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传销组织对受害者威胁、罚蹲、殴打、开水烫致人死亡 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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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代荣、贾鸿英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刑终154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代荣(化名刘国友),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1月27日假释(刑期应至2011年11月24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鞠小鹏、李远政,均系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鸿英(化名路大),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汪金牛,广东省惠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桂珠(化名纪凡、纪大),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张林,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秀龙(化名王俊),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德惠,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福胜(化名车子俊),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湘思,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善波,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乔守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强,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梁善波、齐湘思、苏秀龙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王立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粤13刑初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从2016年起,被告人田代荣打着“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旗号,先后纠集被告人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及“吴稳顺”、“包中礼”、“肖露露”、“钱多多”(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其犯罪集团,从事犯罪活动。其中,田代荣任经理,贾鸿英、李桂珠任大主任,赵福胜任主任,苏秀龙任管家,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等人任业务员(又称老板),田代荣在外地遥控指挥,贾鸿英、李桂珠接受指令后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其犯罪集团租住的窝点组织下级实施,层层管理。该犯罪团伙在互联网上以谈恋爱等为名,骗外地的被害人到他们窝点后,即将被害人按倒并搜缴被害人的证件、通讯工具及随身财物,之后不让被害人外出和与外界联系,又采取威胁、罚蹲、殴打、用开水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出钱购买不存在的所谓产品,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不足的,逼迫被害人打电话向亲戚朋友借钱购买产品并加入其犯罪集团。具体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等人将被害人马某骗至水口湖西一街5楼的出租房窝点后,将马按倒在地,并搜缴马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将马禁锢在窝点至同月11日才让马离开。期间,上述人员通过威胁、殴打马某,迫使马打电话向亲戚朋友借钱汇到银行卡上,之后逼马说出银行卡密码,将马的银行卡上的现金转走,共抢得马现金人民币8000元。

  2.2017年1月9日,被告人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等人将被害人石某1骗至水口湖溪大道8街29号6楼出租房的窝点后,即将石按倒在地,搜缴石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将石禁锢在窝点。期间,上述人员通过威胁、殴打石某1,迫使石打电话向亲戚朋友借钱,逼石说出银行卡密码,将石银行卡上的现金取走,共抢得石现金人民币6700元。同月18日,石某1趁上述人员不备,逃离窝点。

  3.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等人将被害人陈某1骗至在水口湖西一街5楼出租房的窝点,即将陈按倒在地,搜缴陈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将陈禁锢在该窝点。期间,上述人员通过威胁、殴打、用开水烫陈某1,逼陈说出银行卡密码,将陈银行卡上的现金取走,共抢得陈现金人民币11200元。同年3月5日,陈某1趁上述人员不备,逃离窝点。

  4.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等人把被害人李某1骗至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大湖溪大道八街六楼出租房的窝点,即将李按倒在地,搜缴李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将李禁锢在该窝点。期间,上述人员多次使用拳脚等殴打李某1,欲逼迫李某1出钱“购买产品”并加入其犯罪团伙。同月24日18时许,上述人员发现李某1休克后报“120”救护。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上述人员按被告人田代荣的指示逃往福建。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中被告人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抢劫四次,被告人苏秀龙、齐湘思、梁善波抢劫三次,被告人王立强抢劫一次,八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在劫取陈某1财物后还长时间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七人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立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各被告人另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等七人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代荣组织、领导犯罪,电话遥控他人具体实施犯罪,并最终实际占有被害人财物,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贾鸿英、李桂珠接受田代荣指令,指挥下级人员具体实施犯罪,被告人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积极参与团伙犯罪,均有实施拘禁、殴打受害人行为,均系主犯,应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各被告人之间上级与下级、指挥与被指挥的地位差异,量刑时予以区别考虑。被告人田代荣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桂珠到案后能够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以被告人田代荣为首的犯罪集团,作案多起,特别是在对被害人李某1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长时间地进行殴打,死者被发现时,胸部明显塌陷,身体多部位均有打击痕迹,作案手段凶狠,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对首要分子田代荣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田代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贾鸿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李桂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苏秀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赵福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齐湘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梁善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王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责令被告人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梁善波、齐湘思、王立强,分别向被害人马某、石某1、陈某1退赔人民币8000元、6700元、11200元。

  上诉人田代荣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没有参与抢劫打人,没有指示同案人打人,致人死亡案发时,其在湖南老家。2、其没有打人,却要负主要责任,量刑过重。

  田代荣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田代荣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定性不准确,与客观事实不符,不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田代荣构成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依法不能认定。3、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田代荣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同时故意伤害事实与结果均超过了田代荣的意志之外,依法不能认定。4、田代荣不构成累犯;5、被告人田代荣从被抓获起即能稳定供述,应认定为坦白,应从轻判处。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贾鸿英上诉提出,1、马某、石某1、陈某1三被害人都是小主任处理的,其没有在现场。其没有参与殴打李某1。2、其和李桂珠所做的一切都是受田代荣指使,其和李桂珠、赵福胜都会定期向田代荣汇报情况,被害人的钱都给田代荣拿了。3、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贾鸿英的辩护人提出,贾鸿英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桂珠上诉提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其不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

  李桂珠的辩护人提出,1、李桂珠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2、李桂珠应认定为从犯。3、李桂珠系初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苏秀龙上诉提出,1、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2、其是管家,应列为第五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

  苏秀龙的辩护人提出,苏秀龙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之下,与齐湘思一样,抢劫次数也低于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量刑却高于这四人,量刑不当。

  上诉人赵福胜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没有参与对马某、石某1的二单作案。

  上诉人齐湘思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其是从犯,要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梁善波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抢劫马某、石某1、陈某1案与其无关;3、其行为属于一般非法拘禁。4、其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梁善波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上诉人梁善波定罪处罚属定性错误。2、上诉人梁善波未参与对石某1、陈某1的“抢劫”案件。3、上诉人梁善波的行为属于一般非法拘禁。4、上诉人梁善波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立强上诉提出,其是从犯,没有殴打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起,上诉人田代荣打着“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旗号,先后纠集上诉人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及“吴稳顺”、“包中礼”、“肖露露”、“钱多多”(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其犯罪集团,从事犯罪活动。其中,田代荣任经理,贾鸿英、李桂珠任大主任,赵福胜任主任,苏秀龙任管家,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等人任业务员(又称老板)。田代荣在外地遥控指挥,贾鸿英、李桂珠接受指令后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该犯罪集团租住的窝点组织下级实施,层层管理。该犯罪团伙在互联网上以谈恋爱等为名,骗外地的被害人到他们窝点后,即将被害人按倒并搜缴被害人的证件、通讯工具及随身财物,之后不让被害人外出和与外界联系,又采取威胁、罚蹲、殴打、用开水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出钱购买不存在的所谓产品,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不足的,逼迫被害人打电话向亲戚朋友借钱购买产品并加入其犯罪集团。具体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6年10月1日,上诉人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等人将被害人马某骗至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西一街5楼的出租房窝点后,将马某按倒在地,并搜缴马某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又将马某拘禁在该窝点。期间,上述人员还威胁、殴打马某,迫使马某打电话向亲戚朋友借钱汇到银行卡上,之后逼马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将马某的银行卡上的现金转走,共抢得马现金人民币8000元。同月11日让马某离开。

  2、2017年1月9日,上诉人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等人将被害人石某1骗至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溪大道8街29号6楼出租房的窝点后,即将石某1按倒在地,搜缴石某1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又将石某1拘禁在该窝点。期间,上述人员还威胁、殴打石某1,迫使石某1打电话向亲戚朋友借钱,逼石某1说出银行卡密码,将石某1银行卡上的现金取走,共抢得石现金人民币6700元。同月18日,石某1趁上述人员不备,逃离窝点。

  3、2017年1月24日,上诉人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等人将被害人陈某1骗至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西一街5楼出租房的窝点,即将陈某1按倒在地,并搜缴陈某1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又将陈某1拘禁在该窝点。期间,上述人员还威胁、殴打、用开水烫陈某1,逼陈说出银行卡密码,7天后将陈某1银行卡上的现金取走,共抢得陈某1现金人民币11200元。之后,陈某1仍被拘禁在该窝点,不能自由外出。同年3月5日,陈某1趁上述人员不备,逃离窝点。

  4、2017年3月12日,上诉人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等人把被害人李某1骗至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大湖溪大道8街29号6楼出租房的窝点,即将李某1按倒在地,搜缴李某1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将李某1拘禁在该窝点。期间,上述人员多次使用拳脚等殴打李某1,欲逼迫李某1出钱“购买产品”并加入其犯罪团伙。同月24日18时许,上述人员发现李某1休克后报“120”救护。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上述人员按上诉人田代荣的指示逃往福建,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的过程。

  2、银行流水,证实各上诉人银行帐户资金情况。

  其中帐户名赵福胜农商银行尾号7095帐户(实为田代荣使用)显示,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24日间,该帐户有大量资金进入,除2017年3月4日以ATM同城跨行转账支取外,其他款项均经ATM异地跨行取现的形式支取。被害人马某农业银行尾号0015帐户于2016年10月11日分两次各支取3000元、2400元。

  3、惠州市中医院病例(李某1),证实2017年3月24日20:26时,医务人员接120通知后,到场即发现患者已无意识,自主呼吸及大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等情形,经急救,其生命体征未恢复,于当日21时宣告临床死亡。补查卷p117

  4、通话记录,证实各上诉人间电话联系情况。

  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上诉人赵福胜、李桂珠分别以赵福胜、周露春名义在2016年9月1日、2015年11月24日承租涉案两处犯罪窝点用房的事实。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等,证实上诉人田代荣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11月27日假释(刑期应至2011年11月24日止);上诉人齐湘思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1月24日释放。

  7、户籍资料,证实各上诉人身份情况。

  8、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各上诉人的到案过程,其中上诉人李桂珠有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人情节。

