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祸害
在不知不觉中,四处延伸的罪恶触角已经伸向你我:拘禁、洗脑、欺骗,甚至是打骂,它将无情地压榨掉你身上的所有钱财,乃至生命。
这就是传销,一种看似光明正大却不无邪恶的违法商业模式。
然而,传销的罪恶本质,并非人人皆知。为了掩饰其贪婪与无耻,这种活动往往披上了合法外衣,并凭借花言巧语,取得了不少人的信任。尽管职能部门屡屡查处,传销活动仍然大行其道,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之死,在同仇敌忾的舆论氛围下,一场新的打击传销风暴席卷而来,各地纷纷出台措施惩治,有的甚至打出了“无传销城市”的宣传口号。
这场正义与罪恶的较量,能否取得胜利?或许,这并不容易,但通过法治的路径,加强立法、司法和执法,强化法治意识,这枚社会毒瘤必将被割除。
传销活动呈现新的特点
在有关专家看来,“入伙费、拉人头、团队计酬是传销团伙的三大特点。具有上述特点的可认为是传销”。入伙费——传销组织通常以各种名义敛财,只有参加人员交钱,团伙才能吸纳资金。发展下线——缴纳“入伙费”后,传销团伙会千方百计让加入者发展下线。团队计酬——团伙通常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的方式诱骗财富。
当然,这些特征只是传统的传销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传销活动又呈现出新的特点,本质并未改变,危害却随之倍增。
——平台网络化。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传销活动实现了网络化,从而构建起一种金字塔式的网络传销新方式。
以陕西省西安市近期破获的“4·20”特大网络传销案为例,这就是一个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按照层级发展会员、牟利分红、涉及多省、人数众多的传销团伙。经查,西安某科技公司自2014年以来,在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副总赵某、马某的操控下,开设网站、设置网上交易平台,发展会员。
实际操作中,参与人通过购买价值280元、1280元、3680元的商品获取入会资格,推荐他人入会可获取10%的推荐奖。同时,该网站还设置分红奖、领导奖、对碰奖、店铺补贴、订购奖等奖励模式,按照会员层级结构,分级奖励,从事传销活动,案值高达2174万元,1.7万余人参与传销,涉及32个省市区。
——成员高智化。当前,传销队伍高学历、年轻化趋势明显。据有关调查分析,在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中,18岁至28岁的占绝大多数,一些大学生参加传销组织,以更高的学识能力,很快成为“顶梁柱”。
比如,媒体报道的艾某林,是厦门警方破获“3·6”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时,抓获的最高级别“老总”。在参与传销前,他是国内一所重点大学化学系的“学霸”,因为参与传销深陷泥潭,锒铛入狱。
据介绍,艾某林喜欢研究心理学,在组织内是骨干讲师,善于抓住人性弱点,“一针见血”地进行洗脑,在短短两年的时间内,就晋升为“老总”。
——手段隐蔽化。为掩盖违法实质,传销组织常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现实中,很多传销组织,对新加入人员上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应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检查。
以“自愿连锁经营”“金色梧桐树”等为名的新型传销犯罪活动,内部就规定,必须异地发展,且不得发展公务员、教师、学生等人员,降低暴露风险,避免引起注意。由于组织内人数众多,将人员分为20~30人组成的若干个大家庭,分别藏匿于居民小区内进行发展、管理。对家庭内成员的日常活动,这些传销组织也有严格规定,要求成员不能扰民、不能小偷小摸、不得打架斗殴等,减少对当地居民影响,让传销活动“瞒天过海”。
——范围扩大化。如今的传销案,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
今年8月21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成功侦破“16.414”专案,这是南宁市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历史上涉案金额特大的一个案件。案件的涉案人员8000余人,涉案金额达到15.19亿元。之前,山东省查获的“天狮美丽佳人”“蝶贝蕾”两起传销案,涉及全国21个省、涉案金额23亿元。
——对象复杂化。传销活动原来吸纳会员,主要是亲友,瞄准的主要有几类人员,如文化程度相对比较低,社会阅历比较少,相对年龄小及年龄偏大,无稳定收入、无业人员,家庭主妇,农村及相对经济比较落后,梦想着一夜暴富的人群等。
现在,传销发展到同学、同乡、老师、退休干部、高校学生等,退伍军人、教师、医生甚至公务员,都卷入其中,参与人员范围不断扩大。最近发生的数起传销案件,都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卷入传销活动,最后导致身亡。
打击传销为何“力不从心”
关于传销,每一次悲剧的报道,都能点燃人们心中的熊熊怒火。
然而,伴随着严打风暴的告一段落,这一活动往往又像幽灵般出现,直至下一次悲剧的上演。早在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即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其后又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以及为数众多的红头文件,然而,传销活动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纠治。
毕竟,与瞬息万变的现实相比,立法是一项相对滞后的工作。诚然,对于立法者,可以提出超前性的要求,但基于人类知识和技能的有限性,想要为一个未知的未来立法,就如同拥有“上帝之手”,其难度可想而知。
事实上,大多数立法是对当下的立法,只是为了防备滞后,有的采取了立法抽象的对策,其后再通过司法解释“二次立法”,让法律勉强跟上现实的步伐。
对于传销而言,巨大的利润决定了,不法分子愿意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也愿意采取先进手段铤而走险,包括网络信息手段。
当前,依托互联网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采取电子商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消费养老、原始股、金融互助等方式的新型传销接二连三出现,网络成为传销活动的新平台,已逐步取代传统的异地传销模式。
