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传销组织人员以网恋诱惑骗他人进传销并致人死亡被判刑
杨山福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山福,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因刑期已满,2017年1月14日拘役期满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鹰潭市看守所予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分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山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湘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山福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7月21日,被害人邵某被陈具财(传销组织的大主任,已判决)为头目的传销组织人员以网恋为诱惑骗至株洲市田心中兴村的传销窝点。陶林指使被告人杨山福与赵帅府、林东超、李国会(均已判决)等人先后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将邵某控制在房内,并不断地对邵某进行“洗脑”,逼迫其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但邵某拒不就范,且先后采取沉默、绝食、逃跑等方式进行对抗。
2016年7月27日,邵某一直绝食,到了晚上22时许,邵某在房间里大声哭喊。因怕惊动邻居,赵帅府指使传销人员把邵某的嘴捂上,杨山福、林东超、李国会等人按照陶林的指示分别按住邵某的手脚,将毛巾塞入其嘴中,并将其抬到陶林的卧室里,直至邵某停止喊叫后才将毛巾扯开。随后,赵帅府打电话向陶林汇报邵某吵闹之事,陶林从外面返回租房后做邵某的工作,但邵仍是继续喊叫,陶林遂指使赵帅府、杨山福、林东超、李国会等人再次用毛巾堵住邵某的口部。陶林见做邵某工作没有成效,向上级陈具财电话请示,陈具财遂安排被告人耿松领(另一传销窝点主任)到陶林的传销窝点帮忙。2016年7月28日凌晨0时许,耿松领来到田心中兴村,对邵某进行谈话“洗脑”,但邵某听不进去,继续喊叫,耿松领指使赵帅府、林东超、杨山福、李国会四人把邵某压在地上,并按住邵某的手脚,由杨山福拿一条短毛巾塞入邵某口中,邵某停止吵闹后才被扯掉毛巾。扯开毛巾后,邵某又大喊:“救命”,杨山福继续指使赵帅府、林东超、杨山福、李国会等人按住邵某的手脚,陶林安排李国会拿来一条长毛巾,由杨山福、赵帅府一起将长毛巾塞入邵某口中。因邵某奋力挣扎,林东超双手按住邵某的右侧胳膊,李国会顶压住邵某的右腿,赵帅府夹住邵某的左腿,杨山福继续捂住被塞了毛巾的邵某的口部,持续数分钟,直至邵某没有动静方才停手。陶林等人怀疑邵某已死,遂向陈具财电话汇报情况,陈具财认为邵系装死,在电话中指使陶林、耿松领将醋、盐、酱油混合物灌入邵某嘴中,后又指使耿松领以感冒药冒充毒药喂到邵某嘴里,但邵某仍然没有反应。随后,陈具财来到案发现场,在确认邵某死亡后,安排耿松领、赵帅府将邵某送往株洲市中心医院。7月28日凌晨4时许,耿松领、赵帅府将被害人邵某送到株洲市中心医院,经株洲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医生诊断,确认邵某已死亡超过2小时。
被告人杨山福案发后逃跑,被株洲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1月14日16时40分,杨山福在江西鹰潭火车站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物证——毛巾两条、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证人宋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山福及各同案人的供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山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原审被告人杨山福上诉提出:“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胁从犯,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被害人邵某被传销组织人员以网恋约会为名诱骗至株洲市。