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传销组织用毛巾堵嘴、按压、灌水等方式致人死亡
邓阳阳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刑终246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阳阳,男,汉族,1990年8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批准逮捕,2017年2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阳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赣07刑初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阳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邓阳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1月,同案犯谢某2(已判决)领导罗某3武(在逃)、邓阳阳、陈某等人,组织多名传销组织成员至赣州市章贡区,分成三个传销窝点。分别由罗某3武、邓阳阳、陈某负责管理。期间,该传销组织通过谈男女朋友、做生意为由诱骗人员到赣州从事传销活动。在有新人来到传销窝点时,则由罗某3武、邓阳阳交叉训导接待新人,接待新人一般采取用毛巾堵嘴、按压、控制人身自由、灌水等方式迫使新人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5月份,陈某窝点内传销成员覃浩天(已判决)对同学罗某1谎称自己在赣州开挖机,欲将罗某1骗至赣州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向大主任谢某2报告。谢某2表示同意,并将罗某1安排在邓阳阳窝点,同时安排罗某3武负责训导接待新人。
2015年5月24日上午,被害人罗某1坐火车到达赣州,覃浩天向谢某2报告后,谢某2与罗某3武、邓阳阳一起商议接新人事宜。随后,由罗某3武安排周某(已判决)陪同覃浩天一起去接罗某1。同时,邓阳阳通知自己窝点内成员整理房间,准备接新人,并安排蒋某、阳某(均已判决)手拿毛巾负责堵嘴,由阳某做罗某1的“黑脸师傅”,刘某4(已判决)做罗某1的“白脸师傅”,窝点内其他男成员协助罗某3武训导接待罗某1。上午10时许,覃浩天、周某带领被害人罗某1进入邓阳阳负责的窝点,被害人罗某1一进门就被刘某2、蒋某、阳某、王某2、李亚运、刘某3、王某1、张某、黄某、方某(均已判决)按倒在地,同时被蒋某、阳某用毛巾堵住嘴巴。被害人罗某1被按住后,不停的反抗,罗某3武便叫人拿水过来,周某从卫生间用红色塑料桶提了半桶水进了小房间。随后,刘某2用毛巾盖住罗某1的嘴,罗某3武用水瓢对罗某1进行灌水,蒋某、阳某、王某2、李亚运、刘某3、王某1、张某、黄某、方某则按住罗某1的手脚及身体。罗某3武见被害人罗某1不说话,便叫人换大桶,于是蒋某到卫生间提了一个白色的大桶装了半桶水与方某、周某一起抬进小房间。罗某3武吩咐在场人将罗某1倒立起来,使罗某1头部全部浸入水中。多次反复后,罗某1脸色变青、手发黑,罗某3武见状则吩咐大家将罗某1平躺着放下,并按压罗某1的肚子,李亚运则掐罗某1的人中。罗某1仍然没有反应,罗某3武便向谢某2报告情况。谢某2与邓阳阳到达现场后,吩咐刘某2、周某给罗某1换上干净的衣服,与罗某3武一起将罗某1背下楼欲将罗某1送往医院,同时打120电话。120救护车到达后,经医护人员诊断,罗某1已死亡,遂报警。谢某2、罗某3武、邓阳阳听到报警后,迅速逃离现场。谢某2叫邓阳阳将其窝点的人员安排到其他窝点,邓阳阳联系其窝点管家刘某2,随后,刘某2、周某将窝点人员带到另一传销窝点。经鉴定,被害人罗某1系水中窒息死亡。2017年2月17日,邓阳阳被抓获归案。2017年8月12日,邓阳阳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罗某4、班某达成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邓阳阳的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阳阳伙同谢某2、罗某3武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阳阳是案发传销窝点的主任,积极安排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