  (二)证人证言

  1、李某2(被害人李某1的父亲)的证言:我听李某1的朋友柳某说,李某1是购买2017年3月12日的火车票从武汉来惠州见一个网友。听李某1的老婆刘某说他们最后一次是3月23日电话联系,电话(里)没说什么,李某1说他正在忙没说其他事就挂电话了。李某1没有身体疾病。李某1两公婆感情挺好的,有一个11岁儿子,刘某现正怀着二胎四个月。听他老婆说他今年没交钱回家,身上有几千块。

  李某2通过辨认尸体照片,确认照片中的男子是其儿子李某1。

  2、李某3(被害人李某1的堂弟)的证言:我和堂妹在深圳,2017年3月25日8时,我接到我叔电话称我堂哥李某1死亡的情况,所以先过来水口了解情况。

  李某3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其堂哥李某1。

  3、包中礼(传销组织成员)的证言:我的领导是“鲁浩”,平时都是他安排我工作。2016年6月我被领导安排到水口大湖溪另一组织地点,离刚加入的地点不远,我负责管理新成员。我偶尔会回去以前传销组织的点,跟成员交流一下。以前传销组织的点,我只知道季凡(李桂珠)是负责管理人员。李某1是2017年3月中旬左右加入的,李某1是赵福胜管理的。我只知道他(即李某1)的手机是苏秀龙保管。不清楚他有无被体罚或殴打。

  包中礼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李桂珠、吴稳顺、苏秀龙、齐湘思、贾鸿英、梁善波、王立强、赵福胜。

  4、吴稳顺(传销组织成员)的证言:我负责给李某7哥(即李某1)讲课,一共讲了2次。3月十几号我接到姓仁男子电话,叫我去水口大湖溪瑞豪酒店一出租屋6楼讲课,我看到一个新朋友李某7哥。第二次3月二十几号姓仁男子又叫我去讲课,我给李某7哥讲了一个小时就离开了。有时李某7哥坐姿不端正,他们会大声吼他,或者用手拍打他的背部。我见过王立强拍打过他。

  吴稳顺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梁善波、包中礼、齐湘思、王立强5p61-78

  5、黄某(湖溪大道八街29号出租方)的证言:我2013年开始承包水口湖溪大道八街29号整栋楼转租。六楼是在2015年11月24日租给一个叫周露春的女子(130××××4701)。她通过微信转账(付)房租给我。

  黄某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上诉人李桂珠是跟其租住湖西大道8街29号6楼自称周露春的女子。

  6、李某4(大湖溪湖西三路五街13号房东)的证言:我是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湖西三路五街13号出租房的房东,出租给一名叫包中礼的男子,联系电话:131××××9397。

  (三)被害人陈述

  1、马某的陈述:2016年10月1日至10月11日,我被六七个男子以及两名女子拘禁在惠城区水口镇湖西二路一街11号五楼,期间,我被这些搞传销的男子多次殴打。他们在该屋内抢走了我一个价值290元的观音玉佩以及8000元人民币。2016年8月份的时候,我在QQ上认识了一个叫刘某1的女网友。几天后,我们开始恋爱。2016年9月底,刘某1让我过来惠州和她见面。2016年底,我根据刘某1提供的地址来到了水口镇华润超市门口。她以自己在煮饭没时间为由让她一个女性朋友过来接我。约十分钟后,一个女孩找到我,自称是刘某1的朋友。我跟着她去了湖西二路一街11号五楼。我走入室内时,有七个男子把我按倒在地上。当时,我的手脚被控制,嘴巴也被人捂住叫不出声。同时,我发现有人伸手去抢我裤袋里的手机以及钱包。我不知道怎么回事,不敢反抗。我记得当时刘某1也站在一旁看。我被搜完身后,这些人让我双手抱头蹲在地板上。然后,他们把我的手机、钱包、钱包内搜出来500元现金、身份证放在桌面上。我随身携带的一个灰色挂包不见了,挂包里有3000元现金。几分钟后,从外面进来一个男主任。这个男主任对我说“你既然进来了,就必须要遵守这个家的规定。”他指着桌上的钱、手机等物品问我“这是谁的?”我说“这是我的。”陈老板、肖老板以及一个重庆老板接着用拳头打我的胸部和头部。之后,这个主任又问“这钱是谁的?”我说“是大家的。”一听我说完,陈老板、肖老板以及一个重庆老板接着用拳头打我的头部。第三次主任又问我“这钱是谁的?”我说“是你的!”我一说完,旁边的陈老板等人又开始打我了。我不知道他们为何要打我。我被打完后,刘老板用一笔记本记录我身上的物品并让我签名。等我签名后,陈老板把我钱包的500元还给我。主任说“其它物品全交给我们保管。等你离开我们这里的那天,我会把所有东西还给你。”接着,陈老板帮我保管手机,至于其它物品我不知道被谁拿走了。然后,主任让我在里面认一个人做师傅。他们坐成一个圈围着我。为了自己不被挨打,我便按照主任的要求假装求这些老板收我为徒弟。最后经主任同意,齐老板收我为徒弟。随后,这些人把我拉到房间,轮流问我从哪里来?在哪里读书?家里有什么人的问题。我一一作答。约半个小时,刘老板进房间让一部分人出去,留齐老板、肖老板以及四川老板看守我。一直到了下午5时许,他们三人不断问我家庭情况。接着,我被拉出大厅。我留意到家里又来了一个男子(我后来才知道他性白,来自湖南,是同样被骗过来的)。过了一会,主任把大家叫进房间内。按照主任的要求,我们几个人在里面轮流唱歌。晚上6时许,已经有人做好饭菜并把这些饭菜端入房间。主任一声令下,我们开始一起吃饭。饭后主任离开这个家,老板们轮流问我家庭情况。第二天,我们早上7时起床,刷牙洗脸后,陈、刘老板叫我们一起做俯卧撑,一起唱歌。早餐后,刘、陈老板分别为我们授课。讲的内容是我们如何挣钱快并介绍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的情况。授课后,他们分别问我什么时候读小学、读什么小学、哪一年出来打工、到哪里打工、自己有没有存钱,家里有何人、分别是干嘛的,只要我回答的和之前不一样,我就会被他们拳打脚踢。午饭后,老板分别上台讲课,介绍自己是怎么被骗过来的,又是怎么骗别人过来,怎么一步一步积累财富的。到了第四天晚上,陈、刘、刘老板把我拉到一边说“我要和你对对账,你说出你银行卡的密码,我们要向你证明我们没有拿你的钱”一开始,我不肯说出密码。陈老板就做出要打我的动作,刘老板一旁劝说,让我相信他们,告诉他们密码。我怕挨打,说出了银行卡密码。陈老板找了另一台手机,用手机查我的银行卡密码。我从手机的语音听到,当天银行卡余额是3400多元。过了一会儿,刘、齐老板一人抓我一只手,一个踩住我的一只脚,让我无法动弹。陈老板让我打电话给亲人、朋友借钱。打电话的时候,陈老板一直打开免提,而且他会拿另一台手机录音。第五天中午,“阿叶”(我工地老板)汇了2000元到我农业银行卡内。到10月11日早上,陈老板叫我把身上的所有钱拿出来,他拿了300多元走,留了100多元给我。当天下午5时许,一男主任和重庆老板一人一边夹着我,在街上拦了一辆车到惠州汽车站。到了车站他让我买了一张去广州的车票,等过了安检,他们就把手机、挂包还给我,但一站一旁盯着我。我害怕又被抓,赶紧上了大巴,一上车我就打电话将自己被拘禁的事告诉我哥哥。我到达天河客运站时,老乡把我带到派出所。那天我快到广州时,才看到手机信息,发现卡上的5000多元已在早上被他们分三次转账转走了。

  马某通过现场指认,确认惠州市惠城区湖西二路一街11号五楼是被非法拘禁的地点。

  马某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上诉人李桂珠是大主任;上诉人赵福胜是主任,曾到他们“家”讲过课;上诉人贾鸿英是大主任,他用拳头打过其头和胸。

  2、石某2的陈述:在2017年1月9日至1月18日期间,我被一帮不认识的男女拘禁在惠城区水口镇的一栋出租房六楼。我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被那伙人多次殴打,以人身安全威胁逼迫我购买所谓的产品加入一个叫“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组织,在他们的逼迫下我交了7000元左右。大概是2016年12月份的时候,有个女孩子在QQ上加我为好友,我们一直在QQ上聊天,聊了一段时间之后谈起了男女朋友。在2017年1月份的时候,这个自称姓“廖”的女孩子打电话给我,让我过广东惠州看她。我从福建省龙岩市过去广东省惠州市找她,我到惠州后她叫了一个说是她闺蜜的女孩子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一个超市门口接了我。这个女孩子带我到了水口一栋出租屋的六楼,我一进门就被一帮男子控制住。他们有人拿毛巾捂住我的嘴,有的按住我的手脚,我想挣扎但被他们按住想动都动不了,接着他们对我进行搜身,把我身上的挎包搜走,把我包内的东西拿出来当我的面进行清点和登记。在我被按倒的过程中他们对我进行殴打,有人打了我几个耳光,其中有一个个子高高的男子用拳头打我的腰部和后背。当时我带了9至10张银行卡和信用卡、身份证和驾驶证,以及1100多元现金被他们搜了出来。我的财物被他们收走后,其中一名为首的男子对我说“给你七天时间培训,你要好好听课,你现在就认师傅”,他说完后,这六、七名男子围住我,围成一个圈。我被逼着认了师傅。当天晚上,师傅就我到一个房间内睡觉,有两个“老板”睡在我旁边轮流看住我。接下来几天,他们每天很早就叫我起床,轮流跟我聊天,向我摸底我家里究竟有什么人,在什么地方读书工作,有何人知道我来惠州等。他们还轮流做我思想工作威胁我,让我交钱加入组织,否则我休想离开这里。我只可以在屋内活动,在厕所的时候师傅会拽住我的手,他不在就会有其他人看住我。平时我看到他们每个人都假装是女孩子用QQ上网吊人过来参加传销。我们上课的时候有人给我们讲了培训故事,问我们想不想要故事里的“羊”,具体是什么我不知道,也没见过,他们逼我买了两只“羊”,说是2800元人民币一只,一共5600元。他们逼我把我一张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的密码说出来,他们拿我的卡去取了我卡上的钱、还有我随身携带的的现金,说我的钱不够买两只“羊”,于是我通过微信转账转了2000元给他们才凑够了钱。我的银行卡可以查到记录,因为当时我的手机在他们手中,微信转账记录被他们删除了,没办法看到。他们拿到我的钱之后,我跟他们说“我现在已经出钱买了产品,你们应该要放心了,现在每天很多人都在找我,他们看不到我人会报警的,现在我觉得这个地方错,我就算暂时离开了也会倒回来的”,后他们骗我说帮我买回家的车票,把我包里的1100元现金也拿走,他们把我所有的钱都抢了之后也放松对我的警惕,于是我找到机会拿了我的证件和银行卡就逃了出来。他们总共抢了我6700元。传销组织从下到上分别是管家、主任、大主任、经理。通常一个家有十来个人,他们是两个管家、一个主任、两个大主任以及几个老板。我在的第一个家有九男二女,有一个男性大主任,一个女性大主任、一个男性小主任、两个男性管家、四、五个老板。男性大主任是最后我才见到他的,据我观察他的地位很高,女性大主任很凶,我当时的钱就是她逼我交出来的。男性小主任一直都在,负责管理。管家和师傅安排我们睡觉、吃饭、培训、聊天。老板负责陪我们上课、聊天、做游戏。