诱骗邵某的传销组织女成员根据传销组织的大主任陈具财(已判决)的安排,将邵某带到株洲市田心中兴村的传销窝点后离去。邵某被骗进传销窝点后,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财物均被搜走交给窝点主任陶林(已判决)保管。为逼迫邵某加入传销组织,陶林指使其窝点内的业务员兼窝点管家赵帅府(已判决)与身为该传销组织业务员的上诉人杨山福及业务员林东超、李国会等人(均已判决)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将邵某控制在房内,并不断对邵某进行“洗脑”。但邵某拒不就范,采取沉默、绝食、试图逃跑等方式进行对抗。
2016年7月27日,邵某一直绝食,晚上22时许,传销人员给邵某吃面条,但邵某吃了一点后就将头埋在垃圾桶里呕吐,赵帅府等人把邵某拉起。邵某就在房间里大声哭喊。因怕惊动邻居,赵帅府指使传销人员把邵某的嘴堵上,上诉人杨山福与林东超、李国会等人一起将邵某掀翻在地,分别按住邵某的手脚,将毛巾塞入其嘴里,使其不能喊叫。在邵某平息下来后才将毛巾取出。随后,赵帅府打电话向陶林汇报邵某吵闹之事,陶林从外面返回窝点做邵某工作。邵某不予理采并再次喊叫,陶林指使赵帅府、杨山福、林东超、李国会等人又压住邵某,将毛巾塞进其嘴里。不久,邵某停止吵闹后又将毛巾取出。陶林见邵某的抵触情绪强烈,其控制不住,遂打电话向陈具财请示。陈具财安排另一传销窝点的主任耿松领(已判决)到陶林的传销窝点帮忙。2016年7月28日凌晨0时许,耿松领来到田心中兴村,对邵某进行谈话“洗脑”,邵某不听,再次喊叫。耿松领指使赵帅府、林东超、杨山福、李国会四人把邵某压在地上,按住其手脚,由杨山福拿将毛巾塞入邵某口中。直至邵某停止吵闹后将毛巾扯掉。但邵某随即又大喊“救命”,耿松领又指使赵帅府、林东超、杨山福、李国会等人按住邵某的手脚,陶林安排李国会拿来一条更长的毛巾,由杨山福、赵帅府一起将长毛巾塞入邵某口中。邵某挣扎,林东超双手按住邵某右侧胳膊,李国会压住邵某右腿,赵帅府夹住邵某左腿,杨山福按住邵某被塞了毛巾的嘴持续数分钟,直至邵某没有动静方才停手。随后陶林发现仰面躺在地上的邵某脉搏和心跳都很微弱,怀疑邵某已濒临死亡,即向陈具财打电话汇报情况。陈具财向其上层经理谢永梅(另案处理)报告,谢永梅在电话中要求陈具财验证邵某是否装死,并告知其验证方法。然后陈具财电话指使陶林、耿松领将醋、盐、酱油混合物灌入邵某嘴中。邵某没有反应,陈具财又指使耿松领以感冒药冒充毒药喂到邵某嘴里,但邵某仍然没有反应。随后,陈具财来到案发现场,在确认邵某没有生命迹象后,安排耿松领、赵帅府就远不就近,将邵某送往株洲市中心医院。耿松领、赵帅府于凌晨4时许将邵某送到株洲市中心医院,经医院急诊科医生诊断,确认邵某已死亡超过2小时。
上诉人杨山福案发后逃跑,被株洲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1月14日16时40分,杨山福在江西鹰潭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7月28日4时许,110接株洲市中心医院(号码28561112)报警,称中心医院于凌晨4时许接到一个患者,24至25岁,山东人,经医生初步查验属窒息死亡。怀疑非正常死亡。泰山路派出所民警赶至中心医院,将送邵某至中心医院的耿松领、赵帅府带至派出所进行审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于2016年7月29日决定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中兴村,系两室一厅、一厨一卫钢筋混凝土居室。该居室现为出租房屋。现场大门为全封闭板式防盗门。勘查过程中现场大门、门锁及室内窗户完好未损坏,均能正常使用,门锁孔未见异物。现场足迹凌乱,无法甄别嫌疑足迹。在现场卧室西墙北侧的木质沙发下发现两条浸入褐色物质的毛巾,分别为粉色、白色相间及蓝色、白色相间,予以提取。现场提取烟头、饮料瓶口上擦拭物、拖鞋鞋底擦拭物、女式睡衣领口擦拭物、手机表面擦拭物、饭碗碗口及碗体表面擦拭物、梳子梳齿擦拭物等痕迹26份。现场勘验相片58张,现场方位图3张。
