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的特征及惩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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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传销的特征及惩防对策

  作者:王佳芸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近年来,网络传销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此,本文对网络传销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从网络传销的特点及危害、网络传销查处的难点和网络传销惩防对策三点展开了详细的论述。

  网络传销主要是指依托网站,利用民众贪财心理,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收取入会费、平台维护费或会员资格费来牟利,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网络传销的发展从最初的以网络为宣传平台或计量方式的传销模式,逐步过渡到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的传销模式,即以自由网络为依托,通过后台数据库支撑,将网站建设成为集宣传推广、计量计酬、人流资金流统计控制等功能于一体的平台。

  一、网络传销的特点及危害

  近年来,网络传销在逃避监管与追求暴利的夹缝中生存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传销模式职业化。摆脱区域单兵作战的模式,并形成理念规划、模型设计、网站制作、人员发展、利益运作等一整条产业链,相互联系又各成系统。二是传销手段网络化。职业化人员和模式的引入使传销活动与网络的结合更加密切,利用自有网站、交友网站、门户网站大量散播信息发展人员,将区域人员拓展与跨省网络拓展相结合,发展速度快、活动范围广、抗监管能力强。三是传销产品多元化。传销产品由实物产品向投资理念、社会服务等虚拟化服务发展,借助“国家开发”、“招募企业原始股东”等幌子,推销投资理财机会,理念的传销也使得成本越来越低,非法利润越来越高。四是返奖运作隐蔽化。精心设计会员的返奖模式,采用积分兑换或电子货币等方式,更有利于传销组织的高层控制资金。五是侵害对象特殊化。侵害对象对保险或直销基层从业人员、中老年股民和学生为主,他们或已经有接受传销的知识基础,或信息闭塞却掌握资金,或急于致富易冲动,传销组织者正是利用了他们的心态,针对性的设计投资理念和加入门槛,骗取钱财。

  网络传销因其发展速度快、区域广、难查处等特点危害较大。首先,参与者缴纳的费用将难以收回,经济损失巨大。其次,参加者受利益驱动往往以亲朋好友、同学同事为发展对象或下线,事发后又面临亲情危机。第三,由于受到“资本运作”、“网络会员”等传销理念的洗脑,参加者再次参与的概率较大。可以说,网络传销就像鸦片,绑架身心,参与者不仅经济损失大,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二、网络传销查处的难点

  网络传销的危害巨大,且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也一直是国家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但由于执法部门,特别是作为牵头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执法中有以下难点。

  一是定性难。对于传销组织者,《禁止传销条例》以拉人头、团队计酬等作为界定。但对于网络传销,计酬模式的设计者、传销网站的设计制作者,即使不发展下线,没有会员账号,也应界定为组织者。因为现今网络传销中,网络已成为最重要宣传方式、扩展手段和计酬平台,功能与作用显然发生了质变,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已成为打击职业化网络传销的阻碍。 二是取证难。查处网络传销关键在于掌握网络数据、账户信息和人员落地信息。在网络数据取证方面,由于工商部门缺乏专业设备和人员,远程取证和网络证据固定较难实现。在银行账户信息查证方面,实际操作中很多银行消极配合,经层层审批和长时间等待又增加了信息泄漏的危险。在人员落地查证方面,涉及到人员居住信息和房产信息,无公安、房管部门的支持寸步难行。

  三是切入难。网络传销多是无实物、无具体人员、无具体地址的“三无”运作,使得案件查处很难入手,更难“捉现行”,服务器大多为国外托管,传销组织的关键数据极易销毁,难以有效掌控。

  四是掌控难。部分网络传销案件资金流转体现“多头性”特点,传销组织各位骨干负责“势力范围”内的会员发展,并直接获取收益,抛弃了以往传销组织资金向一人集中后再发散的模式。这种“多头性”特点,使工商部门对网络传销的人员、资金掌控难度加大,也对传销涉案金额认定和追赃设置巨大障碍。

  三、网络传销惩防对策

  网络传销作为一种借助网络的违法行为模式,其产生和发展都深深烙上了“高科技”的印记,破解困局,更需要多部门联合。

  一是深化部门协作,构件一专多管的打击网络传销寄至。建立由公安和工商主导,电信局、银监会、房管局等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由工商负责网络传销案件的巡查及行为认定;公安主导人员、设备的落地查证;电信负责网站及设备物理地址的锁定及相关通讯工具的信息查证;银监会对账号信息进行监控,并根据案件进展介入调查;房管局对网络传销组织骨干进行不动产监控。鉴于网络传销案件的脆弱性,联合执法参与人员必须少而精,真正做到案件协调、信息保密、全面推进。

  二是创新监管模式,以执法实践为完善立法提供参考。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的怪胎,其监管也对现形法律提出了挑战,由于网络传销职业化的发展和产业链形成,对网络传销整条产业链的打击必须从严从重,正如前文所述,对于职业化的网站建设者和股东(未发展下线)等人员的定性还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创新思路,敢于查处,以丰富的执法实践为完善立法提供参考。

 

2017年4月22日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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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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