  石某1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李桂珠是大主任,是全面负责管理“家”的人;贾鸿英是最大主任,女主任也听他的;梁善波参与了对其殴打和搜身;苏秀龙是管家,其进入出租房时他是第一时间按倒其的人,并对其进行了搜身;赵福胜是小主任,听女主任的安排,负责日常管理;齐湘思是其师傅,参与了殴打其和对其搜身。

  3、陈某1的陈述:在2017年1月24日至3月5日期间,我被一帮不认识的男女拘禁在惠城区水口镇的某两栋民居房内。期间,我被这帮人多次殴打,他们强行让我加入一个叫“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组织,让我交纳了11000多人民币的入会费。大概是2016年11月份,QQ上有一个叫陈燕的女孩子主动加我为好友。之后,我们天天在QQ上聊天,后来发展成网上男女朋友。今年1月20日左右,陈燕想见我并让我过来找她。2017年1月24日早上7时许,我从上海坐火车到了惠州火车站。根据陈燕的指示,我打车来到水口镇大昌超市门口。当时,我打陈燕电话(130××××5607),她说自己要化妆,让一个姐妹(电话号码:188××××0995,后来经我了解,她是另一个家的老板)过来接我。约十分钟,一个女孩子过来找到了我。我和她打了一辆摩托车到了大湖学校门口对面的街上。然后,我跟着这个女孩子在巷子里走了几百米,上了一栋民居楼的五楼。当我走进五楼的房子时,这个女孩突然间把大厅的门反锁了。然后,屋子的房间内冲出来九男一女,这些男的一过来就把我按倒在地上并对我搜身,里面有人打了我几个耳光,也有人用拳头打我的胸口,还有人从我裤袋里掏钱包以及手机、银行卡(包括一张华夏银行信用卡、一张上海银行信用卡,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上海农商银行储蓄卡)等物品。我想用力反抗,但由于他们人多,我被打得更加凶。被打后,他们怕我反抗,又逼我做俯卧撑,直到我精疲力竭无力反抗。我当时以为他们是抢劫的,也不敢吭声。我被打被抢后,其中一个重庆籍主任级别的男子对我说“给你七天时间,你至少要在我们这边买两份保健品,每份是2800元。当你买了我们的保健品后,你就是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成员了。如果你不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在七天后放你走。但你的物品,我们要先帮你保管。”接着,他让陈燕登记我的随身物品。登记完毕后,他们把现金还给我,而我身上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全部交给一个姓王的管家保管。接着,重庆主任让我求他们收我为徒弟。然后,他们九个男子各自坐在凳子上,围着我一个圈。我被逼一个一个求他们说“我来自陕西,师傅能不能收我为徒弟,带我考察几天?”最后,我被齐老板(即齐湘思)收为徒弟。我被控制的第一天,他们十一个人轮流找我聊天。向我摸底我家里究竟有什么人,在什么地方读书工作,有何人知道我过来惠州等。当天晚上,那九个男子打地铺和我住在一间房间内。陈燕和接我的女孩住另一房间。到了第二天早上七时许,我被叫醒。接着就是洗漱吃早餐。到了早上八时许,他们会跟我玩游戏、打牌斗地主、讲课说笑话等。直到中午十二时许,我就会被安排吃一些白饭和青菜,但从来没有肉吃。然后,我可以睡到下午二点。二点后,他们又重复早上的事情,和我做游戏、打牌等。到了晚上六时许,我又被安排吃白饭和青菜。饭后,他们继续轮流做我思想工作,让我交钱加入组织。到了晚上八时许,我可以在屋内自由活动。而他们每个人都假装是女孩子用QQ上网吊人过来参加传销。直到晚上11时,我们大家开始休息。就这样,我在这个屋子内被折磨了六天。到了第六天早上,我向王管家(即苏秀龙)说“我不想参加你们的组织了,你放我走!”王管家立即用右手拳头猛击我的胸口,我当时感觉到胸口很闷很痛,几乎透不过气来。接着,一个陕西籍男性大主任脱了他的拖鞋打我的脸蛋,完了又用脚踹了我背部两下。随后,这个陕西的大主任叫一个男老板倒了一杯很热的水,这个大主任直接把这杯水倒在我的胸部,我被烫得呱呱大叫。还有一个湖北籍的男老板用拳头打我的嘴巴,我的下唇因此被打裂,至今还留有伤疤。受了这样的毒打后,我当时还是不同意加入这个组织,陕西籍大主任逼我进房间。让我在房间的墙角位置蹲着,双头抱头,让我面壁思过。就这样,我被折磨了一天一夜,我既不能睡觉也不能吃饭。到了第七天晚上,我实在受不了他们的体罚了。我跟王管家说“我受不了了,我愿意加入你们的组织。”接着,陈燕和王管家对我说“既然你愿意加入我们组织了,我们先跟你对账,看你卡上的钱是否有少。”就这样,我被逼说出了我中国农业银行以及上海农商银行卡的密码。到了第二天早上,王管家对我说“你已经正式上线了!”然后,陈燕把11200元现金交给我。同时,他给了一张取款凭证我看。通过凭证,我看到他们从中国银行取了我上海农商银行11200元。按照陈燕的指示,我转手把这11200元现金交给一个山东籍贯的主任。当时和山东籍贯主任一起的还有一个戴眼镜的自称来自福建的主任。接着,这两个主任把我的钱平均分成四份,每份都用A4纸包起来并让我在包钱的纸上签字。这两个人说我已经买了四份产品,他们要把我的钱交回给公司。随后,他们两人又让我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等我签完字后,这两个主任就走了。当时,这个家的其它成员过来向我祝贺,说我也已经成为老板了。还让我穿回自己的鞋子。自从我交钱成为老板后,他们就不再打我了,每天都一起学习打牌等。除了手机以外,王管家把我所有的物品都交回给我。但除了我之外,其他人都可以外出。我在这个家呆了十多天,我一直没有出过这个房子,更不用说可以上街去了。这个家从来都是关窗关门的,窗户上的窗帘一直也是关着的。到了正月十六左右,他们又骗了一个江西籍贯的男子过来。我听他们说这个男子是从杭州过来的。这个男子过来后,由于身上没有钱,又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这帮人天天对这个男子进行殴打。我看到这个男子鼻子脸蛋都被打肿了,腰也挺不直。过了四五天的一天早上,另一个家一个江西籍贯老板级别的男子(电话132××××4987)过来把这被打的男子带走了。当天下午,这个传销组织说要搬家了。在搬家的过程中,齐老板和王管家在左右两边用手夹着我,防止我逃跑。我怕他们伤害我,所以我不敢喊救命。

  2017年2月十几号的一天下午4时许,我到了水口镇另一栋民居楼六楼一单元,我进房间后,第一个家的成员已经在等我了。到了晚上,王管家接到一个电话后,让我们做好接人的准备。于是,我们所有人都被安排先进房间藏着。等同样接我的那个女孩把一个从江苏过来的男孩带进屋子后,这个女孩就反锁房门。跟着,我们全部人冲出来并把这个男孩按倒在地板上。当时,我被王管家逼着去按这个男孩的脚和肩膀。然后,他们用同样的方式殴打这个男孩并把这个男孩的所有东西抢出来,只留一千多现金给这个男孩。王燕拿一张A4纸登记了这个男孩的随身物品后,王管家就把东西拿走了。接着,这个男子又被逼认师傅。当时,我也坐在一旁等这个男子认师傅。其实,这个师傅早就被王管家安排好了。随后的几天,这个男孩也过着和我当初一样过的日子。和我不同的是,他天天被大主任、王管家以及老板们打。我要申明的是我并没有打过他。到了第五天,又有一个湖南的男子被骗进来。这个男子一进屋,也是被众人按倒搜身。由于这个湖南男子一开始就反抗,他被家里的其他成员殴打。他被罚做俯卧撑,还被打的脸蛋都肿了。这个湖南男子在这个家呆了六天,他实在受不了了,就向家打电话要钱。最后,这个男子交了5600元买了两套产品并正式加入传销组织。在江苏男子进入这个家的半个月期间,王管家天天开免提让江苏男子打电话回家要钱。最后,江苏男子的妈妈给这边汇了2000元,加上这个男子之前身上的一千多元。这个江苏男子也因此可以加入传销组织。到了3月4日晚上11时许,我因为买了四套产品收到1050元现金的奖励。这个奖励是家里的两个大主任给我的。3月5日早上,王管家说主任找我。我去了那个女的大主任的房间,当时女的大主任以及山东的男主任在房内。女主任说“你在家不用用钱,你先把钱交给主任,让他帮你把钱存进你自己的银行卡里。”我当时留了200元自用,其它的都交给山东籍男主任了。女大主任又说:“你很久没有出去过,呆会儿我和主任带你下去吃早餐。”接着,王管家把手机以及钱包给了我。然后,我和女大主任以及山东籍男主任下楼各吃了一碗米粉。随后,我们三人到大湖学校对面的超市买东西。买完东西后,女大主任接了一个电话离开了,山东男主任带我回家。等回到家楼下开门时,我转身拼命逃跑。第一个家有九男二女,有两个大主任(一个陕西籍男性大主任,一个女的大主任)、两个管家(一个王管家、一个女管家陈燕)、一个男主任(山东籍贯)和六七个老板(包括齐老板、韩老板、梁老板、杜老板、另一个打我嘴巴的湖北籍老板、张老板)。大主任是一个家的负责人,家里的其他人都听他指挥。主任就管管家、管老板和暂未加入组织的人。管家安排我们学习、生活。老板负责陪我们上课、聊天、做游戏。当每个新人被骗进家后,家里的所有男成员都会对新人进行殴打以及搜身。女的就负责清点财物以及把新人带进屋子内。我从来都没有见过我买的那四套保健品在哪里。王管家曾说过我买的产品都放经理那里。只有等我提拔到经理级别了,我才能拿真正的产品。在第一个家第六天早上的时候,因我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一个湖北籍的梁老板打了几拳我嘴巴,我下唇开裂流血。