3、法医学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法医学检验见被鉴定人邵某颜面部皮肤青紫,口唇黏膜和手、足甲床发绀缺氧窒息尸体体表征象,结合其心、肺表面出血点、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内脏器官瘀点性出血,灶性肺气肿和多器官血管扩张淤血等窒息尸体内部征象综合分析,符合口鼻部通气受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右侧鼻翼及鼻翼外侧擦伤,左下颌擦伤及双侧上唇外侧挫伤分布于口鼻周,口腔内C1、D1、D2牙齿根折,相应牙龈裂伤,颊黏膜破损于齿列外侧,口鼻周擦伤均呈短线状,部分略带弧形,符合徒手按压口鼻形成的特点。
鉴定意见:邵某符合口鼻部通气受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4、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6月13日,甲方周某1通过株洲市中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中兴村的一处房屋租赁给乙方罗某,租赁期限一年。
5、证人周某1证言:他代侄女周某2管理石峰区田心中兴村的一处房屋。2016年6初,他请株洲市中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帮助出租该房屋。2016年6月13日,将房租给罗某,合同期限一年。租房的是罗某本人。
6、证人宋某证言:2016年7月28日凌晨4点10分,他开着湘BY××××出租车在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东门田心公安分局对面的路边接了一个30多岁、说普通话、体型偏胖的男乘客。那人上车后说先到前面,然后再去医院,指挥他将车开到田心分局旁边的一个巷子里居民楼下,那人下车打电话,没多久从居民楼出来三名男子抬着一名男子上了车,之前那男子没上车,但要他去市中心医院。他回头看了那个被抬上车的人,是个20多岁的男子,偏瘦,嘴角有点黄色的东西。
7、证人黄某证言:他是株洲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内科医生。2016年7月28日凌晨四点多,有两个年轻的男子打的送一男子到急诊科就诊。他先对该男子进行体表检查,发现该男子已没有呼吸,没有心跳,身体冰凉且完全僵硬,眼睛双侧瞳孔散大。该男子上半身没有明显外伤,没有血迹。插管抽出来一些咖啡色的粘液。经过半个多小时急救,该男子没有生命体征,停止抢救后告知二个送人的男子此人已死,并说一起喝酒致人死亡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二人很慌张,他要护士报警,并叫来保安。那二个男子没有离开,也未冲撞保安,直到民警到来。
8、证人于某证言:他是被害人邵某的姐夫。与邵某在上海打工,邵某说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网友,女的约去株洲见面,就买了2016年7月20日上海至株洲的票。2016年7月21日凌晨4点到株洲后与他通过电话,说还在等女网友。7月21日中午11时44分他又与邵某通了一个电话,问其到了地方没有,是不是照片中的女网友,邵某告诉他到了,是在QQ上聊天的这个女网友。之后他没有和邵某通电话,直到7月28日收到邵某的死讯。
9、同案人陈具财供述:2015年3月他因网恋被骗入传销组织,被迫加入后开始成为传销的业务员。传销组织层级为总管、经理、大主任、小主任、业务员,一级管一级。刚骗进来的叫“帅哥”、“美女”。他因成绩突出,先后由业务员提为小主任、大主任。成为大主任后,就由谢永梅经理管,直接电话联系,汇报管理下面小主任及小主任管理窝点成员和开展传销情况。2015年6月,他认为陶林发展了几个人成绩也突出,向谢永梅请示提陶林为小主任,管理一个家庭。邵某是耿松领家庭成员以QQ聊天加好友,用交男女朋友方式于2016年7月21日骗到株洲来的,聊天的女老板二人接了邵某然后将其带来,他安排邵某进了陶林家庭。因邵不从,陶林洗脑不成,搞不定。他安排耿松领去帮忙。