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意味着,立法、执法和司法应对,势必困难重重。仅是一个“取证难”,就足以放过为数不少的传销犯罪活动。
现实中,传销活动所造成的犯罪后果,与非法经营对经济秩序的单纯损害还不一样。很多时候,传销分子为了进行传销活动,往往还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手段,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实施赤裸裸的侵犯。在这种情形下,仍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置,打击力度偏轻,难以体现罪责刑一致的刑法原则。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传销参与者,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只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简单的批评教育,不痛不痒的罚款,对于已经被洗脑的传销人员来说,效果并不理想,他们很多人仍然执迷不悟,甚至继续对抗查处。尽管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参与者也已达到“入罪程度”,却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也是立法缺失。
此外,尽管《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实际却多仰仗于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如果政绩观偏移、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就算是工商、公安两个部门“联袂出击”,也会深感“力不从心”。
8月18日,广西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主任连友农因受贿近2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记者梳理发现,这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非婚生育子女的厅官任北海市长时,曾宣称“来北海投资赚10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而这个项目是个地道的“传销项目”。
现实中,这种权力对传销活动的加持,也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获得“保护衣”,难以得到及时纠治。
各地已开始加大打击力度
平心而论,我国打击传销起步并不晚。自国务院1998年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将近20年的时间,从红头文件到行政法规,从刑法修正案再到司法解释,织就了一张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法律之网,为执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打击行动也不少。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传销活动仍频繁出现于各地,关联的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使人触目惊心。
李文星等案件曝光后,又一场新的打击风暴开始。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联手开展为期3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翻看报道,各地战果颇丰。李文星案发的天津市静海区,多年传销禁而未绝。该区划分21个战区,层层立下军令状,压实主体责任,开展了“地毯式、拉网式、滚动式”排查,组织了“凌晨行动”“零点行动”“净海行动”“阳光清零行动”四次万人专项行动,先后组织党员干部群众近10万人次,累计排查出租房屋7.12万余间,废旧厂房、桥梁涵洞等重点部位11万余处(次),清除捣毁非法传销窝点303处,救助教育传销人员144人,其中刑事拘留23人。
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陕西省西安市警方先后破获了“8·4”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理财传销案、“8·8”新型传销案和“4·20”特大网络传销案等重大传销案件。仅“4·20”特大网络传销案,警方便查获涉案人员22名, 6名重点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冻结涉案账户37个、涉案资金622万元,查明资产价值高达2174万元。
但是,仅仅是打击行动还不够。一些传销机构和人员深知,躲过一阵又是“一片天地”。是以,应当保持严打态势。值得借鉴的是,在天津等地的治理行动中,保持机构不撤、人员不变、力度不减,完善以联户保村街、村街保乡镇、乡镇保全区的联防联保体系,加强与周边区域协作联动,形成“专群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对控制非法传销反弹回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教育手段也不可缺失。不可否认,一些传销活动较为隐蔽,给察觉带来了难度,也造成了一些群众的上当受骗。通过发放公开信、明白纸,通过电视广播、标语专栏、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制定印发举报奖励办法,教育引导民众认清非法传销危害,拒绝非法传销,积极参与打击非法传销,也是有效的手段。
当然,最为关键的,还是在立法上下功夫,让滞后的《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跟上现实的步伐,压过传销犯罪的气焰。应通过调研论证,加大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刑罚力度,让违法罪恶付出足够的成本。当然,还应充分考量,是否降低“入罪门槛”,让“肆无忌惮”的骨干人员,也能归入刑罚打击的范围。《禁止传销条例》,则应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起协调机制、预警机制、处置机制等,形成常态化的规制力量,及时铲除苗头隐患,防范传销“死灰复燃”。
风雨兼程,终见彩虹。唯有如此,类似悲剧才不会刺痛我们的双眼。
传销,玩的就是心理
前不久,天津一个大学生因误入传销组织,最后被迫自杀身亡的新闻,一经报道便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重视,社会各个层面的热议和思考络绎不绝。然而,此次关注传销问题的不仅是执法部门,更有很多教育界、心理界人士。传销究竟在销售什么?它抓住了人们的哪些心理?