阳阳当庭自愿认罪,事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邓阳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上诉人邓阳阳上诉提出,1、应认定上诉人为从犯;2、被害人死亡超出了上诉人故意的范围;3、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有期徒刑十年以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同案人谢某2在赣州市章贡区领导同案人罗某3武、同案人陈某、上诉人邓阳阳等人组织传销,由罗某3武、陈某、邓阳阳分别负责管理三个传销窝点,接待新人一般用毛巾堵嘴、按压、控制人身自由、灌水等方式交叉训导,迫使新人加入传销组织。
2015年5月份,陈某传销窝点的成员即同案人覃浩天向大主任谢某2报告后将罗某1骗至赣州,谢某2将罗某1安排在邓阳阳窝点,同时安排罗某3武负责训导接待新人。同月24日上午,谢某2与罗某3武、邓阳阳一起商议接新人罗某1事宜,接着邓阳阳安排蒋某、阳某手拿毛巾负责堵嘴,由阳某做罗某1的“黑脸师傅”,刘某4做罗某1的“白脸师傅”,窝点内其他男成员协助罗某3武训导接待罗某1。上午10时许罗某1一进邓阳阳负责窝点的门,就被按倒在地并被人用毛巾堵住嘴巴,罗某3武等人用水瓢对罗某1进行灌水、将罗某1头部全部浸入水中,多次反复后致罗某1脸色变青、手发黑后报告谢某2。谢某2与邓阳阳到达现场后,与罗某3武一起将罗某1背下楼并打120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后诊断罗某1已窒息死亡,遂报警。谢某2、罗某3武、邓阳阳得知报警后,迅速逃离现场,同时邓阳阳按照谢某2的指令,让其窝点管家刘某2、周某将窝点人员带到另一传销窝点。2017年2月17日,邓阳阳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2日,邓阳阳的家人与被害方达成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对邓阳阳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受立案情况。
2、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我住在章贡区沙河新村金盆山路161号二楼。2015年5月24日上午,我看到在我住的这栋楼五楼住的男子出来,另一名男子背着一个人下楼,这个被背着的男子头垂下来,手臂下垂且有点紫色,看起来没有血色,是昏迷的样子,整个身体都是瘫着的。等我走到家里楼下的时候有十几个人从楼上下来,其中还有两个女的。
3、证人伍某、叶某、刘某1的证言,证明伍某是案发现场这栋楼的房东,叶某是伍某的丈夫,刘某1是伍某的母亲。五楼的租客自称姓邓,是重庆人,他是2014年12月开始租我们家房子的五楼,12月20日正式入住。听林某1说,2015年5月24日11时30分左右,看到有个穿白色上衣的男青年背着一个穿格子上衣的男青年出去,边上有两个男子跟着,其中有一个是邓某。他们背着那个年轻男子到马路上等了好久都没有等到车,后来一个姓侯的男子骑着摩托车从边上经过,邓某就叫姓侯的男子骑着摩托车送背着的人去医院,姓侯的男子看到这个人都不行了,就叫邓某赶紧拨打120,邓某就拨打了120电话,后来120急救车就过来了,医生发现这个男子已经不行了就叫邓某等人报警,邓某等人不报警,医生就自己拿出电话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邓某等几个人看到医生报警了就赶紧跑,其中有一个人还跑回我们家5楼去了,过了一段时间,5楼又跑下几个人下来,带着东西往马路方向跑了。
4、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4日中午,我骑摩托车从河头村往沙河新村方向行驶,走到沙河新村口子上一个十字路口时,看到三个小伙子背着一个人在等车,那几个小伙子叫我载他们到卫生院去,我说车子载不到那么多人,并叫他们赶快打120。于是几个小伙子中的一个就拿出手机打了120。
5、证人谢某1、诸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谢某1在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门诊值班,上午11点多钟接到l20急救中心总站的出诊通知,谢某1、诸某和医院的值班护士就从医院出发,十几分后到达章贡区沙河镇气压机厂路边见一名男子背着一个人走来,旁边还有一另名男子。我们把车上的担架抬下来,有一个人说这个人是溺水了。经过心电图检查,担架上的人已经死亡了。谢某1当时跟那几个男子说这个人已经死了,诸某就说要不要打110,这几个男子一听就快步走开了,诸某就用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