耿松领去后一段时间,陶林电话汇报说邵某被他们放倒在地后好象不对劲了。他打电话多次向谢永梅汇报,谢永梅电话多次指使用灌酱油等混合物及药验证,确定邵某是否死亡。邵某都没有反应。谢永梅就叫他去陶林的租房,他到了陶林那家庭的租房,见邵某躺在租房地板上,耿松领和陶林在房间里,他跟陶林说,“你再把酱油倒进邵某的嘴里给我看看。”他看到酱油倒到邵某的嘴巴里就流了出来没有咽下去,然后摸了邵某的脉搏,感觉脉搏已经没有了,手臂开始发凉,邵某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于是立马出房间打谢永梅的电话,谢永梅又打电话要杜某到陶林的租房来,杜某来看了下情况说:“邵某肯定是不行了,现在身体已经开始发硬了。”他再次打电话给谢永梅作了报告。谢永梅这才指使他安排耿松领和赵帅府将邵某送到市中心医院去,说医院越远越好。他就到外面喊了一辆出租车到陶林租房楼下,其他人把邵某抬下楼,耿松领和赵帅府就将邵某抬上了出租车去市中心医院。
10、同案人耿松领供述:2016年7月28日凌晨0时许,他在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医院附近的租房接到陈具财的电话,说陶林主任那里有一个帅哥情绪不稳定,一直做不通工作,要他去陶林那里跟那个帅哥做工作。他就走路到了陶林位于田心医院对面的租房。当时是陶林开的门,他见邵某仰面躺在房间的地面上,房间其他人分别是陶林、赵帅府、一个姓林的,一个姓李的,一个姓杨的。邵某的嘴巴里塞了一块毛巾,喉咙里发出呜呜的声音,邵某的左右手分别被人按住,邵某不叫了,他就让人松开,将他口里塞的毛巾拿出来。他做工作十几分钟,邵某一直没吭声,他就烦了。邵某又啊地叫了一声,陶林等人见其又叫,扑了上去按手脚,堵嘴,姓杨的和赵帅府按的手,还有一个人拿毛巾去堵了邵某的嘴巴。邵某被他们制服了几分钟后,平静下来没有动静,也不叫不闹了。他跟陶林打个招呼,出了房间。几十分钟后,陶林给他打电话说出事了。他赶到陶林处,邵某还是躺在地上,他摸邵某的鼻孔,发现没有呼吸,用手摸其左手手腕脉搏,感觉脉搏六、七秒微弱地跳一次,陶林也去摸了邵某的脉搏,说邵某的脉搏没有跳了。陶林给陈具财打电话,通话内容他不清楚,只听到陶林在回答“嗯、嗯”,陶林在电话里反复问醋、酱油、盐等。陶林打完电话去到厨房里拿了醋、酱油、盐混合在一起到房间来,端着瓷碗将醋、酱油、盐的混合物往邵某嘴里灌,邵某没有任何反应。没多久,陈具财来到房间,摸了邵某的脉搏和心跳,问他和赵帅府怕不怕,他们说不怕,陈具财让他们喂一点感冒药给邵某吃,意思要吓唬一下邵某,陈具财找车过来让他和赵帅府把邵某送到医院去。他、赵帅府和杜主任将邵某抬上车,他坐在副驾驶座,邵某躺在后座,赵帅府坐在后座。到株洲市中心医院急诊室后,他和赵帅府在门口等,医院医生说邵某已经死亡,然后医院报了警。
11、同案人陶林供述:他是管理田心中兴村传销窝点的主任,传销组织把窝点称为家庭,他的家庭内有杨山福、赵帅府、林东超、李国会、陈某、张某(女)、龙某,都是业务员(老板)级别的人。大主任陈具财,陈上面的人叫谢永梅(经理)。邵某于2016年7月21日被安排来到他管的家庭。案发当晚8点多钟他出去了。大概十一点,赵帅府打电话给他,说邵某情绪很不稳定,大吵大闹。他回到租房后,跟邵某做工作,邵也不说话,他就打电话给陈具财汇报了邵某的情况,陈具财说安排耿松领主任过来。耿松领过来后和邵某聊了10多分钟,邵某情绪又激动起来,捂着胸口大声叫“啊、啊、啊”,耿松领手一指说“别让他叫出来”,于是,有一人就用毛巾堵住邵某的嘴,邵某扭头反抗,其他三人把邵某按在地上,分别按住手和脚,不让邵某动弹。捂了几分钟后,耿松领问邵某能不能好好说话,邵某点头,耿松领就叫人把毛巾拿开,继续对邵某做工作,邵某还是听不进去,继续“啊、啊、啊”地大叫,耿松领又叫赵帅府、林东超、杨山福、李国会用毛巾塞邵某的嘴,当时拿了两条毛巾塞嘴,只塞进一条。毛巾塞进邵某嘴巴里后,邵某发出“呜、呜”的声音,想把毛巾吐出来,但被按住了,吐不出来。塞毛巾时邵某被仰面朝天放倒在地,手脚在动,赵帅府、林东超、杨山福、李国会他们就按住邵某的手脚,邵某不停地扭动脖子反抗,想大声叫,但被他手下人一直用力按住,并用毛巾捂住嘴巴,发不出声来。同时耿松岭对邵某继续做工作,他就到客厅抽烟去了。过了十来分钟,没听到里面声音,耿松领从房间里出来,他进房间看,见邵某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摸邵某的鼻子,发现没有气了,他又摸其的手臂和胸口,发现脉搏和心跳都很微弱,感觉情况不对,马上打电话给陈具财报告。陈具财要杜某过来看了一下情况后,叫人把邵某抬到客厅的沙发上,让赵帅府在客厅守着,耿松领打电话跟陈具财汇报情况。然后耿松领说以前也碰到过这种情况,可能是暂时性休克,给他灌点东西应该会醒来,于是安排赵帅府把盐、醋、酱油倒在一个碗里混在一起,说灌这些混合物刺激邵某,看能否将邵某刺激醒过来。但混合物灌入邵某的嘴里后还是没有任何反应。随后陈具财过来后确认邵某不行了,就安排赵帅府、耿松领背邵某下楼去医院。
