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折磨殴打受害者致人死亡 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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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鲍佳琳案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刑终290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佳琳,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凤,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冰,男,1993年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德谋,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必华,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青,男,1990年7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华,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燕燕、李庆贤,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凤,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18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饶鸾松,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刚,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佳琳、彭冰、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滕华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刚、朱小凤犯非法拘禁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李某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闽05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鲍佳琳、彭冰、黄必华、李俊青、滕华、朱小凤亦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诉人鲍佳琳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远华、刘剑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鲍佳琳及其辩护人林凤、上诉人彭冰及其辩护人黄德谋、上诉人滕华及其辩护人郑燕燕、上诉人黄必华、李俊青、朱小凤、原审被告人饶鸾松、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8月起,被告人鲍佳琳开始在泉港区山腰街道工业区振华大厦502室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彭冰、饶鸾松、黄必华、李俊青、滕华、陈刚、朱小凤陆续加入。其中,鲍佳琳为“主任”,全权负责窝点的事务;彭冰为“管家”,协助鲍佳琳管理窝点,并负责保管物品;饶鸾松、黄必华、李俊青、滕华、陈刚等人为管理人员,协助管理窝点,配合威胁恐吓、体罚、看管新成员;朱小凤为“国宝”,负责骗、接新成员到窝点。2017年5月11日晚,朱小凤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李某1诱骗带至该窝点,由彭冰安排陈刚为李某1的师傅,负责随身看管李某1。因李某1反抗、拒绝加入该传销组织,鲍佳琳、彭冰、饶鸾松、黄必华、李俊青、滕华、陈刚、“金某”(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对李某1进行体罚。2017年5月16日下午,因李某1反抗,鲍佳琳殴打李某1,并指使彭冰、饶鸾松、黄必华、李俊青、滕华将李某1按倒在地,鲍佳琳用力坐在李某1胸部并指使黄必华提水,彭冰、饶鸾松、李俊青、滕华分别按压李某1四肢,鲍佳琳用毛巾捂住李某1口鼻,鲍佳琳、黄必华先后用杯子舀水往李某1口鼻灌水。灌水期间,鲍佳琳还用手和膝盖挤压、殴打李某1胸腹部,致李某1当场死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李某4系被害人李某1的父母,二人共生育子女二人。李某2、李某4均系农村居民。李某4属残疾人。李某1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案发时,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市。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彭冰的家属预交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俊青的家属预交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饶鸾松的家属预交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赖某,4、李某2、李某3、唐某,4、韩某,4、刘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从现场提取的水桶、毛巾、杯子、法医尸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款暂收票据、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残疾证明、同案犯王某的供述等,被告人鲍佳琳、彭冰、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滕华、陈刚、朱小凤亦均供述在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鲍佳琳、彭冰、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滕华、陈刚、朱小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小凤、陈刚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鲍佳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彭冰、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滕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陈刚、朱小凤均不足以认定为从犯。彭冰、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滕华、陈刚、朱小凤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彭冰、李俊青、饶鸾松的家属预缴部分赔偿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鲍佳琳、彭冰、饶鸾松、李俊青、滕华、黄必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李某2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刚、朱小凤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李某1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李某1案发前一年的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市,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可参照经常居住地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李某2的经济损失依法确定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53840元、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被抚养人李某4的生活费人民币129108元;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提供了部分票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合计确定为人民币1315000元。根据鲍佳琳、彭冰、饶鸾松、李俊青、滕华、黄必华的犯罪地位及作用,酌情确定由鲍佳琳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657500元,由彭冰、饶鸾松、李俊青、滕华、黄必华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1315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鲍佳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彭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黄必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被告人滕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被告人饶鸾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被告人李俊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被告人陈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八、被告人朱小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九、被告人鲍佳琳、彭冰、饶鸾松、李俊青、滕华、黄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李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315000元,其中,被告人鲍佳琳应赔偿人民币657500元,被告人被告人彭冰、饶鸾松、李俊青、滕华、黄必华各应赔偿人民币131500元,各被告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十、被告人陈刚、朱小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本案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鲍佳琳系主犯,且未赔偿,应从重处罚,一审处无期徒刑不当,量刑畸轻,应判处死刑。在鲍佳琳的指挥下,彭冰、饶鸾松、李俊青、滕华等人负责按压被害人,黄必华负责提水,一开始由其灌水,后由鲍佳琳灌水,一审判决认定彭冰、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滕华均为从犯并无不当,可从轻处罚,但一审适用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

  上诉人鲍佳琳的上诉理由:1、2017年5月11日至15日,其没有采用将头按进水里、往口鼻灌水、殴打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1进行体罚。2、2017年5月16日下午李某1并未当场死亡。3、其他同案人指认其一人殴打李某1,他们只是按手脚不是事实,他们有用力按住李某1腹部,致李呼吸困难,再加上灌水,才导致发生意外。尸检鉴定意见证实李某1肺部水不多,不足以致人死亡,用力按压腹部的同案人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4、其也是受他人指使。请求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提出: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且李某4是农村户口,原判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过高。2、原判以上海市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过高。请求改判赔偿数额。