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邓阳阳主任叫我们收拾好东西,让蒋某和阳某手拿毛巾捂嘴,刘某4当新人的师傅。平时有新人来,邓阳阳都是这样安排的,每次都是主任说了算,其他人不能提意见。当天家里的男的都参与了接待新人,由罗某3武负责实施接新人。我指认了案发现场,依法辨认出了谢某2、罗某3武、邓阳阳、覃浩天。
7、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份的时候,罗某1从广西家中出来到深圳找工作,后来罗某1在广东佛山找了一个工作。一直做到2015年5月中旬,罗某1就跟我外甥说一个姓覃的同学介绍罗某1去江西赣州学挖机。
8、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金盆山路161号5楼出租房内及现场相关情况;同案犯对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水桶、毛巾等依法进行了指认。
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罗某1符合生前水中窒息死亡。
10、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罗某1未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
11、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罗某1胃内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乐某、果虫磷、马拉硫磷、敌敌畏、毒死蜱、呋喃丹、三氟氯菊酯、巴比妥、氯丙嗪、安定、舒乐安定成分。
12、DNA个体识别/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支持罗某4、班某为“2015年5月24日在章贡区沙河镇323国道沙河气压机厂对面无名男尸”的生物学父母。
13、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2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邓阳阳抓获归案。
14、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证明2017年2月17日至2月23日邓阳阳临时羁押在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15、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前后邓阳阳、谢某2、罗某3武的手机通话情况。
16、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谢某2等14人已经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17、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7年8月12日,邓阳阳亲属与被害人亲属罗某4、班某达成刑事赔偿协议,邓阳阳亲属按照协议约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2.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18、同案人谢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1日左右,覃浩天说有个同学很想过来跟他学挖机,意思就是覃浩天以学挖机作为理由骗同学来赣州,覃浩天说这个人叫罗某1,和覃浩天是老乡也是同学。过了两天,覃浩天说同学已经买了来的火车票,我就安排覃浩天和周某一起去接罗某1,跟邓阳阳说“覃浩天这个同学安排到你这里,到时候罗某3武来堵一下”,即为让新人尽快加入传销组织而让罗某3武出面给新人一个下马威的意思。罗某1到赣州一个多小时后,我接到罗某3武的电话说罗某3武给罗某1灌了一点水,罗某1就不对劲了,浑身发白。我来到出租房里,看到罗某1躺在最靠里面的房间地上,整个人睁着眼睛一动不动的,脸色发白,身上衣服都湿掉,我用手指放在罗某1鼻孔处,感觉有点呼吸,我就叫罗某3武他们把罗某1身上的衣服换掉,然后叫罗某3武把罗某1背起来送医院,我在后面扶着。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来了,医生说罗某1已经死亡。