12、同案人林东超供述:2016年7月21日,邵某被耿松领带进了他所在的传销窝点,进来时被搜走所有东西。7月27日晚,邵某已有四、五餐拒绝吃饭了。还大声“啊、啊、啊”喊叫。赵帅府要他和杨山福、李国会等人将邵某按倒在地上,赵帅府找来一条毛巾塞在邵某的嘴里,等陶林主任回来。陶林主任回来后和邵某没谈几分钟,就喊“快点,压住他。”他、杨山福、赵帅府、李国会就赶紧跟陶林一起按住邵某,他从赵帅府手中接过毛巾,杨山福打开邵某的嘴,他将毛巾塞进了邵某的嘴里。一、两分钟后,邵某没喊了,他就将毛巾扯出来。陶林出门打电话,估计是跟陈具财汇报。不久,耿松领主任来了,耿松领做工作时,邵某不理睬。突然大喊大叫起来,耿松领说“赶紧把他压住”。压住的意思是控制邵某的身体,堵住他的嘴不喊出声。李国会压邵某的腿,杨山福用膝盖压着邵某的手,赵帅府压手,杨山福一只手掐住邵某的嘴,一只手往其嘴里塞毛巾,他看杨山福一个人塞毛巾有点困难,就帮着杨山福往邵某嘴里塞毛巾。大概两、三分钟的样子,邵某平静了一点,杨山福便将毛巾从邵某嘴里取出来,其他控制手脚的人也松开了手。邵某平躺在地上,耿松领继续做工作,躺在地上的他又大喊大叫,这次他的头朝两边快速地摆动还大叫了两声“啊,啊”,耿松领喊“赶紧按住他。”他们又赶紧控制邵某的手脚,他按右侧胳膊,杨山福好像按的左腿,李国会按的右腿,杨山福用手掐下巴打开他的嘴,赵帅府用膝盖跪着控制他左边胳膊,手帮杨山福将毛巾塞入邵某嘴里。这一次邵某反抗得很激烈,头来回摆动不让毛巾塞进嘴里,嘴唇都擦破流血了。大概4、5分钟,邵某躺在地上不动了。耿松领说了句“我也没办法”,就转身离开下楼去了。一直坐在旁边床上的陶林起身摸躺在地上邵某的脉搏,感觉不对劲,马上跟耿松领打电话说“好像事有点大,可能邵某人不行了。”陶林还说“是真的,哥,你过来看一下。”耿松领来到他们租房后,陶林安排他、李国会、杨山福三个人睡觉去了。
13、同案人李国会供述:邵某是2016年7月21日被骗进陶林的窝点的。进来后也被搜身,将身上东西全部搜走,同样被洗脑、做工作,也被恐吓、威胁。7月27日这一天,邵某不肯吃饭,话也不说,往客厅外跑,想逃。陶林主任安排赵帅府、杨山福、林东超轮流陪邵某。当晚10点钟左右,邵某就开始呕吐,把头往垃圾篓里栽。赵帅府和他把邵某拉起来,邵就哭出声来,赵帅府就喊他、林东超、杨山福等人按住邵某的手脚,是否捂了嘴巴记不清了。陶林主任回来后到卧室是否殴打或捂邵某的嘴,因他没有进房间,在厕所抽烟,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他不清楚。陶林因搞不定,向陈具财汇报,安排耿松领主任过来做邵某工作,耿松领来到租房后,他进入房间发现邵某躺在地上,嘴里塞了毛巾,有人按住邵某的手脚,耿松领跟邵某谈话,陶林坐在床上听耿松领做工作。几分钟后,耿松领叫人把塞在邵某嘴里的毛巾扯出来,邵某大叫“救命。”耿松领就喊“捂住他”。陶林叫他去拿毛巾。他去厕所拿一条长的毛巾给房间里的人,当时赵帅府、杨山福、林东超在前面按住邵某的手,用以前的短毛巾塞邵某的嘴,具体是谁塞毛巾,谁按住手不记得了,当时邵某反抗,脚踢动,他用双手抓住邵某的左脚,并用腿跪压在邵某的脚上。接着不知道是谁把他拿来的长毛巾塞到邵某的嘴巴里,就他和赵帅府、林东超、杨山福动手,耿松领和陶林是主任,没有动手只是指挥他们。刚开始塞毛巾捂嘴时,邵某口里还发声、手脚扭动反抗,捂嘴1-2分钟后,他用手摸邵某的腿,感觉腿部的脉搏很微弱,眼睛一直瞪着不眨眼,有人说邵某鼻子没呼吸了,不知是杨山福还是赵帅府把邵某嘴里的毛巾扯开了,赵帅府还用双手用力按压邵某的胸部,邵某还是没反应。他摸邵某的脉搏,发现邵某的手已经冰凉没有脉搏了。陶林主任看到这种情况马上打电话,不知打给谁。陈具财来了以后,陶林让他和林东超、杨山福去睡觉了。