  上诉人鲍佳琳的辩护人除以上基本相同意见外,还提出鲍佳琳系按照“大领导”杜春暖的指示对被害人李某1进行吓唬,在发现异样后立即采取了抢救措施,没有积极追求李某1的死亡结果,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上诉人彭冰的上诉理由:1、其未对被害人李某1实施殴打及灌水等暴力伤害,仅在鲍佳琳的指使下不得已压住李某1一条腿。2、其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系从犯。3、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4、其家属预缴部分赔偿款。5、李某1出现身体不适时,参与抢救并送医院,主观恶性小。其也系受骗加入传销组织,社会危害性小。6、原判以其系“管家”身份从重判决不当。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彭冰的辩护人除以上基本相同意见外,还提出彭冰系被诱骗加入传销组织,虽有对被害人李某1进行体罚,但未造成实质性损伤。彭冰并未对李某1实施暴力行为,李某1死亡与彭冰的体罚行为及“管家”身份并无因果关系。彭冰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与滕华、饶鸾松、李俊青相当,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黄必华的上诉理由:其只是帮忙提水,受鲍佳琳指使往被害人李某1嘴里灌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俊青的上诉理由:其也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有代为预缴赔偿款,请求从轻处罚。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偏高,请求酌情减少。

  上诉人滕华的上诉理由:1、其在窝点里不是管理人员,也受人控制和看管,其系按照鲍佳琳指示做,如果不做就会受到鲍佳琳惩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滕华的辩护人除以上基本相同意见外,还提出:滕华只负责压被害人的手,没有殴打和灌水,系被动参与,参与程度也较低,应认定为从犯并予以较大幅度减轻处罚。

  上诉人朱小凤的上诉理由:1、系被骗后加入传销组织,只是一般的传销人员,并非管理人员。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起,上诉人鲍佳琳开始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工业区振华大厦502室从事“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的非法传销活动,上诉人彭冰、黄必华、李俊青、滕华、朱小凤、原审被告人饶鸾松、陈刚等人陆续加入该窝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其中,鲍佳琳为“主任”,全权负责窝点的事务;彭冰为“管家”,协助鲍佳琳管理窝点,并负责保管手机、身份证、行李、房间钥匙等;饶鸾松、黄必华、李俊青、滕华、陈刚等人为管理人员,协助主任、管家管理窝点,配合威胁恐吓、体罚、看管新成员;朱小凤为“国宝”,负责骗、接新成员到窝点。2017年5月11日晚,朱小凤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李某1诱骗带至该窝点,后由彭冰安排陈刚为李某1的师傅,负责随身看管李某1。随后几天,因李某1反抗、拒绝加入该传销组织,鲍佳琳、彭冰、饶鸾松、黄必华、李俊青、滕华、陈刚、“金某”(另案处理)等人陆续以做俯卧撑、盘腿坐着面壁、不让其睡觉、泼水、将其头按进水里等方式对李某1进行体罚。5月16日下午,因李某1反抗,鲍佳琳用手扇脸部、拳头击打腹部的方式殴打李某1,并指使彭冰、饶鸾松、黄必华、李俊青、滕华将李某1按倒在地,鲍佳琳则用力坐在李某1胸部,后鲍佳琳指使黄必华提水,彭冰、饶鸾松、李俊青、滕华分别按压李某1四肢致其不得动弹,鲍佳琳用毛巾捂住李某1口鼻,鲍佳琳、黄必华先后用杯子舀水往李某1口鼻灌水。灌水期间,鲍佳琳还用手和膝盖挤压、殴打李某1胸腹部,致使李某1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因循环、呼吸功能急性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赖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泉港医院的医生。2017年5月16日,120急诊接到电话称在驿峰中路的泉港大酒店往下一个路口有人晕倒,其赶到现场出诊。在现场发现一约30岁的男子躺在地上,嘴角有黄色液体,口唇发紫、面色苍白,其诊断该男子已经死亡了约二三十分钟。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1的父亲。2017年5月初,李某1回老家后,称他不想在上海上班,要到福建找他女朋友,后就离开了。

  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被骗至泉港区出租屋内,屋内的人让其参加“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人际网络营销活动,其觉得可以赚钱就加入了。之后,其跟着他们换了几个住所继续做传销,一名叫“方锋”的老板拿其身份证去租房子。2017年5月16日下午,“方锋”告知其称用其身份证租的房子出了点事,让其离开。

  4、证人唐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住房协议书,证实其是山腰振华大厦502室的屋主。2016年8、9月时,两名男子以做服装生意为由向其租赁振华大厦502室。其中一男子提供名为李某3的身份证,双方约定每月房租1000元并签订了租房协议书。直到2017年5月,其听说该租房出事了,有人在里面做传销,还死了一个人。