传销卖的是什么
传销,在我看来,就是一种非法且带有欺骗性的销售手段。它先是有组织地发展一些人员,然后要求这些人员再去发展他们的下家,这些人员的收益和报酬会与他们所发展下家的人数和业绩进行直接的关联和挂钩。它的本质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以支付利息或利益等各种形式,来作为对老投资人的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从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吸引更多人入局。这样的骗术,最早被称为“庞氏骗局”,我们见到的很多传销组织,他们的概念还有手法大多都是由“庞氏骗局”演变而来的。
传销卖的是产品
传销所销售的内容基本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最底层的是销售产品,一般他们都会介绍一些看上去对你有很大帮助,或者可以得到很多利益,而实际却是功效不大,或是成本非常低廉的产品或是投资。在销售过程中,他们会夸大这项产品的实际功效或是将投资运作的过程描述的非常专业或复杂,以至于被发展的对象常常会有一种云里雾里,似懂非懂的感觉。
传销卖的是“人情”
在这个基础上,他们会开始进入传销的第二层面,打情感牌,销售关爱,骗取信任感。传销中的下家,多以身边的亲戚朋友为主,但不局限于此。无论下家与上家是哪一层的关系,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内在的孤独。下家之所以可以被发展起来,也是因为上家将他们的“真心”犹如真实般地卖给了下家,从而获得了下家的同情或无限信任。这样的模式,在我们周围并不少见。老年保健品销售通过对老年人无微不至的关爱,向他们推销保健品。高风险集资,理财的金融顾问,不仅给客户们高回报的收益,还每个月带着叔叔阿姨们出去旅游。他们对客户嘘寒问暖,关心日常起居饮食,带他们到处游玩,有些时候,作为子女的我们,也会自叹不如。正是他们的孤独感被上家看到,他们对被关心的渴望被上家觉察,所以他们愿意一步步交出自己的信任,有时候甚至知道有风险,发现了不妥,也察觉了被骗,可他们仍不忍心撤退,其中一个原因便是,比起被欺骗,他们更在意短暂的不孤独。
传销卖的是理念
传销的第三个层面便是销售成功、致富的理念。新型的传销方式不再像以往一样,限制人身自由,集体上大课,没收身份证件、手机等私人财物。现在的骗局,会利用开豪车,穿名牌等方式来吸引并发展成员。就像之前所提到的,他们在让成员投入更多资金的同时,更会抛出只要发展下家,就可以有额外的回扣和利益的橄榄枝,旅游可以从周边游,到国内游,再到出国游都不在话下。这些利益也不再只是局限于金钱,它更大程度地调动和满足人们的虚荣心。他们会传播和强调扭曲的价值观,让人们相信致富是有机可乘、唾手可得的,成功不是来自个人内心的丰盈,而是由各种奢侈及物质堆砌而成,是以在外人面前的虚荣和面子工程来评估考量的。随着国家历史的变迁和发展,我们有自己文化形成的特点及弊端,那些不健康的成功观和致富概念很大程度上正好击中了我们文化及思想发展的劣势,以至于总是有人前赴后继地跳入传销这个坑。
哪些人会误入传销
仔细地观察一下,我们不难发现,加入传销队伍的人群的特征是有迹可循的,并且逐渐呈现年轻化、知识化的趋势,这也是由此次传销事件引发的新的热议。打击传销,已不再是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的职责,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也变得责无旁贷。