14、同案人赵帅府供述:他于2015年11月在广东东莞打工时被与其网恋女孩骗到江西鹰潭后强迫加入传销组织,迫交了“天津天狮”15套产品的42000元的费用,但他并没见过有什么产品。进去后还按照组织的要求也用QQ加人骗了三个人,但不是他去接的人,也不知大主任把人安排在哪里。他被转移到株洲田心后是由陶林管。邵某是2016年7月21日被骗进来的。7月27日早上开始,邵某不肯吃饭,并装作要呕吐吐不出来的样子,晚上天黑时他跟邵某谈心,邵某说不想呆在这里。但领导没有发话,他们不能放人。晚上10点多钟,邵某开始大声哭,越哭声音越大,且停不下来,他怕哭声惊动小区里的人,就和林东超、杨山福、李国会把邵某抬到主任的卧室里,而其他人就在另一间卧室睡觉。他说把邵的嘴捂住,不记得是谁拿一条毛巾捂住邵某的嘴,邵某没有反抗不哭了,他们把毛巾松开了。陶林主任回到租房,说了几句狠话吓唬邵某,邵大声喊:“啊、啊”。陶林主任就说:“把嘴堵上。”不知道是谁拿了一块毛巾过来,他、林东超、李国会按住邵某的手脚不让他反抗,杨山福把毛巾塞进邵某的嘴巴里面。后来杨山福来到租房跟邵某说话,但邵某继续喊叫,陶林、杨山福叫他们继续塞毛巾,不知道是谁拿了洗脸的大毛巾过来,他用双手按毛巾想把毛巾塞进邵某嘴里,但是塞不进去。杨山福把毛巾塞进了邵某的嘴里。他用腿夹住邵某的左大腿,李国会按住邵某的右大腿,林东超按住邵某的左手,杨山福一只手拿毛巾捂住邵某的嘴巴,一只手按住邵某的右手。捂邵某的嘴几分钟后,他发现邵某的腿没动静,摸其大腿感觉没脉动,他说:“感觉不对劲,别搞出什么事”,这时杨山福还在捂住邵某的嘴巴,说邵某的鼻子还有呼吸,是装的,其他人都没有做声。他摸邵某的手感觉有点凉,心脏跳动不明显,陶林摸了邵某的心脏后出去打电话。他们按邵某的心脏想给他做心脏复苏,但没有反应。耿松领叫他倒点醋、盐、酱油过来,耿松领、陶林把醋、盐、酱油混合物灌到邵某嘴里,邵某没有动静。耿松领要陶林拿了一粒胶囊,打开胶囊的外壳,把里面的药颗粒倒到邵某的嘴巴里,喂了水。不久陈具财大主任来了,陈说不要让此事让其他人知道,耿松领让他对租房其他人说邵某被调配到他那里去了,意思是不让租房里的人起疑心。杜主任也来到租房,不知道是谁喊了的士,他们就把邵某抬到的士送医院抢救。
15、上诉人杨山福供述:他于2016年4月4日被人以介绍女朋友的名义骗至江西鹰潭加入传销组织。6月有40—50人被传销组织从鹰潭带至株洲。株洲分别在杜某、耿松领两个主任的窝点。7月他被调至陶林主任的窝点。窝点内有林东超、李国会、赵帅府等几个人,还有女的。他到这个窝点的第三天上午,邵某被骗到这个窝点。是被一个女的骗进来的。邵某进来后,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钱包等随身物品就被他们搜走,并且其身边总是有人跟随,不准出门,被控制起来。有人不停地对邵某进行洗脑,要其加入传销组织,但邵某始终不听,好几天都没效果。7月底的一天,陶林要他们继续做工作,自己出去了。他与林东超、李国会做了邵某一天的工作,其都不理睬,也不吃东西,哇哇大声哭叫。他与赵帅府、林东超、李国会等人一起把邵某抬到女寝室,赵帅府让他不要叫,邵某不听继续叫,赵帅府说把他嘴堵上,他就用手按住邵的嘴巴,不记得谁拿了一条毛巾来,他与林东超、李国会等人按住邵的手脚。当晚不知为何耿松领来了,进来做邵的工作。他与林东超、李国会、赵帅府按邵的手脚,用毛巾堵邵的嘴巴,邵的身体不停的摆动,不停的发出叫声。耿松领继续对邵洗脑,有十多分钟,发现邵不动了,他们就将毛巾松开了。后来耿松领、陶林出去了一下,然后陶林又回来,要他们将邵的衣服穿好,就让他与林东超、李国会去另一个房间睡觉。不知睡到什么时候,他和一个叫邵林的被陶林叫起来,其他人不知哪去了,走到马路上叫了一辆出租车,带到另一个窝点。当时李国会、林东超等人都在。当天陶林带他们到了一个宾馆,下午将他们带到了江西鹰潭。
16、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016年9月5日17时20分,17时27分,同案人陈具财、陶林分别带领公安侦查人员前往作案现场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中兴村进行指认。
17、辨认笔录:
①李国会分别对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害人邵某,分别辨认出耿松领、林东超、杨山福、陈具财、陶林系案发时参与伤害邵某的人。
②林东超分别对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害人邵某,分别辨认出陶林、陈具财、耿松领、杨山福、李国会系案发时参与伤害邵某的人。
③陶林分别对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害人邵某,分别辨认出耿松领、赵帅府、李国会、杨山福、林东超、陈具财系案发时参与伤害邵某的人。