  陈某1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李桂珠是女大主任;苏秀龙是其所说的王管家,在其刚进组织的前几天天天用拳头打其胸口;贾鸿英是大主任,他用鞋子打其脸蛋,用开水烫其;齐湘思是其师傅齐老板;赵福胜是其所说的山东主任,其11200元钱就给了他;梁善波是梁老板;王立强是韩老板,用拳头打过其。

  陈某1通过现场指认,确认所指惠州市惠城区湖溪二路一街11号五楼、湖溪大道八街29号六楼是先后拘禁其的地点。

  (四)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证实被害人李某1被非法拘禁的中心现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湖溪大道八街29号六楼。客厅桌子上放置水杯10个、牙膏6支、牙刷8支以及四个盛有饭菜的饭碗。主卧南墙前一张床上放一个黑色行李包;北墙前地面放置衣服、袋子、书包及旅行箱等物品,旅行箱放有衣服及钱包,钱包内有名片、小票和一张打印有“李某1”的华夏银行票据。另有从房间内垃圾桶内提取到烟头多枚。

  证实被害人李某1尸体被发现地点位于湖溪大道八街2号湖溪药行西侧门前地面。尸体头朝东,脚朝西,呈仰卧状。衣物未见破损,上身着黑色外套、白色T恤衫,下着深蓝色牛仔裤,无皮带,脚穿白色球鞋。黑色外套左外口袋内放有一部手机、一张“李某1”身份证、一张“华夏银行”银行卡、一张“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和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惠城公(司)鉴(法尸)字[2017]04001号。证实死者李某1额部有一11㎝×5㎝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鼻根部有一0.5㎝×0.5㎝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下颏至右颈部在12㎝×4㎝范围内有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颈部有一2㎝×0.5㎝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右肩背部有一3.5㎝×1.5㎝瘀血,呈青紫色;左腰背部在4.5㎝×2㎝范围内有瘀血,呈表紫色;右腰背部有一2㎝×1㎝瘀血,呈青紫色;左臀部有一14㎝×13㎝瘀血,呈青紫色;右臀部有一14㎝×12㎝瘀血,呈青紫色;左上臂外侧在15㎝×12㎝范围内有片状瘀血,呈青紫色;右上臂外侧有一27㎝×14㎝瘀血,呈青紫色;左前臂下段外侧在13㎝×4.5㎝范围内有瘀血,呈青紫色;左手背在6㎝×3.5㎝范围内有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胸部在19㎝×17㎝范围内有散在瘀血,呈青紫色;右前臂下段内侧有一10㎝×5㎝瘀血,呈青紫色;右手背在8㎝×6.5㎝范围内有瘀血,呈青紫色;右髂前上棘下缘在4.5㎝×4㎝范围有瘀血,呈青紫色;左大腿中段外侧在15㎝×10㎝范围内有瘀血,呈青紫色;左膝关节前侧在11㎝×9㎝范围内有瘀血,呈青紫色;右大腿中段前侧在19㎝×12㎝范围内有瘀血,呈青紫色;右膝关节前侧在3㎝×2.5㎝范围内有瘀血,呈青紫色;左腘窝有两处大小分别为5㎝×1.2㎝、5.5㎝×1㎝瘀血,呈青紫色;左小腿上段内侧有一10㎝×2.5㎝瘀血,呈青紫色;左小腿下段前侧有一2㎝×2㎝瘀血,呈青紫色。解剖见额顶部在8㎝×5㎝范围内有头皮下出血,头顶部硬膜下血肿,大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廓塌陷,胸骨体正中有一4㎝×3㎝肌层出血,相应处可扪及骨擦感;左侧第2、3、4、5、6肋肋骨骨折,右侧第2、3、4、5肋肋骨骨折。

  李某1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五)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

  1、田代荣的陈述、辩解:2016年春节前,我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一名网友,这名网友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将我骗到了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我到了之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才知道被骗入了一个叫“天津天狮”的传销组织。我从未见过有什么真正的产品,只是说产品都是2800元一套,我被洗脑之后自愿出了30000元购买产品,加入了这个传销团伙,买了个“老板”的头衔。

  2016年6月的时候,我接到上级杨颖和王健的指示,说是要安排我到惠州市惠城区开辟新的片区,于是我带上小主任贾鸿英、管家李桂珠、业务员赵福胜、包中礼、吴稳顺,业务员陈文、安久久以及我记不到名字的两名男子一起到了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我们过来之后先在水口交警中队对面菜市场附近一出租房租了一个顶楼安顿下来,成立了一个“家”。过了十来天之后我就安排家里的成员用各自的QQ在网上骗网友过来惠州。我们先后骗来了全国各地的十多名网友,我见到人越来越多后就自己一个人搬出来住在宾馆。我搬出来之后我就升职成为了经理,贾鸿英升职成了大主任,李桂珠升职成了小主任。接下来几个月时间,我们一直在骗网友过来,加入的人员也越来越多,具体的人数我记不清楚了,后来分成了三个“家”。我是经理、贾鸿英和李桂珠是大主任,负责向我汇报请示并管理赵福胜、吴稳顺、包中礼三个小主任以及三个“家”的日常,其中赵福胜、吴稳顺、包中礼三个主任每人负责管理一个“家”并在“家”里住。我于2016年11月份,离开惠州返回了湖南龙山县老家,惠州市惠城区的传销活动我只是通过电话进行遥控指挥,具体详细的管理和操作都交给了贾鸿英和李桂珠。从我来惠城区大湖溪进行传销活动以来,我们这个组织总共骗来了几十个人,很多都是中途离开了,我只记得有个叫苏秀龙的人最终留了下来在赵福胜手下做“管家”。

  小主任每个月向经理汇报一次“家”里的情况,大主任每个星期向经理汇报一次。具体每个家的日常管理都是由小主任和大主任对经理进行汇报后,经理再安排进行具体操作。

  “新朋友”被骗来之后,我们会安排人对其进行搜身,收走他的手机、证件等物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如果“新朋友”身上带有现金,我们为了放长线钓大鱼一般都会把现金交给“新朋友”自己保管,放松他的警惕性。接着对他做思想工作进行洗脑,一般会安排一个业务员或代表做他师父带他,同时也是进行监视,这个人唱红脸,如果思想工作难做,就会安排其他人唱黑脸,对“新朋友”进行打骂体罚,限制人身自由往后拖时间,一个星期不行就两个星期,实在行不通最后没办法也会把人放走,放走后我们就赶紧搬地方,以防止放走的人报警导致我们被抓。我们都会要求已经加入组织的人员用自己的QQ在网上以谈对象的方式骗取网友的信任,把对方约到惠州来,到惠州后我们会安排主任还有女孩子去接,每次安排的人都是不同的“家”相互交叉的,这样做是为了接下来更好的管理。

  我是经理,负责管理全面,我只和我下一级的主任贾鸿英、李桂珠、吴稳顺、包中礼、赵福胜(包括大主任和小主任)进行交流和沟通,他们定时向我汇报每个“家”的日常情况、人员动态,如果有“新朋友”愿意出钱购买产品加入组织,就会向我汇报并把钱交给我。大主任贾鸿英、李桂珠负责小主任吴稳顺、包中礼、赵福胜以及三个家的日常管理,有情况可以随时向我汇报。

  “新朋友”购买产品的钱都是交给了我。在2017年春节前的时候,我通过贾鸿英叫赵福胜用赵福胜的身份证去开了一张卡,他当时开的是惠州农商银行的卡。他开好卡后把卡和密码给了我,之后我对他们说有“新朋友”购买产品的话,钱都转到这张卡上,后来他们也是这么做的,我记得只有一次是贾鸿英拿了现金18000多元给我,当时是哪个“新朋友”交的钱我也记不清楚了。

  从来大湖溪进行传销活动至今,总共收了“新朋友”购买产品的钱大概40000元左右。其中2万多元被我打牌输掉了,剩余部分我交给了我的上级王健。每次都是他用不同的电话号码联系我,每次都发给我不同的银行卡号,让我进行转账把钱转给他。

  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详细日期记不清楚),我接到贾鸿英的电话告诉我“家”里出了“负面”(出事了),因我电话刚好没电,我就对他说等会我打过去。过了一会我打过去的时候贾鸿英没接电话,接着没多久贾鸿英和李桂珠通过QQ发信息给我,说有个“新朋友”出事了,“动不了”了,问我怎么办。我一看到这信息就知道出事了,所以我把贾鸿英和李桂珠的QQ号码删掉。把我自己的手机、手机号码卡还有赵福胜的银行卡一起丢在路边垃圾桶里了。这个出事的新朋友我没有直接接触过,我不清楚他的情况。