  5、证人韩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2月初,其被老乡以做生意为由骗至泉州市泉港区中心工业区振华大厦502室,一进入房间就被三、四个男子按住,身上的手机、钱包、身份证都被拿走,其被威胁不许逃跑,不听话就要打死其。接着几天,几名自称老板的人要求其购买每套2800元的产品加入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其意识到他们是做传销,但其没有钱购买产品。后其被控制在该套房内帮他们煮饭、打扫卫生、洗衣服等,如果要打电话需经过鲍佳琳或彭冰的允许。鲍佳琳是主任,所有事情他说了算。彭冰是管家,负责保管手机和房间钥匙,安排管理人员看管一般的传销人员。李俊青、饶鸾松、滕华、黄必华是管理人员,负责协助主任、管家管理一般传销人员,要求一般传销人员购买产品、打电话拉人入伙,晚上值班看好大门防止人员逃跑。5月11日晚,朱小凤将李某1带到该租房内,当晚其听到房间外有威胁恐吓声和泼水声,其知道肯定是新人过来不听话,但具体发生什么其不清楚。次日,李某1还是不听话,鲍佳琳安排彭冰、滕华等人对他进行体罚,让他盘坐着不让他睡觉。第三天,李某1又被罚在寝室坐着不能睡觉,李俊青、彭冰负责看管。第四天,鲍佳琳安排所有人轮流去开导李某1,指示称如果他还是不听话就让他坐着不能站起来或随意走动。晚上,彭冰就安排刘某1、李俊青、饶鸾松、陈刚等人看管李某1不让他睡觉。第五天,李某1变得很烦躁,又被李俊青、彭冰、滕华带到男寝室内,其不清楚里面发生什么。晚上,彭冰、陈刚、滕华、饶鸾松负责看管李某1不让他睡觉。5月16日下午,李某1更加烦躁,彭冰、滕华、饶鸾松、黄必华、李俊青将他控制住,鲍佳琳教训李某1并扇了他几个耳光,之后他们将其赶出房间并把门关上。期间,其看到有人用水桶装水提到寝室内,其听到房间内有打人和灌水的声音。之后,彭冰让其和刘某1、陈刚三人离开套房。

  6、证人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初,其在网上被人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泉港区中心工业区振华大厦502室,进入房间后就被人控制住,身上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都被收走。接着几天,其被安排听取传销的课程,对方称是“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其花了5600元购买了2套产品,后就一直呆在套房内,白天听课,晚上睡觉。打电话需要经鲍佳琳、彭冰的允许和监听。鲍佳琳是主任,负责管理所有事务,所有人都要听他的。彭冰是管家,负责管理手机和房间的钥匙,鲍佳琳不在时,彭冰负责管理所有事务。饶鸾松、滕华、李俊青、陈刚、黄必华、朱小凤是一般管理人员,负责协助鲍佳琳和彭冰管理,防止新成员逃跑、报警、监督日常生活、晚上轮流守夜,如果新成员不听话,他们还会协助鲍佳琳、彭冰进行处罚。5月11日晚,李某1被骗到该套房内,一个其他窝点的传销人员、饶鸾松、李俊青、彭冰和陈刚将李某1按倒在地,吓唬他要听话,并安排了陈刚做他的师傅,当晚李俊青、滕华负责看管李某1。5月12日,一个其他窝点的传销人员做李某1的思想工作,当晚彭冰、滕华负责守夜。5月13日,李俊青、彭冰负责守夜。5月14日上午,所有成员轮流对李某1做思想工作,李某1不配合,就让他坐着不能站起来或随意走动,下午还罚他做了100多个俯卧撑,面壁罚站。晚上,彭冰安排李俊青、陈刚、饶鸾松看管不让李某1睡觉。5月15日,李某1还是听不进去、很烦躁,其他窝点的那名传销人员决定让他尝点苦头,就让彭冰去提了一桶水,其不知道房间内发生了什么事。中午,鲍佳琳让彭冰、饶鸾松、滕华、李俊青轮流看管李某1,不让他站起来,也不让他换腿坐着,一直持续到天亮,当晚负责守夜的是彭冰、饶鸾松、滕华、陈刚。5月16日,李某1还是不配合并且和彭冰起了争执,鲍佳琳将其和陈刚、韩某,4叫出房间后将门关上,过了一会,其看到黄必华提了一桶水进入房间,房间传来打人和灌水的声音。过了十来分钟,彭冰出来让其和韩某,4、陈刚离开套房。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8、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工作说明,证实2017年5月18日,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提取并扣押红色水桶一个、黄色毛巾一条,经被告人鲍佳琳、彭冰、饶鸾松、李俊青指认系体罚李某1时所用的水桶和毛巾;2017年6月2日,侦查人员再次从案发现场提取并扣押蓝色水桶一个、红色杯子一个,经被告人李俊青指认系体罚李某1时所用的水桶和杯子。

  9、法医尸检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李某1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肋骨骨折、肺挫伤、肺不张,肺静脉近左心耳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肝挫裂伤引起大出血等损伤,终因循环、呼吸等功能急性衰竭而死亡。

  10、户籍证明,证实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1、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本案侦破经过及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2、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底,其被人以做茶叶生意为由骗至福建莆田一传销窝点,其被控制一段时间后花了3、4万元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2016年底,其被带到泉港另一传销窝点,其是该窝点的“国宝”,负责去接新人。2017年5月份的一天,该窝点的领导称有新人要过来,安排其和鲍佳琳窝点的“国宝”朱小凤去接李某1,其和朱小凤将李某1带至鲍佳琳、朱小凤所在的窝点后离开。

