福建福安警方破获一起特大传销案 21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据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消息,该局近日在福州、宁德、福安三地同时收网,破获一起特大传销案,一举抓获21名犯罪嫌疑人,冻结资金账户240个,冻结、扣押资金2700余万元。
今年8月,福安市公安局发现福安“环运(福建)设备制造服务有限公司”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重大犯罪嫌疑,牵涉人员多达1.2万余人,警方于9月17日立案侦查。
经查,2016年10月以来,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郑某某为首的传销团伙注册成立“环运(福建)设备制造服务有限公司”,挂靠在位于福安市下白石镇的环澳船舶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以环澳船舶公司为幌子,通过虚构国家巨额造船订单作为虚假宣传手段,声称该公司已在深圳、香港挂牌上市即将获得巨额回报,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拉拢人头,采取定期到总公司参加招商说明会、组织招商微信群等方式,以股权众筹方式组织领导开展传销活动。
经近两个月侦查、调查取证,福安环运公司涉嫌传销的组织链条逐渐清晰,其违法犯罪证据收集到位,抓捕时机成熟。11月5日凌晨,抓捕组分别在福州、宁德、福安三地成功抓获陈某甲、陈某乙等21人,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到案。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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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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