罗某1去邓阳阳家是我安排的,我跟邓阳阳、罗某3武商量过的。罗某3武去邓阳阳家也是我安排的,平时罗某3武会主动要求“堵人”。“堵人”一般是先控制人身自由,把新人东西收掉,要是新人不老实,就会有人按住新人,使用毛巾堵住新人的嘴,要是新人还不老实,就会对新人进行灌水。我们说的“灌水”,就是使用一个大脸盆装满水,把新人的头往水里按,再不老实,就会用“洗拖把”的模式,即用一个大桶装好水,把新人倒立起来,头往水桶里面放,像洗拖把一样弄。我依法辨认出同案人周某。
19、同案人周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二十几号的一天早上,谢某2说会来个新人而叫我们把东西收拾好。我和覃浩天听从罗某3武的安排一起把新人接到住的地方,我一进门就把门锁掉,蒋某、阳某、刘某2等人就从房间里冲出来把这个新人按住、推到房间里并按在地上。罗某3武说“给我打一桶水来”,我就去卫生间拿一个红色的木桶装了半桶水进来,还拿了一个瓢。罗某3武用毛巾捂住新人的嘴,给新人灌水,新人就一直在乱蹬、挣扎。过了一会,蒋某说要换大桶,我就去卫生间拿大桶,他们便对新人“洗拖把”,把人倒立起来,把头浸到水里去,见这个新人手脚发白,不乱动了,罗某3武就出去打电话。过了一会谢某2过来了,罗某3武和谢某2就把新人背走了。
20、同案人覃浩天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份,罗某1打电话问我在哪里、在做什么,我就骗罗某1说在赣州开挖机,罗某1说也想来学。过了四五天,罗某1说买好了火车票。当天上午七八点钟的时候,罗某3武把我带到邓阳阳主任在沙河新村的窝点,谢某2、周某、邓阳阳都在,罗某3武安排我和周某两人去接罗某1,接到后带到邓阳阳家里去,我们这样做了,到邓阳阳家是周某开的门,我把罗某1带进去之后,蒋某、刘某4、刘某3等人冲出来把罗某1拉进房间,蒋某用一块毛巾捂住罗某1的嘴,其他几个人一起把罗某1控制住。过了一会,蒋某问我罗某1是不是哑巴并提了桶水进去,后来蒋某又提了白色大桶进去。我知道蒋某提水进去是给罗某1灌水,灌水是组织的一种惩罚措施,就是为了让新人感到恐惧害怕而加入组织。
21、同案人刘某2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新人进了我们家,我和周某、李亚运、蒋某、王某2、刘某3、阳某、张某、方某、黄某就围住新人,新人面朝上被按住在地上,我上前按住新人的额头,罗某3武问新人老不老实,新人不说话,罗某3武让我们去提水,罗某3武用水瓢舀水一点一点往新人口鼻处倒水,新人鼻子进水后就呛得老咳嗽,一直不老实,罗某3武就叫人提了一大桶水来,然后大家就把新人倒过来提着,我们提着新人把头倒进装满水的桶里,在水里放了10秒左右,再把新人提起来,新人就没反应了。谢某2、邓阳阳、罗某3武肯定知道要对新人进行控制、体罚、灌水。邓阳阳在新人来之前让大家收拾好东西,安排了刘某4、蒋某做带教师傅,蒋某拿毛巾捂嘴,并叫我们要听罗某3武的安排,窝点的大小事都是邓阳阳说了算。事发后,邓阳阳打电话给我,叫我们撤离窝点。我依法指认了案发现场并辨认出了谢某2、邓阳阳、罗某3武、覃浩天。
22、同案人蒋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看见四五个人将一个新人抬进房间里面,新人的嘴巴被人用毛巾堵住了,我上去摁住新人的右手手腕,我们将新人摁倒在地上三分钟左右,新人不停地挣扎,罗某3武就对新人说“你讲不讲道理”?但新人不说话、还大喊大叫。罗某3武很生气,便叫人拿水过来,周某就提了一小桶水过来,罗某3武拿起水瓢往新人嘴巴上的毛巾上面倒水,就这样反复弄了半个小时左右,罗某3武说“拿个大桶来”,然后我就去卫生间拿大桶接水,接了半桶水左右,我就和黄某、方某一起把白色的大桶抬到房间去了,罗某3武说把新人倒立起来,把新人的头放到水里去。张某和另外几个人一起把新人倒立起来,把新人的头浸在水里,期间新人的肚子动了一下,水桶里面冒了泡泡,张某他们就把新人放了下来,发现新人不会动了。新人来之前,邓阳阳安排了刘某4唱白脸,阳某唱黑脸,还安排了我和阳某拿毛巾堵住新人的嘴。我依法指认了案发现场、辨认出了谢某2、罗某3武、邓阳阳、周某、覃浩天。