  13、上诉人鲍佳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6年8月,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指派其到泉港发展传销业务,并为其租了位于泉港区山腰街道中心工业区振华大厦502室作为窝点,其是负责人。上级又从别的地方调来了彭冰、饶鸾松、滕华、黄必华、李俊青作为成员,并安排彭冰作为管家,协同管理。其不在窝点的时候,由彭冰负责管理,有新成员过来的时候,将新成员按倒控制住,由彭冰把对方的手机、身份证和行李收起来保管,有时他还恐吓并用往脸上泼水的方式教训不听话的新成员;饶鸾松负责做“黑脸”,如果新成员不听话,由他负责恐吓、殴打、教训新成员,彭冰、滕华、黄必华、李俊青等人也会帮忙殴打教训新成员;韩某,4、刘某1、陈刚等人是一般的传销人员,平时负责打下手、洗菜做饭。为了防止一般传销人员、新成员逃跑,其安排彭冰、饶鸾松、滕华、黄必华、李俊青等人负责守夜,轮流看守窝点的门和窗户。平时其通过网上邀约,以找工作、找女朋友名义将新成员骗过来,朱小凤一般负责外出接新成员。新成员过来后,其安排专人24小时跟着他,通过给新成员上课、谈话,让新成员购买2800元的产品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5月11日晚,杜春暖通知其有新成员,让其安排朱小凤和另一窝点的王某去接人,后朱小凤、王某将李某1带回其窝点。其回去时,彭冰已经将人控制住,并安排了陈刚作为李某1的师傅。接下来几天,每天有其他窝点的领导过来找李某1聊天,劝他加入组织,但李某1一直不配合。5月14日,开始对李某1进行体罚,要他做俯卧撑、上下蹲、面壁。晚上让他盘着腿对着墙壁坐着,不让他睡觉,让负责守夜的饶鸾松、滕华、陈刚、李俊青等人通宵折磨他。5月15日,李某1还是不肯配合,晚上还是让他盘着腿对着墙壁坐着,彭冰安排饶鸾松、滕华、陈刚、李俊青等人看守他。5月15日下午,其回到窝点时发现李某1还是不配合,情绪非常激烈。其请示杜春暖,杜春暖让其教训一下,其就将李某1推到墙壁上,扇了他几巴掌。李某1还手,其让韩某,4、陈刚、刘某1离开房间,让彭冰、饶鸾松、滕华、黄必华、李俊青将李某1按倒在地,其用屁股坐在李某1的胸部上面,彭冰、饶鸾松、滕华、李俊青分别按手、按脚将李某1控制住,黄必华提着一个红色水桶,拿着杯子舀水灌李某1的嘴巴。有人递给其一条毛巾,其用毛巾捂住李某1的嘴巴,黄必华用杯子舀水往李某1的鼻子上灌,其将毛巾拿开让他出口气后,又将毛巾把他嘴巴堵上,其接过杯子坐在李某1的胸部继续舀水往他鼻子灌。后彭冰又提了一桶水,其将毛巾拿开,换成往嘴巴上灌。没灌几下,李某1嘴巴里吐出粘液,嘴唇发紫、气息微弱,其就用双手往他腹部用力推了几下,又用膝盖往他腹部用力推,让他将水吐出来。其他人也赶紧停下来,抢救了一会发现没有效果,其让滕华拨打120电话,并安排朱小凤、韩某,4、刘某1先行撤离。其打电话向杜春暖汇报,让彭冰、饶鸾松、李俊青将窝点的东西收拾一下后逃走。剩下的几个人将李某1背下楼给120抢救,滕华电话告知其李某1没有心跳了,医院不收。其根据杜春暖的指示,让他们将李某1抬回窝点后全部撤离。上级安排其和朱小凤从莆田逃跑到云南昆明,其在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14、上诉人彭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6年10月,其被人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泉港的一个传销窝点,购买了几套虚拟产品后加入该组织。该窝点分为主任、管家、一般管理人员、一般传销人员四级。鲍佳琳是主任,所有事都是他说的算;其是管家,鲍佳琳不在时其负责管理,还负责保管手机和房间钥匙;饶鸾松、滕华、黄必华、陈刚、朱小凤、李俊青是一般管理人员,负责看管和监督其他新成员,如果新成员不听话,鲍佳琳和其会让这些管理人员体罚新成员,朱小凤只是负责接人的;刘某1、韩某,4、李某1是一般传销人员。2017年5月11日晚,朱小凤和王某将李某1带至该窝点,其和饶鸾松、李俊青、滕华、金某将李某1控制住后,其安排陈刚作为李某1的师傅,并安排滕华、李俊青守夜看管。5月12日,其他窝点的传销人员过来做李某1的思想工作,当晚其和滕华负责看管。5月13日,其他窝点的传销人员继续做李某1的思想工作,当晚其和李俊青负责看管。5月14日,李某1很急躁、想死,下午金某让李某1做了100多个俯卧撑。当晚,其让李某1在房间盘腿坐着,并安排滕华、李俊青、饶鸾松、陈刚轮流看守李某1,不让他睡觉。5月15日,李某1还是闹着想死,鲍佳琳安排其与金某等人去做李某1工作,李某1不配合,金某叫人拿了一桶水,其和饶鸾松、滕华、李俊青、黄必华将李某1的头按到水桶里,重复做了几次。中午,鲍佳琳继续让李某1盘腿坐着。晚上,其与陈刚、饶鸾松、滕华看着李某1,不让他睡觉。5月16日上午,李某1又闹着想死,鲍佳琳进来后扇了李某1几个耳光,打了他肚子几下,后其和鲍佳琳、李俊青、滕华、黄必华、饶鸾松六人将李某1按倒在地上,其和黄必华压住他的左腿,李俊青压住他的右腿,饶鸾松和滕华分别压住他的双手,鲍佳琳说拿水来,黄必华就到房间外拿了一条毛巾和提了半桶水,鲍佳琳用毛巾捂住李某1的嘴巴,用杯子舀水隔着毛巾往李某1的嘴巴灌水,李某1一直在挣扎,但是被几个人死死按住。鲍佳琳用脚踩了李某1肚子几下,李某1吐出一些水,鲍佳琳就继续用手挤压李某1的肚子,还用拳头打了李某1的胸部几下,接着继续用水往李某1的嘴巴灌。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多分钟,李某1呼吸困难、身体很虚弱,鲍佳琳对李某1抢救了一会就离开了。几人也试着抢救李某1但是没有效果。滕华拨打120电话,几人帮李某1换好衣服、鞋子后,其和饶鸾松将李某1扶下楼。在等120急救车时,鲍佳琳打电话让其和饶鸾松、李俊青先走,让滕华、黄必华留下等120急救车。过了一会,鲍佳琳又电话让其回去把李某1扶回套房,其和滕华、黄必华将李某1扶到套房后就离开了,其和滕华、黄必华在私人旅馆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15、上诉人黄必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7年4月,其被带至泉港区套房内,交了2800元成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鲍佳琳是主任,所有人都要听他的;彭冰是管家,平时是他安排工作,并且管理手机和钥匙;饶鸾松负责凶人、骂人,滕华、李俊青、陈刚三人负责看人,不让人随意乱走和出门。其和刘某1、韩某,4是业务员,负责轮流煮饭、洗衣服、打扫卫生。朱小凤负责接打电话,拉业务。2017年5月11日晚,李某1被带到该套房内,当晚是饶鸾松、滕华、李俊青守夜。5月12日,李某1被安排一起听课,一个叫金老板的人不让他随便走动,让李某1跟着陈刚。当晚守夜的是滕华、饶鸾松等人。5月13日,李某1还是不听话,当晚是李俊青、彭冰守夜。5月14日,其几人轮流和李某1聊天,李某1不听,金老板罚李某1做了100个俯卧撑,让李某1面壁思考。晚上,金老板让李某1盘腿坐着,不让他睡觉,安排了李俊青、饶鸾松等人看着他。5月15日,李某1还是不听话,金老板让刘某1拿了一脸盆水,将李某1的头按到脸盆里。当晚,还是让李某1盘腿坐着,不让他睡觉,彭冰、陈刚、饶鸾松负责看管。5月16日,李某1情绪激动,还说不想活了,鲍佳琳进入房间与李某1发生冲突,鲍佳琳打了李某1脸部两下,还打了李某1的胸部两拳,李某1反抗,鲍佳琳让其与饶鸾松、滕华、李俊青、彭冰将李某1按倒在地上,又让其去拿了半桶水和一条毛巾。鲍佳琳用毛巾按住李某1的嘴巴和鼻子,用杯子舀水往李某1的嘴巴和鼻子灌,李某1开始挣扎,但被五人按住动弹不得。鲍佳琳将水倒空后又让其去打了半桶水,鲍佳琳还用脚踩李某1的胸腹部,李某1吐了很多水。后发现李某1不挣扎了,几人赶紧施救,滕华拨打120。滕华、饶鸾松、李俊青将李某1抬到客厅换衣服后,彭冰、饶鸾松、滕华将李某1抬到楼下,其和李俊青也跟着下去。120到达后,医生宣布李某1抢救无效,彭冰、滕华将李某1的尸体抬回住的套房后离开,其和彭冰、滕华在莆田被公安机关抓获。

