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8-25大型传销案开庭:15名传销“老总”受审
广西防城港8·25大型传销案开庭:15名传销“老总”受审
9月19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防城港市8·25大型传销案,15名传销“老总”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庭审现场 本文图均为 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一个以吕某、李某、叶某等15人为主要成员的传销组织,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恒大御景湾、台湾城小区租用房屋开展传销活动。
该组织以“消费投资”、“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为名,以北部湾建设发展和国家建设发展需要资金为谎言,诱骗他人交纳50800元申购款加入该组织,激励他人继续发展新成员加入,并按照层级结构组成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其交纳的申购款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以此获得相应的提成金额。
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该组织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系。2017年4月,该传销组织从南宁转移到防城港继续发展,并于2017月8月5日、15日、25日分别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龙德大酒店举办“老总回馈宴”。
吕某、李某、叶某等15人加入“消费投资”组织后,多次组织伞下人员学习上课、传承“消费投资”行业内容,给新人洗脑培训、灌输“消费投资”知识,收取新人交纳的申购款,传达“消费投资”组织的各项通知、决议,组织参加“老总回馈宴”等,为“消费投资”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
吕某、李某、叶某等15人以“消费投资”为名发展人员,要求参与者交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李某、叶某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该案预计庭审将持续两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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