  我在惠州市使用过两个电话号码,一个是151××××1070、一个是188××××3410。

  田代荣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李桂珠是大主任;贾鸿英是大主任;赵福胜是小主任;苏秀龙是管家。

  田代荣通过指认现场,确认惠州市惠城区湖溪大道八街29号六楼、湖溪二路一街一出租房五楼、龙湖一路顶楼分别是其参与非法传销的地方。

  2、贾鸿英的供述、辩解:参与非法拘禁李某1的人有我、赵福胜、苏秀龙、梁善波、齐湘思、王立强、李桂珠以及我们的上线老总刘国友(即田代荣)。

  我们按照购买产品的数量和时间来分等级,分有5个等级,分别是总管、经理(也叫老总)、主任(分大、小主任级别)、代表(要买3-9套产品才有资格做代表)、业务员(投资少或者没投资的愿意加入组织,也叫老板)。我属于主任级别(也称大主任)管理惠城区水口三个家,我的上级领导是刘国友。三个家分别是水口大湖小学附近拘禁李某1的家,这个家由赵福胜负责,赵福胜是主任级别,人员有: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李桂珠、张昌军、李某1。赵福胜下面是苏秀龙和齐湘思作为管家级别负责协助管理。第二个家在大湖溪菜市场里面的出租屋5楼,我也住这里,这个家由吴稳顺负责。第三个家在水口东江工业区附近的一出租屋5楼,这个家由包中礼负责。

  如果新成员不想加入我们组织,我们会采取耗时间、讲课洗脑、威胁、恐吓、殴打方式或方法迫使他们加入我们传销组织。

  2017年3月15日李桂珠跟我说她家来了一个“新朋友”,是肖老板搞来的,我说来人是好事,你们自己搞就行了,不要出事就好。之后,李桂珠每天都会跟我汇报姓李的男子思想状况和家里的情况。3月24日晚上8点左右,苏秀龙打电话给李桂珠说姓李男子快不行了,让我们回家看看。我和李桂珠当时在华昌商场会面,我们一起回到家里看到姓李男子躺在客厅一动不动,我大声呼喊他,看他还是没有动静,我跟苏秀龙说赶紧送医院,赵福胜就背起他下楼,苏秀龙扶着,我和李桂珠、齐湘思跟着一起下楼,拦出租车拒载,苏秀龙打120叫救护车来,我自己先步行离开回了宾馆。当晚我打电话给李桂珠说人都这样了,要不咱们去福建,并让李桂珠通知苏秀龙、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张昌军等人去福建避一下风头,我和李桂珠第二天早上坐车去了惠安。

  我们拘禁姓李男子是瑞豪酒店对面一出租屋6楼,我不知道“家”是谁租的,我从2016年3月被人骗来惠州就有这个家了,租用目的是为了拘禁新朋友,让新朋友加入我们组织。

  3月24日我是第一次见到姓李男子,我没有殴打过他,我没有指使他们体罚或殴打被害人。但一般家里人都会殴打他。

  我和李桂珠是“老大”,负责管理1至2个家,平时负责将上面的人安排的事情交代下去给家里人完成,苏秀龙是家里老板,负责家里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苏秀龙平时将家里发生的情况汇报给李桂珠听,李桂珠再汇报给我听,赵福胜、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张昌军则是听苏秀龙的指示做事。上级老总要求我们每个家每个月至少要找一个新朋友,并且收取新朋友三、四万给老总,一般找到新朋友后,我们就会没收他手机,跟他讲课,让他买公司产品,如果新朋友不肯给钱买产品的话,老板就会给他颜色看看,逼迫他给钱,让他加入我们组织。

  我是由一名女网友“刘佳”骗过来的,她骗我过来水口这边找她玩,没想到被骗进传销组织。我上交了1.98万多元人民币给传销组织一名“王总”,之后见过几次面,他主要负责来收加盟费。

  我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大湖溪市场附近一栋出租屋的6楼内和李桂珠、赵福胜、苏秀龙、王立强、梁善波、齐湘思六人非法拘禁了李某1。

  我们组织的经济来源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新来的人购买我们组织(天津天狮)的产品,一份产品的价格是2800元,这些钱我都上交给了组织的老总人员;第二个方面是组织人员通过逼迫新来的人说出其银行卡密码进而盗取其银行卡内的存款;第三个方面是我们这些加入组织的人每个月所上交的生活费,每人每天8元,平均一个人每个月交200元左右,这一部分钱用于组织内部平时的开支。大部分都是我们直接使用了受害人银行卡取钱,但是也有时候受害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比较多,我、赵福胜、李桂珠、吴稳顺、包中礼等人就会使用我们各自的银行卡收取被害人的银行卡资金后,直接把这部分资金取现后交给了刘国友。一般很少情况下,会将受害者的资金交给我。被我们组织骗来并拘禁的人员有田某、梁某1、陈某1、马某、于某、卢某、石某1,还有其他人员我己经不记得。每次有新来的受害人被带回到组织后,赵福胜会用手机拍了受害人的信息资料发送给我,接着我会往上报给刘国友。在受害人无法入会的情况下(没有缴纳入会费用),我们组织会让受害人离开,并将受害人的相关资料(身份信息照片)从手机里删除。

  李某1进了赵福胜的家之后,我和李桂珠按规定每天向刘国友汇报一次情况、赵福胜每隔一天向刘国友汇报一次情况,刘国友是清楚整个情况的。我每次都是向刘国友汇报“家”里的情况、人员动态,所有“家”里发生的大小事情都会向他汇报。我汇报的这些情况也都是赵福胜和苏秀龙汇报给我的。刚开始的时候赵福胜汇报说李某1的情况正常,后来有一次苏秀龙汇报说李某1不愿意配合,很不老实,我如实的汇报给了刘国友,刘国友告诉我说他知道了,让我们该打就打、该骂就骂、该体罚就体罚,按老规矩来对待。我向刘国友汇报情况的时候,有一些事情是必须经过刘国友同意我们才能操作的,首先是对待新朋友的方式要经过他同意,比如说有的新朋友不愿意配合,不愿意加入我们这个组织,该怎么弄需要经过刘国友同意并按他的指示来办。

  如果有新朋友愿意加入我们,我们也要汇报请示刘国友,并把新朋友购买产品的钱拿给刘国友,如果有新朋友到最后都不愿意交钱,实在没办法的时候也要请示刘国友是否放人走;其次是“分家”的时候,如果我和李桂珠觉得一个“家”里的人够多了,要分一个新“家”出去,这个必须得经过刘国友同意;再就是我们三个“家”里的人员调配,也必须经过刘国友同意。

  李某1出事的时候,我当时就打电话给了刘国友,告诉刘国友说李某1出事了,现在正送去医院,人可能不行了,刘国友对我说“你们赶紧撤”,我问他撤去哪里,他说先撤去福建,之后就挂了电话。后来我再打电话给他就发现他已经关机了,我还发现他把我的QQ好友也删掉了,李桂珠打过去也打不通,刘国友把她的QQ好友删掉了。我都是通过拨打刘国友一个188开头的手机号码以及和他QQ进行联系和汇报的。

  在2015年年底的时候,刘国友将我们从惠州市惠阳区带到惠城区开辟新片区,之后我和他一直在一起2016年年中的时候刘国友升职成了经理,就一个人独自在外面住。我最后一次见他是在2017年1月份的时候,当时王立强的“上线款”是他亲自过来收走的。

  刘国友之前拿了一张赵福胜身份证开的银行卡。小主任负责把新朋友的钱搞过来交给我,我就在柜员机上将钱转给刘国友。我至今交给了刘国友的“上线款”有二十万人民币左右。

  陈某1交了8400元,马某交了2800元,石某2交了2800元。这些钱都经我的手存进赵福胜的账户中了。

  贾鸿英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赵福胜、梁善波、王立强、李桂珠、苏秀龙、齐湘思;辨认出田代荣,是其上级老总。

  贾鸿英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害人李某1是被他们非法拘禁的人。

  贾鸿英通过现场指认,确认所指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溪大道八街29号六楼是拘禁李某1的地点。

  贾鸿英辨认出马某、陈某1、石某1。

  3、李桂珠的供述、辩解:我们这个家成员有我、贾鸿英、赵福胜、王立强、梁善波、齐湘思、苏秀龙、包中礼、吴稳顺、张昌军,刘国友是最上级领导,我、贾鸿英、赵福胜是骨干,贾鸿英是我们这个家的老大,他向刘国友负责,我们所有人都向他负责。我和赵福胜是主任,苏秀龙是管家,梁善波是李某1的师傅。苏秀龙负责讲课。

  我们这个组织分为5个等级,分别是:总管、经理(也叫老总)、主任、代表(代表当中也有个叫管家的)、业务员(也叫老板)。我是主任等级,我负责3个家的后勤工作,工作范围有交房租、买米买菜等平时生活日常用品的购买。

  李某1是2017年3月15日左右来到我们这个“家”的,刘国友打电话给我,李某1是“肖露露”(另外一个家的,我没有见过本人)介绍来的,我是李某1进来第三天才见到他,他不愿意听课,赵福胜指使苏秀龙把李某1手机没收了,赵福胜指使苏秀龙、梁善波、张昌军跟着他,有时李某1不听话,苏秀龙、梁善波会用拳头打他后背,李某1害怕就不敢逃走。有时其他人有事,王立强、齐湘思也会帮忙看管李某1,因为大家都知道他不听话,每个人都会留意他的动向。