  16、上诉人滕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6年3月,其被骗至莆田市租房内,被控制住后经一段时间听课,交了3万多元加入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8、9月,其被转移至泉港区。该窝点的主任是鲍佳琳,管家是彭冰,其和饶鸾松、黄必华、李俊青、陈刚、朱小凤是一般管理人员,饶鸾松是“黑脸”,其和黄必华、李俊青、陈刚负责看守一般传销人员,新成员不听话时,几人还帮忙按住手脚控制身体。朱小凤负责把骗来的新人带到窝点。韩某,4、刘某1是一般传销人员。2017年5月11日,彭冰称有新成员要带过来,其他窝点的一名老板金某也过来帮忙,朱小凤将李某1骗过来后,其和饶鸾松、李俊青几人将他控制住,金某要求李某1加入传销组织,彭冰安排陈刚做李某1的师傅。当晚,其和李俊青守夜,防止李某1逃跑。5月12日,其和彭冰负责守夜。5月13日,其他窝点的主任过来开导李某1。当晚,彭冰安排其和李俊青守夜。5月14日上午,李某1态度一直不好,金某惩罚李某1做100多个俯卧撑,还有时罚站和罚坐。当晚,彭冰安排饶鸾松、陈刚轮流看管李某1,让他盘腿坐着不能睡觉。5月15日,李某1仍然不配合,鲍佳琳进入房间朝李某1胸口打了几拳,其和黄必华、李俊青、饶鸾松将李某1带到另一房间,金某提出要教训李某1,其和黄必华、李俊青、饶鸾松就将李某1按倒在地,金某拿毛巾捂住李某1的嘴巴,并用胶布把毛巾捆住,后提了一桶水,几人将李某1抬起来,金某将李某1的头部按到水里,反复几次。当晚,彭冰安排其、饶鸾松、陈刚等人轮流看管李某1,让他盘腿坐着不让他睡觉。5月16日,几人还是让李某1一直坐着不能动,李某1不配合,彭冰进来教训他。过了一会,鲍佳琳进来直接将李某1的头部往墙上撞,还扇了他脸部几巴掌,又用打了他的胸口几拳,其和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彭冰依照鲍佳琳的指示将李某1按倒在地,其和饶鸾松抓住他的双手,李俊青、彭冰抓住他的双脚,鲍佳琳用脚在李某1的上身部位踩了几下,扇了他几个耳光。后有人提了一桶水进来,鲍佳琳拿了一条毛巾捂住李某1的嘴巴,一手按住毛巾,一手拿水杯舀水往李某1的嘴里灌,李某1一直挣扎,鲍佳琳让黄必华抓住李某1的头部,鲍佳琳则继续灌水,并用脚往李某1的腹部踩了几下,将灌进去的水压出来,之后继续灌水重复该过程。黄必华也有朝李某1的嘴巴灌了两杯水。李某1渐渐停止了挣扎,鲍佳琳检查后称李某1可能不行了,让其打120急救电话,彭冰就将李某1的手机给其拨打120求救。鲍佳琳让彭冰、饶鸾松将李某1架到楼下路口让120抢救,医生宣布抢救无效。其与彭冰、黄必华根据鲍佳琳的指示将李某1抬回窝点,将他的尸体靠着客厅的床铺放在地上后离开。