23、同案人方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得知家里要来新人,罗某3武就和我们讲,他新来的时候是怎样被人整到服气的。后李亚运叫我和黄某负责按新人的腿。过了一会,听见开门和关门的声音,我们一大群人就冲出去,阳某、蒋某各拿一条毛巾,这个新人被其他的男成员压住按在地上了,新人的嘴巴被毛巾捂住了,然后我们就把新人抬进男生房间,罗某3武叫他老实点,但他也不老实、想叫、挣扎。罗某3武就讲提桶水来,不知谁提了半桶水进来。罗某3武用水瓢舀水,通过捂住的毛巾往嘴巴里面一直倒水。半桶水倒完了,罗某3武讲再去打桶水来,蒋某、周某就去打了大半桶水进来。罗某3武继续给新人嘴巴里灌水,但是新人一直没有开口求情。第二桶水灌完了,罗某3武就叫我们把大桶装满水拿过来。于是我和周某、蒋某三个人一起将大桶抬到房间里面。罗某3武、李亚运、阳某、王某1、刘某2就将新人抬起来,头朝下,几个人提住新人的脚,将这个新人的头放在大桶内。大概有一分钟,新人在水中吐了,吐的东西都漂到水面来了,我们就把新人抬起来。邓阳阳安排刘某4当白脸师傅,阳某做黑脸师傅,蒋某拿毛巾负责捂住新人的嘴。我依法指认了案发现场、辨认出了谢某2、罗某3武、邓阳阳、覃浩天。
24、同案人王某2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刘某2、李亚运、刘某3、阳某、蒋某、方某、黄某和其他人一起把一个新人按倒在地并进行灌水。刘某2按住新人的头,罗某3武给新人灌水,我和黄某按住右脚,其他男成员也按住了手和脚。罗某3武叫我们把新人提起来,我们就把新人头下脚上倒提起来,然后把新人整个头和脖子都浸到水里去。这个窝点的主任是邓阳阳,邓阳阳安排了刘某4做新人的白脸师傅,阳某做新人的黑脸师傅,如果新人不听话就灌水,这个流程是主任安排好了的。我依法指认了案发现场。
25、同案人黄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11时左右,罗某3武说等下有人过来,要我们就一起按着那个人,王某2说等下按着那个人的时候不许笑,按着就行了。过了一会,姓覃的就带着一个新人(死者)过来,我们就冲出去,蒋某和阳某就先上去把新人按到客厅地板上,用毛巾塞住了新人的嘴,我们也冲上去按着新人,罗某3武让我们把新人抬到小房间里面,罗某3武用脚按着新人的手,蒋某、王某2、王某1也按着新人的手,我和阳某、师弟、李亚运、张某按着新人的脚,周君按住新人的身体,刘某2按住新人的头。新人不说话,罗某3武叫周某去打水,周某用红色的塑料桶提了半桶水进来,罗某3武和刘某2使用塞嘴的毛巾放在新人的脸上,罗某3武使用水瓢将水倒入新人嘴上,新人一直挣扎,但就是一句话不讲,罗某3武就一直给新人灌水,一直把这桶水给灌完了,然后罗某3武又叫周某去打水,周某用一个白色的大桶打了半桶水,罗某3武叫我们把新人抬起来,脚朝上,头朝下,罗某3武把新人的头放在水桶里面持续了两分钟,然后叫我们放下来,就发现新人脸上变青色,手上变成黑色了。我依法指认了案发现场。
26、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早上八九点钟,邓阳阳让我们收拾好东西,安排刘某4做白脸师傅,阳某做黑脸师傅,其他人就一起控制新人。上午11点钟左右,覃浩天把新人带到我们住的出租房,一带进来我们家里的男的就全部上前一起把新人按在地上,然后又抬到房间里面。罗某3武和刘某2问话,但新人就不说话,罗某3武就说给新人灌水。有人用水桶提来了水,我们把新人脸朝上按在地板上,我按住新人的脚,刘某2、阳某等人有的按手有的按脚,罗某3武把毛巾盖在新人嘴巴上,用水瓢从水桶里面舀水浇到毛巾上。这样灌了几分钟,我就出去了。我还听到罗某3武叫人去提大桶来,意思就是要用“洗拖把”来折磨新人。
27、同案人刘某3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刘某2叫我们收拾东西,我就知道有新人要来,刘某4被邓阳阳安排做新人的师傅。开门之后罗某3武叫我们冲出去按住新人,我们男的就全部都冲出去按住那个新人,蒋某和阳某最先上去按住新人,我们将新人抬到“课堂”去了,把新人躺着按在地上,新人不停挣扎、想大叫,看到新人还是不“冷静”,罗某3武就说提一桶水来,周某就提了一桶水过来。罗某3武先是用毛巾盖住那个人的嘴巴,然后倒了一点点水吓了吓新人,新人不停的想大叫、不停地挣扎,罗某3武就用水瓢往毛巾上浇水,罗某3武还叫周某和蒋某去换了大桶装水,这样一直弄了十多二十分钟,我们把新人抬到水桶上面,罗某3武用手抓住那个人的头往水里按。一般新人到哪个家,就由哪个家的主任出面去控制,体罚也是要谢某2才能决定的。谢某2、罗某3武、邓阳阳、覃浩天都知道带新人来就要对新人进行人身控制,对新人进行体罚,看新人态度决定要不要灌水。这次罗某3武过来,谢某2和邓阳阳肯定是一起商量决定的。我依法指认了案发现场并辨认出被害人罗某1以及同案人覃浩天、谢某2、罗某3武、邓阳阳。