  李某1刚来家里时身上带有现金,苏秀龙有帮李某1数过现金,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我们在出租屋轮流看管李某1,他手机也被我们保管,如有人打电话给他,我们会监听。他被拘禁第九天还是第十天,我回到出租屋听到其中一个房间内有声音,我过去问怎么回事,是不是打人,赵福胜说是苏秀龙。还有第十天左右李某1一直吵着外出,我们叫他蹲在地上思考我们天津天狮这个行业,他不听话而且不肯加入我们行业,所以李某1除了吃饭、上厕所我们一直看管他蹲在地上一天一夜。

  我和贾鸿英是这个家的主任,负责全部事务还有安排家里人员的工作;赵福胜和苏秀龙是管理家里的人员,还有赵福胜和苏秀龙要把家的情况向我和贾鸿英汇报,梁善波是李某1的师傅,主要教育、看管李某1,齐湘思、张昌军、王立军协助看管人员。

  我、赵福胜、苏秀龙各保管出租屋的一条钥匙,另外一条钥匙在贾鸿英住处备份,李某1被拘禁的后面几天,苏秀龙的钥匙交给齐湘思保管。

  我白天出去,有时晚上才回到拘禁李某1的出租屋休息,不清楚有哪些人打他,但听苏秀龙说分不清楚谁打的,因为都有动手。

  2015年年底,我一个网友邀请我过来惠州,来到惠州后,我被带到惠州的一个家。一个男的叫刘国友,说是家长,管理所有的人。后来我每天都听他们讲课。后来我买了3套产品,每套是2800元,我也会去讲课,我相信这样能挣到钱,就一直做这个。

  刘国友有很多个家,我从事这个行业后,他叫我做家长,管理水口湖溪大道八街6楼的家。从2016年4或5月开始管理,刘国友让我租这个房子,月租500元,刘国友每月通过QQ把房租转给我,我再交给房东。

  2016年年底,刘国友让我挂个主任,因为主任或家长才能出去,我和赵福胜一样成了家长,但我比较喜欢出去,家里的事基本都是赵福胜在管。

  2017年3月23日晚上22时许,我在女寝室准备睡觉,听到隔壁男寝室有三、四下砰砰声(类似拳头打人后背的那种声音),我就跑出来问发生什么事,赵福胜就进入男寝室问苏秀龙怎么回事,苏秀龙说李某1不老实,教训了他一下,后来我骂苏秀龙不要打人家,苏秀龙不高兴就回去寝室了,当晚大家就睡了。第二天下午18时许,我和贾鸿英在外面吃晚饭,贾鸿英接到苏秀龙的电话,苏秀龙说“帅哥”(李某1)休克了,你快回来看看,然后我也接到苏秀龙同样的电话,于是我和贾鸿英就往回跑。我和贾鸿英回到“家”,进去男寝室,看到大家(苏秀龙、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张昌军)围在李某1旁边,李某1躺在男寝室的地铺上,我跑过去喊了几声“帅哥”(李某1),李某1只是“嗯”了一下,我看到他好像很严重,就说“快送医院”,苏秀龙就把李某1的手机塞回李某1的衣兜里,我看到大家站在旁边慌了神。我们准备扶李某1下楼的时候,赵福胜也刚好回来“家”里,然后我、苏秀龙、贾鸿英、赵福胜四个人扶李某1下楼,由于楼道太窄,赵福胜就背起他下楼,下了楼后,我跑在前面去叫车,苏秀龙、赵福胜扶着李某1,贾鸿英就不知道跑哪去了,我在路边想拦部车,可是没有车经过,我又跑到马路对面去,拦了一辆车,结果人家不愿意帮忙,于是我叫苏秀龙赶紧打120,苏秀龙就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120救护车来的过程中,我接到刘国友的电话,刘国友问我谁在那里,我回答到:我、苏秀龙、赵福胜三个人在这里等车,刘国友就说你让他们两个去送,你赶紧叫其他人撤到福建去,然后我又打电话给贾鸿英,和他说准备撤到福建,最后我在大湖溪等到贾鸿英,就和他一起乘坐高铁去了福建泉州。

  李某1是被他们殴打才躺在男寝室地铺上的。但我没看到殴打过程。平时李某1不听话,赵福胜指使苏秀龙、梁善波教训他,有时会用巴掌、拳头捶李某1的背,大家都是按照这样的模式看管李某1的。

  我进去男寝室的时候,李某1已奄奄一息,他脖子上有指甲的划痕,由于穿着外套,不知道他身上有无其他伤。

  李某1出事后,我们都感到害怕,感觉事情很严重,想躲起来,刘国友因为是我们传销组织的上家,他怕事情给警察知道,就打电话叫我通知大家逃到福建去。

  李某1一共在我们家待了约12天。没有离开过,我们不允许他离开,使用了没收手机、专人看管、殴打等手段。他走不了。

  刘国友是老总,我和贾鸿英是主任,我们两个负责管理3个家,家里有什么事都请示刘国友,我和贾鸿英下面还有赵福胜、包中礼、吴稳顺3个小主任,其中赵福胜是大湖溪出租屋六楼这个家的主任,包中礼和吴稳顺是另外两个家的主任,小主任下面是管家,大湖溪六楼出租屋管家有苏秀龙和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张昌军是最底层的老板,李某1我们称他帅哥。

  刘国友是老总,负责管理全面工作,我和贾鸿英有什么事情都要向刘国友汇报,凡是有人交钱买产品,都是主任把钱收上来交给刘国友,我加入这个传销组织之后,也收过一、两次钱交给刘国友,我自己买产品的钱也是交给刘国友。我和贾鸿英两个人都是刘国友的手下,负责帮刘国友管理三个家,除了非法拘禁李某1的这个家,另外两个家一个在东江工业区、一个也在大湖溪附近。每个家我们都安排一名小主任负责管理,非法拘禁李某1的这个家小主任是赵福胜,小主任负责家里的日常管理以及管理两名管家,赵福胜管理的管家是苏秀龙和齐湘思。管家负责人员动向,维护家里的安全,新人来了要看管好新人。苏秀龙和齐湘思就是负责看管李某1的管家,看管新人时我们也会安排“老板”一起看管。王立强、梁善波、张昌军三个都是“老板”一级的。

  我们还安排梁善波做李良凯的师傅。

  新人来时都要先吓唬一下才有效果,本家的主任负责唱红脸,接人的主任唱黑脸。

  我听赵福胜说李某1很难搞,思想工作做不通,我让他们多跟他聊天,同时我也把情况汇报给了刘国友,刘国友也找赵福胜了解过情况。

  我购买生活用品的钱是贾鸿英给我的。第一个家是赵福胜负责的,在大湖溪瑞豪酒店斜对面6楼出租屋,成员有苏秀龙、齐湘思、梁善波、王立强、张昌军、钱多多、肖露露、李某1;第二个家是包中礼负责的,在水口东江工业区6楼一出租屋,成员有5-8人,具体名字我不清楚;第三个家是吴稳顺负责的,在大湖溪菜市场附近的5楼出租屋,成员有我、刘思思、钱多多。其他男孩的名字我不清楚,一共有6-8个人。每个新人进来都需要购买一套无形的产品,要做到老总级别才能看到,每套产品要2800元人民币。新来的人如果不购买产品,会被控制人身自由、恐吓、威胁、殴打,并不断的进行授课洗脑,直至新人购买产品为止。

  这3个家是贾鸿英负责管理的,贾鸿英是主任级别,我也是主任级别的,协助贾鸿英管理。刘国友管理贾鸿英和我。

  李桂珠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王立强、贾鸿英、齐湘思、赵福胜、苏秀龙、梁善波;辨认出田代荣是“刘国友”,也叫老田、刘总,是这个组织的老总。

  李桂珠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害人李某1是被他们非法拘禁的人。

  李桂珠通过现场指认,确认所指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溪大道八街29号六楼是非法拘禁李某1的地点。

  4、苏秀龙的供述、辩解:陆老大(即贾鸿英)和季凡(即李桂珠)是我们这个家的老大,所有人都向他负责,赵福胜是家长,帮助陆老大和季凡管理这个家,梁善波是李某1的师傅,负责教育李某1。保管手机的人是我。

  新人来的时候我们要把他手机没收由我保管,季凡和陆老大安排我们轮流跟着新人,监视新人的举动由我随时打电话给季凡和陆老大汇报,如果新人不听话,季凡和陆老大就指示我们教训(殴打)新人,要求新人蹲在地上想清楚。我、赵福胜、王立强、梁善波、齐湘思、包中礼、吴稳顺、张昌军都要听季凡和陆老大的安排。

  李某1来了有12、13天,当时是季凡打电话通知我的,他来了之后,我们要求他把手机和钱拿出来,现金有100多元,我拿回给他。3月22日晚上,李某1不听话,我、赵福胜、梁善波、王立强、齐湘思、包中礼、张昌军要求李某1蹲到墙角去想清楚,不可以站起来,蹲到3月23日下午,李某1受不了想起来活动,我们不让,可是李某1就是不蹲,还躺到地上休息,我打电话给季凡和陆老大,他们指示我们让李某1蹲好,要是他不听话就搞他(打李某1的意思),我、赵福胜、王立强、齐湘思、张昌军就对李某1拳打脚踢,他被我们殴打后就乖乖听话蹲在墙角了。晚一些时候,我在客厅,季凡跑出来问赵福胜怎么有声响,赵福胜又问我什么事,我就火了说我没动手打人,我怎么知道什么事。然后我进去男寝室问齐湘思、张昌军、王立强是不是打李某1,他们都说没动手打人,说声响是隔壁传来的。3月24日18时,李某1躺在地上好像睡着了,我害怕他休克,打电话通知季凡和陆老大,我、梁善波、王立强、齐湘思、张昌军就把李某1抬到地铺上,我们弄一点水洒到他脸上,他醒了,可一会他又睡着了,喊他也是迷迷糊糊,等季凡和陆老大回来看到李某1这种情形,我们决定把他送医院,我把他手机放回他衣兜里,我和赵福胜扶着李某1下楼,季凡和陆老大先叫车,后来季凡让我打120救护车,我和赵福胜留路边等,季凡、陆老大不见踪影了,救护车来了我和赵福胜扶李某1上了车,我们怕他不行了,就逃走了。我接到陆老大电话让我们赶紧撤,第二天又接到陆老大电话让我们撤到福建去。