涉世未深之人易入传销陷阱
近年来,传销中的受害者有越来越多大学刚刚毕业的学生,他们在学校这座象牙塔里,一待就是十几年,与外面世界的接触并不算多。父母、老师、社会,从上到下传递给他们的概念和要求大多只是多读书,读好书。平时也因为繁重的学业负担,所以只能通过书本了解一些世界的变化,有些学生为了迎合应试教育,甚至放弃了与外界的连接。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有了更多获取信息的渠道,但由于长期填鸭式的教育,我们对于信息的筛选缺乏基本的能力。很多学生看似整天利用手机、电脑查看资讯,但实际有多少信息对我们思维能力的提升是有所帮助的?其中,我们又摄取了多少不良信息?此外,中国式教育下的家长们,也特别愿意为我们的孩子包办一切,导致很多孩子看上去人高马大,外表像成年人一样,可社会实践、人生阅历却少得可怜,一遇到事情便像无头苍蝇般的没了方向,乱了方寸。这一类人群,因为自身缺少对事物识别和判断的能力,所以容易把世事看得过于简单和美好,过于单纯和不善于辩证思考将他们推入了传销的骗局。
虚荣之人易入传销陷阱
如果说旧式的教育体制限制了人们思维发展的能力,致使他们误入和轻信传销组织,那么,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心理教育同样也需要为这类恶性事件负上一定的责任。当我们与西方文化比较,与受更多西方思想影响的人交流时,我们会发现,面子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文化。即使现在越来越多的西方研究也慢慢开始指出面子对于认知和行为问题的影响,但面子工程的问题在中国的发展可以被追溯到很久以前,它扎根于我们的血液、基因、文化以及集体无意识中。不同于主流的西方国家,中国讲求的是集体主义,群体生活。中国文化下对面子的取得和保护,其背后的心理动机是希望得到群体的接纳、认可和尊重。简单来说,当一个人无法看到、接纳和认同自己,他便会想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来获得认同感和确定感。就像是,害怕被他人看穿自己没有学识的人,会不停强调自己腰缠万贯;担心因为得不到子女关心陪伴而被嘲笑的父母,会炫耀他们的子女又给他们买了多少东西;忧虑工作表现平平无奇的员工会夸大工作内容的难度,取得成果的不易。传销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态,它尽力煽动人们的虚荣心,不光以实际金钱做诱饵,更通过种种物质的引诱,制造入局者有面子的假象。传销组织把旗下的人员包装成穿金戴银,出入五星级酒店,有能力过上奢华生活,得到无数人羡慕和尊重的人生赢家的样子,让他们把这种虚荣心扩散出去,便可以引来无数同样好面子的下家。越是在乎面子、喜爱面子的人,越容易轻信传销。
急功近利之人易入传销陷阱
另一类容易掉入传销陷阱的人是好高骛远、不脚踏实地的人。很多自认为怀才不遇的人,常常不从自身寻找原因,将自己的失败以及郁郁不得志归为遇人不淑或生不逢时。尤其是年轻人,手持高等学府的文凭,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一入职场,无法调整自己的心态,导致高不成低不就的局面。他们愿意付出的部分很少,却想要得到很多,为了快速累积财富,容易走捷径,投机取巧,最终酿成无可挽救的结局。
传销何以打击不尽
很多人最初在进入传销这个圈子的时候,并没有察觉到自己被骗了。一些人在加入没多久后,就意识到自己其实已经不小心踏入了传销的骗局,但即便如此,为什么他们还是不愿意退出,及时止损呢?