28、同案人刘某4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早上8点钟的时候,邓阳阳安排我带一个新人做师傅,阳某做新人的黑脸,黑脸的职责就是做坏人,负责看管新人,其他人就等新人过来之后一起控制新人。后来罗某3武等人就在房间里给新人灌水,罗某3武给我使眼色,意思让我去求情。后来罗某3武叫其他人拿大桶过来,蒋某和刘某2就提了一桶水进来,罗某3武等人就把新人整个人倒立起来即洗拖把,让新人的头整个没在桶里水中,过十几秒再把新人提起来,这样来回一次之后,新人就一动不动了。新人过来时,我们有一整套流程是对付新人,首先堵嘴巴防止新人大喊大叫而引来外人;然后就是控制新人,不让新人逃跑;如果新人挣扎,我们就会抓住新人的手脚,按倒在地上;如果新人还不老实,就会对新人灌水。
29、同案人王某1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上午9点多钟,刘管家说有新人要来。没过多久外面有人敲门,我们房内的所有人就快速冲到另一个房间的门口站好,蒋姓男子第一个冲进了房间里面,蒋姓男子一进去就用毛巾捂住了新人的嘴,我们部分人将新人抬了起来,然后将新人按倒在地上,我负责按住新人的左手小手臂,当时新人在挣扎,王某2也跑过来按新人的左手,之后罗某3武走了进来对新人喊道“你老实不”?但新人没有回答并使劲挣扎,罗某3武很生气,之后不知道是谁提了一桶水放在新人的脑袋旁边。刘管家蹲在地上控制着新人的脑袋,罗某3武拿了一条毛巾盖在新人的嘴巴上,拿着水瓢在桶里舀了一瓢水,慢慢将瓢中的水往毛巾上倒,罗某3武一边倒一边说“帅哥,你嘴巴很硬是吧”,但新人没说话、拼命扭动身体,罗某3武见新人不搭理他很生气,期间罗某3武叫刘某4上前充当好人,但新人还是挣扎,就这样罗某3武灌了20分钟左右的水。停止灌水之后新人还是没有说话,罗某3武说“整大桶的水过来”,就有两个人抬了有大半桶水的大桶过来。罗某3武说“把他的腿给我提起来,他的头给我浸到水里去”,蒋姓男子等人将新人的腿提了起来,新人的头部被整个浸泡到桶里面,持续了一两分钟之后新人已经没有动弹了,罗某3武就去挤压新人的肚子、胸口,但是新人依旧没有反应。当时新人的心脏还有跳动,但没有知觉。每个新人过来都要经历这么一个过程,我来的时候也被灌过水。我依法辨认出了黄某。
30、同案人阳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8点多,邓阳阳在叫大家把房间的东西收拾一下并安排我唱黑脸,刘某4唱白脸,蒋某和我用毛巾捂住新人的嘴,不让新人喊救命,其他人就把新人按到地上,如果反抗的话就灌水。上午10点多钟,覃浩天带新人到了我们“家”,我和蒋某准备好了毛巾藏在讲课的房间里,其他人藏在邓阳阳的房间里。我听到客厅里有脚步声就打开房门,蒋某拿着毛巾冲上去捂住那个新人的嘴,其他人就冲出来将新人放倒在地仰面朝天并控制住手脚,我们就将新人抬进讲课的房间,刘某2、王某2、刘某3、王某1按新人的左手,李亚运按新人的右手,罗某3武用脚踩住新人的右手,张某、方某、刘某3按新人的左腿,我和黄某就按新人的右腿,蒋某捂住新人的嘴巴,罗某3武叫新人不要乱叫,新人不回答,罗某3武就说打水来,周某装了半桶水过来,罗某3武用毛巾盖住新人的嘴,用瓢倒水到毛巾上漏水到新人嘴里,重复将水倒在毛巾上后,罗某3武就将毛巾拿开,直接用瓢倒水到新人嘴里,快用完这半桶水时罗某3武就叫蒋某换成大半桶水,罗某3武一只手抓住新人的手,另一只将新人的头按到水里,一两分钟后,新人有点不省人事了,罗某3武就叫大家把新人抬起来,新人还稍微能动一点。新人来都是要走这套程序,不听话会被灌水。我依法指认了案发现场并辨认出了周某。
31、同案人李亚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邓阳阳主任告诉我们家所有成员,说等会有一个新人要来,罗某3武主任负责接新人,刘某4负责带新人,阳某做新人的黑脸师傅,假如新人不听话,其他的人就负责按住新人的手脚。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周某和姓覃的男子将一名二十多岁青年男子带至我们的住处。这名男子一进入房间,大家一起把男子按倒在地上,阳某把毛巾放在那名男子的嘴上,罗某3武用毛巾捂住男子的嘴巴。男子很不听话,一直在那里挣扎,其他人就上前把男子的手和腿按住,罗某3武说“拿桶水过来,这家伙不老实”,有人去提了一桶水过来,罗某3武用一把红色的塑料水瓢往该男子嘴巴里灌水,男子还是不老实,一直在地上吼叫,罗某3武说“把他抬起来”,身边的人就将男子倒立着抬起,把男子的头全部浸入到水中十秒至十五秒之间,再把男子从水中提起来,该男子呼吸很弱,脸色发青。我上前掐男子的人中,但是男子没有反应。我依法指认了案发现场、辨认出了谢某2、邓阳阳、罗某3武、覃浩天、周某。