  17、上诉人李俊青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5年5月,其被骗至莆田市荔城区的一出租房内,被人控制住听课一段时间后,出资11200元购买了4套产品加入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2月,其被转移到泉港区山腰工业区振华大厦502室的新窝点。鲍佳琳是该窝点的主任,一切事务都是他管理;彭冰是管家,负责保管钥匙、手机等,鲍佳琳不在时,负责管理窝点的事务;其和饶鸾松、滕华、黄必华、朱小凤、陈刚是一般管理人员,负责为新成员讲课,如果新成员不配合,进行威胁、恐吓,防止他们逃跑,朱小凤负责到外面接新成员到该窝点;韩某,4、刘某1是一般业务员,负责打扫卫生、煮饭等杂活。5月11日晚,朱小凤将李某1带至该窝点,其和滕华、饶鸾松将他按倒在地,彭冰和金某进来要求李某1配合,并将他手机、钱包收走,彭冰安排了陈刚做李某1的师傅。5月12日,鲍佳琳要求李某1要遵守规矩,当晚彭冰和滕华守夜,防止他逃跑。5月13日,李某1态度还可以,当晚其和彭冰守夜。5月14日上午,李某1有点急躁,其几人就让他坐着不能站立。下午,金某罚李某1做了100多个俯卧撑。晚上,彭冰罚李某1盘腿坐着面壁,还安排其和陈刚、饶鸾松、滕华轮流看管李某1,不让他睡觉。5月15日,李某1还是不配合,几人拿了装满水的脸盆,将他的头按进脸盆里,还不让他休息。鲍佳琳回来后,继续让李某1盘腿坐着不能动。当晚,彭冰、陈刚、饶鸾松、滕华轮流看管,让他整夜盘腿坐着不能睡觉。5月16日下午,李某1撑不住躺着要睡觉,与彭冰发生了争执,鲍佳琳进入房间后扇了他几巴掌,并将李某1按倒在地,几人上前帮忙按住。鲍佳琳称要教训一下李某1,黄必华拿了一桶水到房间,其按住李某1的右脚,黄必华、彭冰按住李某1的左脚,饶鸾松、滕华分别按住李某1的手,鲍佳琳拿毛巾堵住李某1的嘴巴,并拿红色杯子舀水倒在毛巾上,连续往他的嘴巴灌了几杯水,后用脚踩住他的肚子,让水从他的嘴巴流出来。李某1一直激烈挣扎,但被几个人死死按住。鲍佳琳连续灌水并用脚踩他的肚子,往他的胸部打了几拳,反复灌水十多分钟后,李某1已经没有反抗。几人看李某1非常虚弱、呼吸困难,就对他进行抢救,但是没有效果。滕华拨打120急救电话,几人给李某1换上一套干净的衣服,彭冰、饶鸾松将他扶到楼下。黄必华、滕华将李某1送到马路边的救护车进行抢救,鲍佳琳让几人暂时离开躲避一下,其和饶鸾松搭车到泉州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18、上诉人朱小凤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6年10月,其被骗至泉港区,交了2万多元加入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其被称为“国宝”,负责用QQ在网络上以交男女朋友为名将对方骗至泉港,由其带至窝点。有时其也根据领导安排,将新成员带回窝点。该窝点有鲍佳琳、彭冰、韩某,4、李俊青、黄必华、滕华、刘某1、饶鸾松、陈刚。鲍佳琳是主任,负责管理该窝点;彭冰负责看管手机和房门钥匙;其负责约人、带人,其他人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2017年5月10日前后一天的中午,彭冰让其下楼接新成员,其和王某到永辉超市附近将李某1带至窝点。5月16日下午,彭冰让其收拾东西离开,后其与鲍佳琳被公安机关抓获。