④陈具财分别对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害人邵某,分别辨认出耿松领、陶林、林东超、李国会、赵帅府、杨山福系案发时参与伤害邵某的人。
⑤赵帅府分别对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害人邵某,辨认出邵某、陈具财、林东超、李国会系案发时参与伤害邵某的人。
杨山福分别对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害人邵某,分别辨认出耿松领、陶林、林东超、李国会、赵帅府系案发时参与伤害邵某的人。
1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6年9月11日将杨山福列为刑拘在逃人员,对其进行上网追逃。
1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2016年9月11日,株洲市公安局刑侦队将杨山福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进行上网追逃。杨山福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5日被抓获。于2017年1月13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1月14日刑满释放。同日,杨山福在江西鹰潭火车站欲乘火车返回武昌时,被鹰潭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核对,系网上追逃嫌疑人。鹰潭警方遂通知株洲市公安局刑侦队。株洲警方于2017年1月17日将杨山福押解回株洲。
20、前科材料及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杨山福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2017年1月14日拘役期满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鹰潭市看守所对其予以释放。
21、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邵某,上诉人杨山福的出生日期及户籍所在地,案发时杨山福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山福伙同多人为逼迫被害人邵某加入传销组织,使用暴力强制并用毛巾堵嘴等手段对其实施人身伤害,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上诉人杨山福受其上级头目的指使,伙同其他传销人员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杨山福上诉提出:“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胁从犯,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杨山福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强压在地上并用毛巾堵嘴,具有伤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且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山福加入传销组织后在实施其上线头目的指令中积极主动,并非受到胁迫而为。原判对杨山福定性准确,并根据杨山福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其为从犯,已对其从轻处罚。杨山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旭东
审判员 余俊杰
审判员 张熙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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