合理化机制
这是一种生活中常见的防御机制,指无意识地用一种似乎有道理但实际却站不住脚跟的解释来为其难以接受的情感、行为或动机进行辩护,从而使其变得可以接受。酸葡萄和甜柠檬心理就是最经典的例子,得不到葡萄的时候,我们会认为这个葡萄是酸的,在得不到葡萄只能得到柠檬的情况下,我们会说柠檬是甜的。传销过程中,当有人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因为无法接受自己被骗而产生的情感,他们便有可能会运用一些解释来合理化此刻所发生的事情。例如,正因为我被骗钱了,所以我要继续留在这里进行传销,才好把我损失的钱赚回来,减少我的损失。
反向机制
反向机制是指由于真实的欲望或动机往往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或不能被社会所接受,一旦表现出来会引起内心的焦虑,所以将其压抑至潜意识,然后有意识地采取与这种潜意识完全相反的看法和行为。例如,有些人发现自己有同性恋倾向而又无法自我接受时,就会成为强烈的反同性恋者。传销的模式是利用上家发展下家,以下家的钱作为对上家利益的报酬。传销组织的成员如果一旦暴露自己欺骗下家,发展下家的动机是为了谋取他们的金钱,好让自己的收益有所增长,很有可能会遭受到社会的谴责,而这样的压力会让他们产生强烈的焦虑情绪,所以他们便对这样的想法进行压抑,相反地,成为了传销的拥护者。
抵消机制
抵消机制是以象征性的事情来抵消已经发生了的不愉快的事情,从而减轻自身心理的愧疚感,使自己心理上好过一点。其关键并非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事情,而是缓解内心的罪恶感,或是消除自以为是邪恶的念头。父母因为工作太忙,没有时间陪伴孩子,于是答应周末带他们去游乐场作为补偿,从而减少因为无法陪伴孩子而产生的内疚感。丈夫对他人产生了非分之想,并且认为这样的念头是邪恶且不可被接受的,于是就买了贵重的礼物送给妻子,来减轻内心所产生的罪恶感。我们都知道身边的亲戚朋友往往是上家最好也是最大的目标,加入传销组织的成员并非个个完全看在金钱的利诱上,他们听信上家,最终发展成为他们的下家,有些时候是碍于一些情面,或是我们所谓的还人情债,那些情义会带来各种情感,其中可能也会包含着一些羞愧和内疚的感觉。一些上家正是巧妙地利用了他人这样的心理,调动他人对自己的愧疚感,使那些人认为只要答应并且成为自己的下家便是一种补偿。
人们对传销恨之入骨,因为它骗人骗财骗心智,甚至还祸害人命;对它怨声载道,因为它不仅拖累自己,还拖累身边的亲朋好友。尽管传销犹如野草般,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即便人们曾无数次的感叹,以为是最后一次,可又总会有下一次,但随着我们对传销手法的更新了解,对传销人员心理的日益琢磨,加上多方协作配合,打击传销的力度和成效必定指日可待。
破解整治传销的法治难题
传销活动为何屡禁不止、屡治不绝呢?这其中的原因应是多方面。其中,法律方面的现实难题尤其需要破解。
整治传销活动的立法历程
回顾我国整治传销的立法历程,最早当属1998年4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该《通知》第1条强调:“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但该《通知》未对传销概念进行界定,有混同传销和直销之嫌。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也没有具体界定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按照该司法解释,对具有经营内容的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对以传销为名实施的诈骗以诈骗犯罪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其后在很长时间,适用法律时有现实的难题。作为传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拉人头”传销并不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造成实践办案中适用法律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打击传销的工作力度与效率。“拉人头”传销是指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这种传销活动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按照前述《批复》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这样,也给整治传销活动的司法实践带来了现实的困难。
直到2005年9月,国务院同时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才区分了传销和直销的概念,在法律立场上禁止传销和允许直销。《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定义为:“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上述规定试图将直销与传销加以区别:直销须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传销则没有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但是,在现实中,部分直销企业存在着违规经营的行为,导致公众对直销存在着误解和认识误区,常常对直销与传销难以界分。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0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应予立案追诉。认定何为“情节严重”,主要应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的财物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况,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例如,明确了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认定等操作层面的问题。
整治“传销”活动的法治难题
传销活动具有多重社会危害。一是瓦解社会伦理体系,破坏社会稳定基础。二是侵犯公私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三是引发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社交软件、自媒体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涉传销信息传播更为广泛,涉案资金转移更加迅速,社会危害更严重。
