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教授:《现学现用直销法规》的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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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学现用直销法规》是我应中国化工出版社的邀请最近写的一本书,主要的内容是围绕直销法规做一些知识性的解说。这是我自己给书写的序言。

  直销,一种古老而现代的商品销售方式。说其古老,是因为几乎所有国家的文化中都有着一些直销的传统。早期的直销,源于人类为满足物品交换与流通的基本需求所产生的一种古老传统。当时的流动小贩、行脚商人、篷车兜售者们,四处奔波,突破地域障碍,与邻邦建立经济联系。说其现代,是因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直销作为无店铺零售的新形式在美国出现,并随即流行于世界各地。这一被赋予时代内涵的商业新形式,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理念:无店铺零售、独立身份销售商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然而,伴随直销经营模式出现的,并不只有鲜花和掌声。金字塔、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等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直销之路在各国都坎坷不平,中国也不例外。

  自20世纪80年代直销登陆中国大陆以来,争议和误解就一直与之相伴。追捧的人们,趋之若鹜。抨击的人们,谈之色变。由于直销的销售行为不依靠店铺,减少了中间流程,对公司而言,是实现低成本销售的绝佳模式,对个人来说,也是创业的不错选择,因此,短时间内便在国内受到了追捧。但与此同时,非法传销就像是与之并蒂开出的一朵毒之花,凭借极具迷惑性的相似外表,化身为让人六亲不认的骗富妖魔、让人利令智昏的精神催眠,误导着人们对于直销行业的理解,也令很多人误入歧途,失去了财富、自由,失去了正常的生活,这已成为破坏社会秩序、引发社会震荡的不安定因素。

  中国直销业就是在这样有人欢喜有人愁的境遇中,一波三折,几度兴废,并在1998年招致了全面封杀的禁令。之后的转机出现在2001年,那一年的11月11日,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WTO)。在“入世”协议中,中国政府承诺在“入世”三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2005年,国务院以立法的形式,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初步确定了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法制环境。

  国务院颁布的这两个条例,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界定了直销和传销的概念。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被定义为一种“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这一法律概念,传销从一个混同了直销和欺诈性金字塔销售计划的Direct Selling的中国式译法,彻底沦落成为一个贬义词。直销也借此摆脱了传销的阴霾,得到了政府认可。但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多层次直销经营模式(即人们常说的团队计酬)在中国仍然被禁止,只有单层次直销活动成为合法行为。按照规定,直销所涉及的产业,都是诸如日用消费品制造、零售服务等一些高度竞争的行业。之后,一批内、外资企业据此转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成为合法的直销企业,并在商务部的网站上进行了公示。至此,中国直销业终于迎来了法制化发展的环境。

  然而,中国的直销从一开始就注定充满了争议。一方面,中国的社会、法律、经济环境和消费方式与国外有很大差异,加之直销和传销这两个词在一般人看来很难区分,于是给大众带来不少困惑,一些传销组织者利用这种状况大肆编造荒唐的所谓理论,蒙骗不明真相的民众,致使近年来传销发展势头有增无减,受骗上当人数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到社会安定。另外,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络经济的发展也正在改变着人们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改变着人们做生意的方式。互联网的开放性、无边界性和传播的迅速性,对直销的发展无疑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却使得对直销的管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甚至可以说有着更加多的可能出现的漏洞,这也给了非法传销组织以可乘之机。

  目前,对直销探讨的理论书籍和普及类的书籍已经很多。但是,且不论那些非法出版物的编造和鼓噪,就是在正式的出版物中,也充斥了很多的误解、误传、偏见、夸大,望文生义、东拼西凑、脱离事实、云山雾罩比比皆是,更使得对直销和传销的认识充满了神秘色彩,让普通的缺少经济学常识的人难辨真伪。其实,对中国直销业的认识,法制是根本,不能仅仅从一般的概念出发。离开了现有的法律奢谈直销,只能起到负面作用。直销法规就像是一把慧剑,可以帮助直销之路上的人们,披荆斩棘,拨开云雾,指明方向。因此,我认为很有必要还直销以简单,还直销以事实,还直销以法律。

  这是我一贯的观点,也是本书坚持的宗旨。

 

2010年9月1日 20:35

  凡是打着中国梦、亮点经济、移民经济、三商法、消费返利、连锁经营、连锁销售、自愿连锁经营业、特许经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阳光工程、五口之家、民间互助理财、阳光兴边富民工程、321工程、新时代资本运作、中绿资本运作、网络营销、原始股、虚拟货币、解冻民族资产等旗号,或打着天津天狮、三生、隆力奇、蝶贝蕾、欧莱雅第六感、广东新珀莱、香港凯迪、香港乐康、新时代、香港美一美、香港金龙、广州冰之澳、广州胜梅、广州唯丽莎、广州馨姿妮、黑龙江佳地、圣源生物、深圳凯尔德、参美天赐康、北京日光、阿穆尔鲟鱼、法国落花侬、上海富勒,广州新柏兰、广州蝶贝蕾、广州诗雅、广州馨姿妮、广州姬配诗、上海丝嘉娜、上海安郎、广州雅杰琳、香港华信国际、法国水玲珑、香港绿之韵、广州依纯、香港新时空、广州巧迪、广州汉美、玩宝诗逸、香港苏泊莱、广州金娜宝、广州碧莹、西藏鹿茸、圣原健康、昆明阿穆尔鲟、香港三世缘、香港华信卡蒂维妮、真丽斯、上海雅诗、广州谭盛、广州金明星辉、可美爱丽、广州大和康、塞维娜、广州唯丽莎、上海卓丽、漳州格莱雅、广州天玺、天顔天奚、北京日光、哈尔滨伊达、中辉久宝、新龙泉多肽、香港肽行天下、法国洛华侬、广州洛伊美、广州爱敬、爱琪蓓蕾、德国蒙丽丹尔等公司名称,需让缴纳入门费2680、2800、2900、3200、3260、3800、3880、3900、3960、5900、33500、34000、40100、49800、50300、50600、50800、69800、85800、102800等,以四级三晋制、五级三阶制、三级八岗制、五星制、静态奖动态奖为计算返利制度的,均是传销行为!望大家提高警惕,请勿上当受骗!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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