  殴打李某1的都有我、赵福胜、王立强、齐湘思、张昌军。我们对李某1进行殴打时是用拳头打,用脚端。李某1被我们殴打时是躺在地板上的。我们分别打了李某1的臀部、背部、腿部、手部。李某1被我们几人殴打后,因为他当时穿着衣服,我也没有留意有什么伤势。

  我见过石某1、陈某1。

  苏秀龙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赵福胜、王立强、梁善波、贾鸿英(陆老板)、李桂珠(李凡)、包中礼、齐湘思、吴稳顺。

  苏秀龙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李某1是被他们非法拘禁的人。

  苏秀龙通过现场指认,确认所指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溪大道八街29号六楼是非法拘禁李某1的地点。

  5、赵福胜的供述、辩解:我是2016年3月在微信上被人以谈恋爱的形式骗到广东惠州这边的,留在组织发展,并于2016年9月份升至主任级别。对于刚来到组织的人,我们会采取暴力的手段,将对方的四肢控制住,用湿毛巾捂住对方的嘴巴和鼻子,如果对方反抗严重,我们还会对其殴打,通过这种方式让对方听从我们的命令,不敢反抗。并且在平时的生活中严格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让他靠近窗口、不让他出去、对其进行体罚的方式,以此来打消对方逃跑的念头。我们组织的经济来源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新来的人购买我们组织(天津天狮)的产品,一份产品的价格是2800元,这一部分钱会由我上交给贾鸿英或者李桂珠;第二个方面是通过逼迫新来的人说出其银行卡密码进而盗取其银行卡内的存款;第三个方面是我们这些加入组织的人每个月所上交的生活费,平均一个人每个月交200元左右,这一部分钱用于组织内部平时的开支。如果受害者银行卡内的存款金额不大,我们就直接去ATM把钱取出来;如果银行卡内的存款金额过大,我们则会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受害者银行卡内的存款通过手机转账至我们(包括我、贾鸿英、李桂珠、吴稳顺、包中礼、苏秀龙)其中一个人的银行卡上,我们再将钱慢慢取出来,和受害者做一个形式上的登记之后便把钱交给贾鸿英或者李桂珠。另外,刘国永(即田代荣)在2017年2月份左右让我去惠州市水口大湖小学旁边的农商银行以我的名义开通一张储蓄卡,并将这张储蓄卡以及密码交给刘国永,由刘国永本人使用。我自己用于接受受害者转账的那张银行卡是2016年7月份在水口黄埔酒店附近的邮政银行开通的。我将钱交给贾鸿英或者李桂珠后,贾鸿英或者李桂珠会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刘国永。我平时大部分时候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将窝点的情况向贾鸿英或李桂珠汇报,情况紧急的话还会直接打电话向刘国永汇报。我的手机上有刘国永的电话,备注为“天地会”。

  被我们骗来的其他受害人有李某9、卢某、石某1、王某2、谢某、于某、向某、田丰、梁某2、陈某3、高某1、杨某、潘某、蔡某。

  李某1来的时候是季凡和吴稳顺去水口华昌广场接回来的,我、王立强、梁善波、齐湘思、包中礼、张昌军在家。3月下旬,李某1情绪不稳定,由于他不听话,我、苏秀龙、王立强、齐湘思、张昌军等人要求李某1蹲到墙角想清楚,他蹲了两天,23日晚上他想起来活动一下,苏秀龙叫他蹲好,我听到有打人的声音,季凡跑出来问怎么回事,我推开男寝室门,问苏秀龙是不是又打人,苏说李某1想起来,叫他蹲好他不听,季凡就说他没用,连句劝人的话都不说。我就叫他们不要打人了。殴打李某1的人有苏秀龙、齐湘思、张昌军。

  3月24日18时我和陆老大、季凡在外吃饭,他俩都接到苏秀龙电话,然后陆老大说你们家的李某1睡着了,是怎么回事,然后他们先回去了,我玩了一会手机也回去了。我刚到家门口,陆老大、季凡、苏秀龙扶着李某1下楼,我就帮忙背,我和苏秀龙扶着李某1来到路边,这时李某1看起来不行了,季凡让苏秀龙打120,接着季凡走了,我也没看到陆老大的身影。医生来了做紧急救护,说人不行了,我们就逃了。苏秀龙接到陆老大电话问人怎样,我们告诉他人不行了,陆老大就叫我们赶紧撤。后来陆老大又叫我们撤到福建去。

  我们这里的经理是姓刘的男子,他下面是贾鸿英和李桂珠两名主任,包中礼、吴稳顺、我是小主任,我下面苏秀龙、齐湘思是管家,老板有王立强、张昌军、梁善波。刘经理我只见过一两次,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贾鸿英和李桂珠都听他的安排,贾鸿英和李桂珠负责管理我们位于大湖溪一出租房六楼这个“家”的日常运作,管理财务,包中礼、我、吴稳顺是小主任,其中包中礼排名在我前面、我排名在吴稳顺前面。我们三个负责管理两个管家和下面的“老板”,我还负责买菜买米等后勤工作,费用都是贾鸿英给我,不够的我自己补一点。苏秀龙和齐湘思两名管家就负责人员动向,有异常情况就向我们上级汇报。

  2017年春节前我被贾鸿英安排到大湖溪一出租房六楼(非法拘禁李某1的地点)担任小主任。当时是贾鸿英说有新人要来,安排李桂珠和吴稳顺以及另外一个叫张燕的女子去把他接过来。李某1来了以后我们都有给他做思想工作,但他就是听不进去,当时苏秀龙从他身上搜出了手机、证件以及银行卡等物品放到我们保管物品的一个盒子里面,他身上当时还有400多元钱,当面清点以后交给他自己保管,李某1有电话或者短信的时候,苏秀龙都会在旁边监督,防止李某1报警或者告诉家里。李某1情绪激动不愿加入我们,我担心他会做出极端行为,又安排其他人做他的思想工作,连续几天李某1还是情绪激动不愿意加入我们,于是我、苏秀龙、王立强、齐湘思、张昌军就让李某1蹲在墙角让他想清楚,我们让他在墙角一直蹲到第二天,这期间我们每隔四个轮流一次来看住他不让他起身,第二天晚上的时候李某1想起身,苏秀龙不让他起身并和齐湘思以及张昌军动手殴打李某1,当时我看到苏秀龙手里拿了一个充电宝在殴打李某1的背部,还用脚踢了李某1,我过去让他们不要打李某1了,他们住手了后让李某1继续蹲着。

  在非法拘禁李某1期间我没有殴打李某1,我看到只有苏秀龙、齐湘思、张昌军殴打了李某1,苏秀龙用了一个充电宝打了李某1,其余都是拳打脚踢。

  当时被害人李某1被骗到传销窝点,我听贾鸿英说是刘国友安排的。李某1被非法拘禁期间,我会间隔三、四天,使用手机发信息、打电话给刘国友、贾鸿英汇报李某1被拘禁的情况。李某1不听我们指挥,刘国友跟我说要按照公司规定来做,不听话就进行体罚教训一下,注意安全不要出事,之后贾鸿英叫上包中礼到我们传销窝点一起对李某1进行体罚,体罚过程中李某1不配合,我们很生气也有动手殴打了李某1。我收缴来的“加盟费”是现金,也有时候用新人的银行卡到银行取现金交给贾鸿英,最后贾鸿英转手交给刘国友。我转交了10多次,具体次数我不记得了,总数大概约有30多万元现金。

  我认识马某、陈某1、石某1等人,他们三人也被我们传销非法拘禁过。马某是谁搜身的,我不记得了,陈某1是阮利军对他搜身的,石某1是张昌军对他进行搜身的。马某有无交钱购买产品我不记得了,陈某1被我们骗到了他的银行卡密码,有人带卡去银行取了16800元现金,石某1被我们骗到了他的银行卡密码,有人带卡去银行取了2800元现金。马某在哪里被拘禁的我不记得了,陈某1是在水口镇大湖溪市场一出租屋五楼被拘禁的,石某1是在水口镇东江工业区一出租屋六楼被拘禁的。

  赵福胜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苏秀龙、王立强、梁善波、贾鸿英(陆老大)、李桂珠(季凡)、包中礼、齐湘思、吴稳顺、田代荣(刘国友,老田)。

  赵福胜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害人李某1是被他们非法拘禁的人。

  赵福胜通过现场指认,确认所指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溪大道八街29号六楼是非法拘禁李某1的地点。

  赵福胜辨认出马某、陈某1、石某1。

  6、齐湘思的供述、辩解:我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大湖溪综合楼附近的一栋出租屋的6楼内非法拘禁了李某1,跟我一起非法拘禁他人的还有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王立强、梁善波、苏秀龙、张昌军等人。我们的传销组织公司名称是天津天狮,我们没有见过产品。我们传销组织具体管理人员我不清楚,我偶尔有做饭、打扫卫生,其他人做的事情也差不多一样。

  我是于2017年2月被我女朋友江美骗来惠州做传销至今。我们在惠城区水口镇大湖溪一出租房内参与非法拘禁。我们非法拘禁一名“帅哥”,因为我们是搞传销的,想让“帅哥”加入我们的组织。

  苏秀龙将“帅哥”手机没收了,梁善波作为他的老师负责监督,我们跟帅哥上课讲道理,让他加入组织买产品。他一直不听话想离开,我们就教训了他。就是有时候他不听话的时候打他的脸一巴掌,打他的背等等。

  贾鸿英、赵福胜是老大,负责间接管理我们家里;苏秀龙、赵福胜是管家,直接管理家里的人,听从贾鸿英、赵福胜的指令做事;梁善波、王立强、吴稳胜和我则是听苏秀龙和赵福胜的指令做事。