从认识层面看,“重拳出击”整治传销活动已成为社会的共识。问题是,这个重拳究竟重到什么程度?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整治“传销”活动是否属于“重拳出击”?现行法律规定能否承载与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有拉人头计酬、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这三种传销方式。但在刑法第224 条关于传销的概念中,只规定了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的传销形式,去掉了具有经营内容的团队计酬的传销形式。至此,刑法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调整范围较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不包括有经营内容的传销。如遇包含有少量经营内容的“传销”,整治起来必然会遇到困难。
现行刑法对于整治传销活动遵循的刑事政策是传统的“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刑事政策。实际上,参与传销的人要么被洗脑,不会认为自己被骗,要么本身也是积极发展下线的获利者,只是未达到刑法的追诉标准。依据现行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能对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刑罚,但传销组织大多采用单线联系、隐秘发展、份额传承等规避手段,发展的下线人数是否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难以准确认定,导致难以追究传销头目的刑事责任。
同时,传销案件证据收集也十分困难。伴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部分传销组织借助网络来实施其传销犯罪行为,通过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等形式,增大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由于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和删除,一旦服务器数据提取不及时或不全面,对传销组织的募集登记、层级管理、利润分红、发展人数等情况均难以在网站上找到相应的电子数据,导致相关证据难以被保全。
即使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打击也只能针对30名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下线传销头目人员,对其他人数众多却构不成刑事处理的传销中低层人员,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也只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许多传销人员本身无正当职业及经济来源,无法对其执行罚没处罚,最后只能遣返或驱散了之,起不到教育震慑作用。
实践中,传销可能引发的违法犯罪远不止“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行为往往伴随暴力型和非法拘禁型犯罪,可能涉嫌的罪名还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其中又以非法拘禁定罪的占比最多。不可否认的是,相比普通诈骗犯罪骗取3万元以上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领导传销罪需要骗取资金250万以上或者参与人数120人以上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之取证困难,这导致实践中仅有很少部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被惩治。此外,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非法拘禁罪这种轻罪来处理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往往是由于对传销取证难的无奈之举。
破解整治“传销”活动的法治难题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首选需要改变的是传统的“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刑事政策。这种刑事政策对打击一些团伙性犯罪,不无一些作用,但对于传销这种复杂的涉众犯罪,并不太合适。与之前的非法经营罪相比,这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尺度并没有体现“严厉打击”的立法意图。现实中,传销活动所造成的犯罪后果之严重,远超非法经营对经济秩序的单一损害。很多时候,传销分子为了达到目的,往往还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手段,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实施直接的侵犯。在这种情形下,仍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置,显然打击力度偏轻,难以体现罪责刑一致的刑法原则。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刑罚必定性的阐述:“对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对传销活动的法律惩治也是如此,法网恢恢,方能疏而不漏。
建议降低对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追诉标准。建议在刑事法律层面,降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提升对传销的刑事打击效果。现有的追诉标准与当前传销组织出现的小规模分散聚集、裂变式发展、通过提高“入门费”门槛减少人员规模等新情况不相适应,建议将该标准修改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需制定执法、司法统一适用的更加具体明确的实施意见,确保各地公检法机关在对传销案件的证据认识、案件定性、量刑等方面的有效统一,增强依法打击传销犯罪的震慑力。同时,对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人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也应降低、细化。