32、上诉人邓阳阳的供述,证明谢某2和我说过会安排一个新人到我家,叫我安排一个黑脸,一个红脸师傅,然后配合罗某3武堵新人。2015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开会时,我就说等下会有一个新人过来,一个人作为新人红脸师傅,一个人作为新人黑脸师傅,其他人配合罗某3武主任堵新人。安排好后,谢某2叫我下去汇合,我到楼下看到罗某3武上楼去了。过了一会,我看见新人被带上去了。十几分钟后,谢某2就接到罗某3武的电话,说新人快不行了,我和谢某2就上去,看见新人躺在地上,身上都是水,脸上发紫,有几个人站在旁边,我和谢某2说“赶紧把人送到医院去”,罗某3武就背着人下去了,我和谢某2就去拦的士,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过了十几分钟,急救医生就过来了,检查了一下说这个人不行了。听了这话,谢某2就叫我们赶紧跑,我们三个人就跑了,在跑的过程中,谢某2叫我打电话给家里人,赶紧去另外一个家,我就打电话给刘某2,叫他们去罗某3武的家里。我躲了两天后,就坐汽车回重庆家里了。我作为窝点的主任主要负责吃住行、培训学习,再安排人不断发展下线,如果有新人来,我们会向大主任谢某2汇报,由谢某2统一安排对新人实行恐吓、下马威、“淹鸽子”等。一般先会用语言威胁,按压在地上,如果新人还不老实就会实施灌水,用毛巾盖在脸上,然后倒水到毛巾上。我依法辨认出了罗某3武。
3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讯问的程序。
34、户籍信息,证明邓阳阳是成年人、无前科等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邓阳阳上诉提出,被害人死亡超出了其犯意、应认定其为本案从犯的意见。经查,邓阳阳作为事发传销窝点的负责人,与谢某2、罗某3武一起商议了接待被害人事宜,邓阳阳还专门开会安排了刘某4做被害人的“白脸师傅”,阳某做“黑脸师傅”等具体工作,让自己的手下对不听话的新人进行灌水、“洗拖把”从而造成了本案的悲剧即被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法应认定在邓阳阳放任的犯意之内,且在被害人死亡后邓阳阳还专门打电话指挥刘某2、周辉吩咐自己窝点的传销成员转移,可见邓阳阳在本案中一直起了主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阳阳伙同谢某2、罗某3武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阳阳为发展传销组织,伙同谢某2、罗某3武等人指挥传销组织成员共同采用灌水、“洗拖把”等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了他人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处罚。邓阳阳身为案发传销窝点的主任,本案中积极安排了自己的手下分工负责地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承担主要责任;邓阳阳事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归案后能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邓阳阳上诉提出被害人死亡超出其犯意、其是从犯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原审在量刑时已经根据邓阳阳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作出了适当的量刑,邓阳阳还请求二审再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照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志兰
审判员 池 峰
审判员 周素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江 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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