  19、原审被告人饶鸾松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7年3月,其被骗至泉港区个套房,交了2800元购买了一套产品,加入了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该窝点中,鲍佳琳是主任,负责所有事务;彭冰是管家,负责管理房间的钥匙、手机。鲍佳琳不在时,彭冰负责管理所有事务;其是“黑脸”,负责看管新来的成员,不让他们喊叫、靠近窗户,其和滕华、李俊青、黄必华、陈刚都是给鲍佳琳、彭冰打下手的,配合他们惩罚不听话的成员,阻止新成员离开;朱小凤是“国宝”,负责带新成员到该窝点;韩某,4、刘某1是普通传销人员,负责洗衣、做饭。2017年5月11日晚,朱小凤带李某1到该窝点,其和李俊青将李某1控制住,彭冰将李某1的手机、钱、行李收走后安排陈刚做李某1的师傅。5月12日至13日,其一直看着李某1,不让他靠近窗户和离开房间。5月14日下午,姓金的男子罚李某1做200个俯卧撑,还拿了两杯水泼到李某1身上,让李某1面壁,彭冰让其和滕华、李俊青、黄必华、陈刚看管。当晚,彭冰安排其和陈刚看着李某1,不让他睡觉。5月15日早上,彭冰让陈刚把李某1带到寝室继续面壁,黄必华、滕华、陈刚看管。11时许,姓金的男子继续做李某1的工作,李某1不配合,姓金的男子让黄必华拿了一盆水,将李某1的头按到水盆中,其也按了一次,后让李某1继续面壁。当晚,其和彭冰、陈刚、滕华轮流看着,不让李某1睡觉。5月16日上午,彭冰让李某1继续盘腿面壁,其几个人轮流看管。下午,李某1和彭冰发生口角,彭冰招呼其和鲍佳琳过去,鲍佳琳朝李某1的头部、胸部打了好几拳,力度很重,其和滕华、黄必华、李俊青、彭冰将李某1按倒在地,鲍佳琳让黄必华去拿水、杯子和毛巾,鲍佳琳用毛巾将李某1的嘴巴捂住,用杯子舀水往里新学的嘴巴和鼻子灌,还用脚用力踩李某1的胸腹部,李某1被几人压住无法反抗。灌了20分钟左右,李某1呼吸微弱、没有脉搏,鲍佳琳见状离开。其和李俊青对李某1进行抢救,但已经没有呼吸和脉搏,彭冰让其几人将李某1抬到大厅换衣服,并让滕华打120,其和彭冰将李某1抬到楼下等待120,滕华、李俊青、黄必华也跟下来。120急救车来了之后,其得知李某1已经死了,就和李俊青一起离开。17日凌晨,其和李俊青被公安机关抓获。