欣慰的是,2017年1月,公安部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33条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多次参加传销活动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
该草案扩大了法律规制的范围是值得肯定的。该草案对传销人员区分为一般的参加者和组织策划者,没有发展下线、仅仅是偶尔参与传销的人员是一般的参加者,对该部分人员以教育、遣散为主,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发展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策划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则一律适用行政拘留,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对组织策划者的全方位打击。
在执法层面,对于传销的打击,目前主要由工商、公安负责。但过去实际工作中,两部门常常出现协调不力的情况。对此,传销案件办理不妨实行两部门同步介入。现在传销组织的活动,多利用私人住宅,许多团伙力量非常强大,对此工商部门往往感到无力,只有公安同步介入,才能提高执法的效率和震慑力。同时,公安同步介入,还有利于及时取证,为后期的刑事追诉提供便利。针对一些执法部门打击传销中工作怠惰,对公众举报和求助不闻不问的情况,也需加大追责力度,提高地方官员对于传销活动的重视程度。
此外,传销活动已然升级,其绝大多数既无公司又无产品,取证很难,还有的公司借助互联网模式进行金融传销,这就牵扯到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问题,会涉及央行、银监会等部门,仅仅依靠工商和公安两个部门,很难进行有效查处,亟需多部门形成合力。鉴此,法律也要针对这些金融传销颁布一些有针对性的与时俱进的规定。
美国:用法律管控非法传销
美国是传销的发源地,非法传销最早起源于“庞氏骗局”,这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这种骗术由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意大利裔投机商人“发明”……
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查尔斯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开始策划一个阴谋。他向一家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7个月内吸引了3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20世纪60年代,“庞氏骗局”开始在美国花样翻新,盛极一时,出现“金字塔骗局”“连锁经销商骗局”“无限连锁骗局”等,后逐步蔓延到世界各地。其中“金字塔骗局”也叫作“层压式推销”或者“层压式传销”,说穿了就是以根本不可能支付的高利息为诱饵,进行金融诈骗。运作规则是用后一批投资者存入的资金,支付给前一批投资者作为投资的利润,以此循环往复。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公司”必须不断提高利润水平。当参加者人数达到饱和点,不再增加时,整个“计划”就土崩瓦解了。
美国反传销专家罗伯特·菲茨帕特里克在2013年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仅在数学层面,如果传销组织里的每个人被要求发展5个新成员,每个新成员再发展5人,只要重复13次,就会超过地球的总人口。因此这在本质上不可持续,尤其是处于底层的大多数人不可能获利。
伴随着以安利公司为代表的居家营销、多层次网络销售和直销等营销模式的兴起,非法传销活动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据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的相关报告,美国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人数不少,2009年共有150个“庞氏骗局”或“金字塔骗局”崩盘,致使数十万投资者受害,损失金额达160亿美元。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一份针对350家多层次营销企业的研究报告称,99%参与多层次营销的人面临亏损。菲茨帕特里克也表示,消费者每年因传销损失超过100亿美元。许多人耗尽毕生储蓄,最后债务缠身。
有关消费者投诉统计的数字表明,美国非法传销活动呈总体下降态势。2003至2006年“金字塔骗局”受害人数占全美成年人口的比例分别为0.7%、0.5%、0.4%和0.3%。全美消费者关于“无限连锁骗局”“金字塔骗局”和“连锁经销商骗局”的投诉案件,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为3117起、1788起、2569起、2278起和1942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基于非法传销活动是一种欺诈的共识,美国前参议员沃特·曼得尔等人20世纪70年代曾提出过制订《联邦反金字塔欺诈法案》的建议,认定以巨额利润为幌子,通过人员招募而非基于商品实际交易获利的营销模式属于一种诈骗行为。但迄今为止,美国仍未制定专门针对金字塔欺诈等非法传销活动的全国性法律,因此联邦刑法和行政法中关于反欺诈反洗钱的条款被大量援引用于预防和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在联邦刑法方面,根据非法传销活动的性质和手段等可分别或同时按“欺诈与骗局”或“通信欺诈”罪(根据《罪行与刑事诉讼法》)、“证券欺诈”罪(根据《商业与贸易法》《商品与证券交易法》和《罪行与刑事诉讼法》)、“电报、无线通信或电视网络欺诈”罪(根据《犯罪与刑事程序法》)、“邮寄奖券或相关行为”罪(根据《犯罪与刑事程序法》)或“洗钱”罪(根据《罪行与刑事诉讼法》)等起诉。关于联邦行政监管和民事起诉,主要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投资顾问法》的有关反欺诈条款作为依据,对涉案的公司和个人进行民事起诉、追索非法收益。
为了加强对非法传销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大部分州分别制定了各有侧重的反传销法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无限连锁法》、俄勒冈州的《金字塔欺诈法》、纽约州的《连锁销售欺诈法》、新泽西州的《彩票欺诈法》和伊利诺伊州的《连锁推介贸易欺诈法》等。
尽管上述法律纷繁复杂,各有不同,然而却为预防和打击非法传销编织了严密的法律网络。在处理一起非法传销案件时,往往是联邦和地方联手,常常刑事处罚和民事手段并用,多重罪名同时处罚。由于惩治严厉,因此威慑力度大。