  李某1具体哪天来的我不记得了,苏秀龙说有新人来,让我、王立强、梁善波、张昌军等人在出租屋将李某1接进来,我们跟他聊了会天后,有人就要求他将手机及他财务交出来,之后其他人怕他身上还有东西就搜了他的身,然后手机由苏秀龙保管,银行卡放在墙上的烟盒里,然后我们就轮流跟李某1讲传销公司的事,想让他加入传销组织,期间李某1有电话打进来,我们就陪同着他将手机开着免提让他报平安,之后他每天一起吃住、一起上课,他师傅梁善波陪着聊天,我们其他人也有轮流陪着他,怕他想不开,期间我还有端水、拿饭给李某1吃,至到2017年3月22日晚上,李某1受不了开始不听话了,我跟梁善波、王立强、苏秀龙、张昌军等人要求李某1蹲在墙角想清楚,不可以站起来,3月24日下午18时许,苏秀龙打电话叫贾鸿英、李桂珠回来,等到他们两人回来后就进房间看李某1,我当时也跟着进去看了一下他,发现李某1躺在地上处于昏迷状态,我们决定把他送医院,贾鸿英、李桂珠就先下楼去了,赵福胜和苏秀龙扶着李某1走出门口,他们走了一会儿,我也下到一楼看了一下,没有看到什么情况,然后又跑上楼,我们将楼上的东西收拾一下,然后我跟王立强、梁善波、张昌军一下楼逃跑了,过了一会我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说传销窝点不能住了,让我和王立强去中信桥旁的一间旅馆住下来,第二天上午10时许,我接到他们的电话说让我和王立强去汽车站坐车到高铁站,在高铁站我跟其他人会合后,坐火车到了福建泉州。

  我认识陈某1,来了之后跟我住一起。

  齐湘思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赵福胜、贾鸿英、王立强、李桂珠、苏秀龙、梁善波。

  齐湘思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害人李某1是被他们非法拘禁的人。

  齐湘思通过现场指认,确认所指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溪大道八街29号六楼是非法拘禁李某1的地点。

  齐湘思辨认出被害人石某1是被参与传销的一名男子。

  7、梁善波的供述、辩解:我于2017年2月份至2017年3月25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一出租楼屋六楼一出租屋内参与非法拘禁。有王立强、齐湘思、赵福胜、苏秀龙、张昌军、贾鸿英和我一起参与非法拘禁。我们非法拘禁一名叫李某1的男子。目的就是让他加入我们这个家。

  李某1是2017年3月11日过来的,当时一进门手机被收了,断绝他与外界的联系,控制他人身自由,去哪里都有人跟着,上厕所都有人跟着。家里人打电话过来,就让接,目的就是不让他家里人担心,有我、王立强、齐湘思、赵福胜、苏秀龙、张昌军、贾鸿英轮着来看着他。

  我们老大是露露,王立强负责家里那些调皮不听话的,齐湘思和苏秀龙都是管家。我负责后勤和看人。

  3月24日16时30分左右,我听到房间传出李某1叫声,还有踢人声音,大概持续3分钟,然后听苏秀龙的声音叫李某1蹲好点,如果不蹲好就再踢你。18时我们开饭,李某1上厕所后躺在床上,王立强、齐湘思、苏秀龙说他装病不吃饭,过了十多分钟,苏秀龙觉不对劲,让齐湘思打电话给老大露露说他可能不行,过了十多分钟老大露露就过来,一看就让苏秀龙背着李某1下楼,露露和齐湘思跟着下楼,后面情况我不清楚。之后齐湘思上来叫我们出去外面。

  李某1传出叫声时,苏秀龙、齐湘思、王立强都在房内。

  我是在2017年3月的时候,被一名男子用女网名骗到了惠州,在水口另一个“家里”他们逼迫我交了11200元购买产品,我交了钱之后没多久就被赵福胜带到了我们非法拘禁李某1的这个“家”,当时赵福胜安排我在这个家负责做饭,我虽然交了钱到了这个新的“家”,但我仍然没有单独出门的自由。

  我没见过老总,大主任是贾鸿英和李桂珠,小主任有赵福胜和另两个我不知道姓名男子;管家有苏秀龙和齐湘思;我、王立强、张昌军都是老板。

  贾鸿英和李桂珠听老总安排,负责管理我们这个家的运作,是我们大主任;苏秀龙和齐湘思两名管家发现有异常情况就向上级汇报。

  据我所知贾鸿英和李桂珠负责管理3个家,除了李桂珠一个女的还有钱多多、刘思思两个女的,李某1就是被刘某1带过来的,带来之前,贾鸿英还事先暗中查看过李某1,当天刘某1把李某1带来就离开了。

  当时贾鸿英跟我们说有新人来,安排我、苏秀龙、齐湘思、王立强、张昌军在等候,他和李桂珠、赵福胜都出门了。贾鸿英交代我们一定要看管好他,不要出意外。苏秀龙搜走他手机,清点有400多元现金给回他。

  我有跟李某1聊过2次,开始他情绪还稳定,一个星期后他就情绪不稳定,苏秀龙、齐湘思、王立强、张昌军轮流看管他,他不听话,于是管家就给主任汇报,主任交代管家要惩罚一下李某1,于是就让李某1蹲在墙角蹲了两天,苏秀龙、齐湘思、王立强、张昌军等人还动手打了他。

  我见过石某1,认识陈某1。

  梁善波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赵福胜、贾鸿英、王立强、李桂珠、苏秀龙、齐湘思。

  梁善波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害人李某1。

  梁善波通过现场指认,确认所指(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溪大道八街29号六楼)是拘禁李某1的地点。

  8、王立强的供述、辩解:我参与非法拘禁了帅哥,和我一起参与非法拘禁的有梁善波和齐湘思两个,还有五六个我说不出名字,其中有“主任”、“管家”、“老板”。我们非法拘禁李某1的具体地点是在一个出租屋的六楼。我己经带公安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辨认。

  在2017年1月份的时候,我被通过网上认识一个女朋友,她叫我过来逛到惠州见面,当时我就坐飞机来惠州,在惠州一超市门口和她碰面,接着她带我去到一栋楼六楼的一个房,进去房间以后突然出现很多人,其中有一名男子问我从哪里来,做过什么工作,家里的情况等,还把我的手机收走了,并对我随身的物品进行了登记,接下来几乎每天都有人和我聊天、上课,最后我交了十二万元购买了这个公司的产品。

  (拘禁帅哥)是因我参加了一个“天津天狮”的传销组织,我们想逼李某1也加入我们。我记得当时有一名新人被主任带过来,我们家里的人负责轮流看管他。在帅哥被非法拘禁期间,我也有跟其聊天摸清他的底细,做他的思想工作,想让他忙交钱购买产品从而加入我们这个传销组织,晚上睡觉的时候我也有按照主任的吩咐和他睡看住他。我是从另一个家去到六楼的,去到时帅哥已经在了,我待了五六天帅哥就出事了。我没有殴打帅哥,没看到谁殴打他。

  王立强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赵福胜、梁善波、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吴稳顺、包中礼、齐湘思。

  王立强通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李某1是被拘禁的人。

  王立强通过现场指认,确认所指(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溪大道八街29号六楼)是拘禁李某1的地点。

  对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问题。根据上诉人田代荣及同案人供述,能够确认田代荣自2016年6月始,即带领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包中礼、吴稳顺等,来到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开辟新的片区”,至案时已成立三个犯罪窝点。组织结构是: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管家—老板,经理之上还有大经理、大总管。他们通过谈男女朋友为诱饵,欺骗被害人进入窝点,继而对被害人殴打、搜身,剥夺被害人自由。在此过程中不断对被害人“洗脑”,迫使被害人加入并出资购买所谓的产品,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最终获取的资金全部聚集到了主要头目田代荣处。整个犯罪组织前后作案持续时间长,参与者众多,内部组织层级分明,分工严密,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清晰,并且专门从事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相关犯罪,并在此过程中持续有殴打等迫害行为,已致一人死亡,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是犯罪集团,田代荣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他七上诉人均是主犯。

  2、关于定罪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包括马某、石某1、陈某1、李某1在内的诸多受害人,自受骗进入传销窝点后,即被剥夺人身自由,并先后受到殴打、强制搜身,被拿走随身财物,受迫说出自己银行卡的密码等。各上诉人均是以要求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购买所谓产品为幌子,迫使被害人出资购买产品,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犯罪的主观要件。而各上诉人客观上所实施的殴打、威胁行为,以及同时伴随的拘禁行为,均属于抢劫犯罪的范畴。原判认定各上诉人构成抢劫罪正确。

  3、原判认定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抢劫四次,苏秀龙、梁善波、齐湘思抢劫三次,王立强抢劫一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各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不容否认。

  4、原判根据各上诉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其刑罚,量刑适当。

  综上,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均不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梁善波、齐湘思、王立强组成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抢劫四次,苏秀龙、梁善波、齐湘思抢劫三次,王立强抢劫一次,均应依法惩处。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梁善波、齐湘思,在劫取陈某1财物后还长时间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该七人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对田代荣、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梁善波、齐湘思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田代荣组织、领导犯罪,电话遥控他人具体实施犯罪,并最终实际占有被害人财物,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贾鸿英、李桂珠接受田代荣指令,指挥下级人员具体实施犯罪,苏秀龙、赵福胜、梁善波、齐湘思、王立强积极参与团伙犯罪,均有实施拘禁、殴打受害人行为,均系主犯,应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上诉人之间上级与下级、指挥与被指挥的地位差异,量刑时予以区别考虑。田代荣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1月24日假释期满,其于假释期满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桂珠归案后能够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以田代荣为首的犯罪集团,抢劫作案多起,特别是在抢劫被害人李某1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长时间地进行殴打,致胸部明显塌陷,最终死亡,犯罪手段凶狠,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对首要分子田代荣应予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经查均不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代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田代荣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钟道春

  审判员  刘 潜

  审判员  潘惠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健

  邱紫翠

  张颖思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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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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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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