  20、原审被告人陈刚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7年2月,其被骗至泉港区套房内,交了5600元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该窝点有鲍佳琳、彭冰、滕华、李俊青、饶鸾松、韩某,4、刘某1、朱小凤、黄必华、李某1。鲍佳琳是主任,负责所有事务,所有人都要听他安排;彭冰是管家,负责管理手机、行李和房间的钥匙,鲍佳琳不在时负责管理所有事务;饶鸾松是“黑脸”,如果有人不听话,负责骂他;李俊青、黄必华、滕华帮忙看管和惩罚不听话的人;其和刘某1、韩某,4是一般传销人员;朱小凤是“国宝”,负责把新成员接到窝点。2017年5月10日左右一天的晚上,李某1被朱小凤带到该窝点,饶鸾松、滕华、李俊青将李某1按倒在地控制住,彭冰与一名叫金某的男子要求李某1加入组织,彭冰将李某1的手机、现金、行李等收起来,并安排其作为李某1的师傅,其负责看着李某1,连上厕所也要跟着。之后两天,其看管李某1,不让他随意走动和离开。第四天下午,金某将李某1叫去聊天,其发现李某1流了很多汗,衣服也湿了,其知道他是被体罚了。晚上,彭冰罚李某1盘腿坐着面壁,其和饶鸾松、李俊青、滕华负责看管不让他睡觉。第五天,李某1又被金某体罚。晚上,李某1继续盘腿坐着面壁,其和彭冰、饶鸾松、滕华轮流看管不让他睡觉。第六天,彭冰继续罚李某1盘腿面壁,后李某1与几人发生冲突,鲍佳琳进来让人将李某1按倒在地,其被拉出寝室和朱小凤、韩某,4、刘某1呆在房间外面。其听到寝室传来“咚咚”的声音,还有人提水进去寝室,知道他们肯定又在体罚李某1。过了十几分钟,寝室流了很多水出来。后彭冰从寝室出来将手机发还给其、韩某,4、刘某1、朱小凤,让其几人离开鲍佳琳电话告知其说出了点事,让其和韩某,4、刘某1去避避风头,后其在重庆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1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李某4之子,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市。李某2、李某4均系农村居民,共生育子女二人,李某4系精神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上诉人鲍佳琳、彭冰、黄某、滕华、李俊青、原审被告人饶鸾松的犯罪行为给李某2、李某4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153840元、丧葬费30000元、被扶养人李某4生活费129108元,交通费住宿费酌情支持,共计1315000元。上诉人彭冰、李俊青、饶鸾松的家属分别代为预缴赔偿款3万元、3万元、2万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款暂收票据、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工资收入及完税证明、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可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鲍佳琳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前未对被害人进行体罚的诉辩理由。经查,同案被告人均供述,在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后,因被害人不愿加入传销组织,窝点的传销组织人员即采用做俯卧撑、盘腿面壁、不让睡觉、泼水、将头按进水里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体罚以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鲍佳琳本人虽未直接参与,但其系窝点的“主任”,其他传销组织人员系在其指示下对被害人体罚,故其仍应对此承担责任。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鲍佳琳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他同案被告人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的诉辩理由。经查,根据参与故意伤害的同案被告人彭冰、黄必华、滕华、饶鸾松、李俊青供述,鲍佳琳拳打、脚踩被害人胸腹部,与法医鉴定证实的致命伤系胸腹部的钝性外力作用能够吻合,可认定鲍佳琳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系致命伤的造成者。从现有证据材料看,其他同案被告人虽与鲍佳琳共同配合控制被害人人身,但无证据证实他们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诉辩提出应由其他同案人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鲍佳琳提出原判认定被扶养人李某4生活费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残疾证明,被扶养人李某4系精神残疾人,原判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并据此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鲍佳琳提出原判判赔死亡赔偿金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被害人的劳动合同、参保个人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工资收入及完税证明等,可证实被害人案发前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原判按照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鲍佳琳及其辩护人提出系受杜春暖的指示的诉辩理由。经查,鲍佳琳在涉案的传销窝点中层级最高,指挥同案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在具体伤害过程中指挥同案被告人控制被害人人身,并为主实施伤害行为,是致命伤的造成者,应承担相应的罪责。现有证据虽表明可能存在更高层级的组织者,但不足以据此对鲍佳琳从轻处罚。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鲍佳琳的辩护人提出鲍佳琳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鲍佳琳等人实施暴力行为的目的是逼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不希望或放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原判据此认定鲍佳琳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未认定鲍佳琳积极追求死亡结果。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彭冰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行为,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部分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上诉人黄必华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上诉人李俊青提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部分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上诉人滕华提出受鲍佳琳指使,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滕华的辩护人提出滕华系被动参与,参与程度低;上诉人朱小凤提出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等诉辩理由。经查,原判均已作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体现,二审不再重复考量。

  关于上诉人彭冰及其辩护人提出与同案被告人相比量刑偏重的诉辩理由。经查,彭冰在传销组织窝点中担任“管家”职务,在鲍佳琳不在时承担管理窝点事务的职责,并管理扣押的传销人员的钥匙和手机,管理人员分工,其本人也参与恐吓、体罚新人,起到了一定的组织、指挥作用。原判据此对其与同案被告人滕华、饶鸾松、李俊青区别量刑并无不当。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俊青提出原判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偏高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李俊青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决其应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对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鲍佳琳、彭冰、黄必华、李俊青、滕华、朱小凤、原审被告人饶鸾松、陈刚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拘禁,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鲍佳琳、彭冰、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滕华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致其死亡,鲍佳琳、彭冰、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滕华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朱小凤、陈刚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鲍佳琳组织、指挥同案人,为主实施伤害行为,系致命伤的造成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冰、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滕华受鲍佳琳指使控制被害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彭冰、黄必华、饶鸾松、李俊青、滕华、陈刚、朱小凤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彭冰、李俊青、饶鸾松的家属预缴部分赔偿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对彭冰、黄必华予以从轻处罚;对饶鸾松、李俊青、滕华予以减轻处罚。鲍佳琳作为传销窝点的负责人,为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竟指使同案人并亲自使用暴力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鲍佳琳、彭冰、黄必华、滕华、饶鸾松、李俊青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李某2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抗诉意见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滕华、饶鸾松、李俊青、陈刚、朱小凤量刑及附带民事部分判赔适当。对鲍佳琳、彭冰、黄必华量刑偏轻,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中对被告人鲍佳琳、彭冰、黄必华定罪部分和第四至八项即对被告人滕华、饶鸾松、李俊青、陈刚、朱小凤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以及第九、十项即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二、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至三项中对被告人鲍佳琳、彭冰、黄必华量刑部分的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鲍佳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

  四、上诉人彭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上诉人黄必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阿平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刘征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方俊民

  附主要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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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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