2009年,美联邦调查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劳工部等联合破获一起“金字塔骗局”案。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以“证券欺诈”“投资顾问欺诈”“邮件欺诈”“通讯欺诈”“跨国洗钱”“虚假申报”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该案主犯伯纳德·麦道夫150年监禁和高达非法收益两倍的罚金,并没收其所有非法收益和与非法洗钱相关的所有财产。
麦道夫是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时任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董事会主席,2008年12月11日因涉嫌证券欺诈遭警方逮捕。检察人员指控他通过操纵一只对冲基金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超过了500亿美元。20世纪90年代,麦道夫借用自己作为成功的股票上市经纪人的身份成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为这个基金公司进行筹资,利用一些已落入陷阱的投资者做介绍人介绍更多客户。那些介绍人可以收取佣金,自然乐于做中间人。到2005年,麦道夫的基金投资生意逐渐变成了一个新的“庞式骗局”,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要求麦道夫返还投资。根据美国证监会的说法,仅仅2008年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麦道夫就受理了高达70亿美元的赎回请求。麦道夫对自己的两个儿子说,这一切不过是“一个巨大的庞式骗局”,现在离破产的局面已经越来越近了。儿子们随后跟律师们接洽了情况,并最终向警方报告了骗局。假如不是因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话,也许这次骗局还有可能继续延续下去。
各司其职,协调有力
美国联邦上层各部门分工明确,采用刑事执法和民事起诉双管齐下的策略,严格管控“金字塔骗局”等非法传销活动。其中联邦调查局是负责侦办此类案件的主要联邦执法机构,由刑侦局金融犯罪处或各地方分局负责调查,根据案情分别按有关欺诈罪名进行调查,然后交由司法部及其下属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起诉。美国邮检署也拥有与联邦调查局类似的刑事侦查权,只是其职责范围限定于以邮政通信为主要手段的“金字塔骗局”等非法传销活动。
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行政监管,通过联邦法院民事诉讼,禁止交易和追缴非法收益等。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执行多种反托拉斯和消费者保护法律的联邦机构,下辖的消费者保护局主要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金字塔欺诈等非法传销活动实施行政监管并负责对其进行民事起诉。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可对从事不公平的或欺骗性行为的个人、合伙人或公司,发布停止令,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救济。救济范围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变更或解除契约、返还财产、金钱赔偿等。此外,该委员会还负有向相关刑事执法部门移交有关刑事涉案证据材料的义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内设监察长办公室,负责对被视为发行未经登记证券的非法传销活动开展调查和提起民事诉讼。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6年豪威公司案的判决,投资者将钱投于一个共同的业务,并且仅仅依赖他人的努力即可获得利润,则可认定为达成证券的投资合同。而《证券法》规定,发行证券必须依法登记和披露,因此一部分非法传销活动在法律上被视为证券的非法发行,而受到证券欺诈罪名的指控。此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管局等也在其管辖行业领域承担类似监管职能。
1973年,美联邦第九上诉法院对拥有10万投资会员的卡斯科公司传销案的宣判震惊全国。全美各州一改放任自流和观望态度,参照该案判例制定相关法律。对于以合法直销的名义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执法、监管和检察机构给予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在2010年为期3个半月的“信任断裂”全国性专项行动,231起非法传销犯罪案件中的343名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判决,追回涉案赃款80亿美元。另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一步追回受害人损失21亿美元。在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受害者约12万人。
美国执法部门高度分散、互不隶属。2009年11月,时任总统奥巴马下令成立了由司法部部长为主席,25个联邦、州和地方执法、监管、检察部门联合组成的金融诈骗执法联合特别小组,以加强在打击跨行业跨地域诈骗犯罪行为的相互配合和内部协调,取得综合管控的效果。该小组负责研究相关犯罪形势、制定相关政策和行动计划、协调相关跨部门的执法行动并指导成员单位开展有关执法和公众宣传等工作,包括2010年“信任断裂”在内的全美范围专项打击行动就是在该工作组牵头下开展的。
在美国,打击传销的行动从未停止,但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仍留下了不少“灰色地带”。2017年7月,美国密歇根州共和党众议员穆勒纳尔提出修正案,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放宽对多层次营销的监管。美国直销协会主席约瑟夫·马里亚诺在《国会山报》撰文支持这一修正案,坚称直销不是传销。但新泽西学院商学院院长威廉·基普反对道,大部分多层次营销公司希望减少监管,是因为这些企业的推销员大都是将商品卖给“下线”的推销员而不是最终消费者,以直销为名行传销之实。应严厉打击导致一些美国家庭倾家荡产的传销组织,而不是对欺诈行为视而不见。
来源:检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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