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市传销组织人员对受害者进行抢劫殴打致人死亡被判刑
潘正远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刑终317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正远,男,1993年7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从江县下江镇摆仰村*组,暂住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一建司家属院。2016年8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俊杰,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从江县下江镇联心村*组,暂住汉中市汉台区张万营村*组**号。2016年8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斌,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青松,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开阳县龙水乡新场村太坪组,暂住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一建司家属院。2016年8月26日被抓获,同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天友,男,1992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麻江县,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麻江县贤昌镇营山村*组,暂住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一建司家属院。2016年8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光晶,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会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会理县云甸镇荆凉村*组**号,暂住汉中市汉台区万隆综合小区。2016年8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正远、梁俊杰抢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抢劫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7)陕07刑初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潘正远、梁俊杰、余青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梁俊杰受被告人潘正远指使安排被告人余青松、杨天友、王光晶将被害人向厚德带至李家湾水库迫使其购买新柏兰公司传销产品。次日6时许,梁俊杰经请示潘正远后指令在李家湾水库等候的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让向厚德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家人骗钱,向厚德被迫按照梁俊杰要求,谎称骑车撞倒小孩需去医院检查,让其父汇款。随后,在梁俊杰等人威胁下,向厚德被迫以同样方式向其姐向侯勤等人索要钱财。当日10时许,向厚德手机收到2000元人民币到账信息提示,梁俊杰等人迫使向厚德从鞋内取出银行卡。梁俊杰认为向厚德不老实,与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持续对其拳打脚踢,将向厚德金戒指、驾驶证、身份证、500余元现金等随身物品拿走。随后,梁俊杰又按照潘正远要求胁迫向厚德谎称受伤小孩需做手术,要家人继续汇款22000元。梁俊杰因向向厚德索要银行卡密码无果,又与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对向厚德持续殴打,逼迫其说出密码。12时至13时许,向厚德分别收到家人汇款10000元、12000元,梁俊杰按照潘正远安排指使杨天友将钱取出,潘正远安排传销人员到李家湾水库让向厚德购买8份新柏兰公司传销产品,拿走现金23200元。后向厚德伤势严重,经潘正远同意,梁俊杰、王光晶、杨天友、余青松将向厚德带至“吕东红”诊所救治,医生让送大医院,“120”救护人员检查后确认向厚德已死亡,即报警。余青松被当场抓获,次日,其余四被告人先后被抓获。经鉴定,向厚德系(拳脚、条形棍棒等)钝性外力打击,造成全身广泛性皮下出血,脑挫伤坏死、颈椎骨折、脱位、胸骨、肋骨多发性骨折、心、肺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调解,五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王光晶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杨帆代五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4900元,以上共计279900元(已履行)。
另查明,2016年4月至8月期间,杨帆(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介绍、宣讲等方法直接或间接发展杨天华、向厚德等约七十人从事传销活动,任该传销组织汉中市汉台区经理,潘正远、梁俊杰及郭平、龚家阳(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主任,分别负责管理一处出租屋内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培训和发展下线等事务。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正远为迫使被害人购买传销产品,指使被告人梁俊杰带领被告人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采取殴打、体罚等手段,强行索取钱财购买传销产品,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潘正远、梁俊杰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法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购买商品作为返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作用积极、互相配合,均为主犯,梁俊杰在潘正远的安排下,指使其余三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参与体罚、殴打被害人,应对被害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潘正远首起犯意,指使梁俊杰具体实施,在得知被害人伤情时,拖延救治时间,导致被害人死亡,作用次于梁俊杰;其余三被告人受梁俊杰指使,积极实施殴打、体罚被害人,亦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作用小于潘正远。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潘正远、梁俊杰在传销组织中均负有管理、协调等作用,潘正远属三级传销人员,梁俊杰属四级传销人员,故潘正远的作用大于梁俊杰。
被告人梁俊杰、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如实供述抢劫罪行及潘正远、梁俊杰如实供述传销罪行的行为构成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光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五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潘正远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五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均供述,本案系潘正远首起犯意,并指使梁俊杰等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索要钱财购买传销产品,故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主犯,其当庭否认指使梁俊杰等人以暴力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辩解意见无证据佐证,对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梁俊杰、杨天友、余青松辩护人及王光晶辩护人提出,四人均系从犯,请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了殴打、体罚被害人的行为,作用积极,均系主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梁俊杰、杨天友、余青松辩护人及王光晶辩护人均提出,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请求从轻判处,以及王光晶辩护人提出,其亲属已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5000元,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查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以被告人梁俊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潘正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杨天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余青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王光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作案工具树枝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人潘正远辩称,原判定罪不准,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梁俊杰辩称,他是受潘正远指使实施犯罪的,原判认定其作用大于潘正远不妥,请求予以公平判处。其辩护人提出了与梁俊杰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余青松辩称,原审判决量刑有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潘正远、梁俊杰抢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及上诉人余青松与原审被告人杨天友、王光晶抢劫犯罪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110案件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汉中市中心医院出诊登记表证明,2016年8月26日18时21分,汉中市中心医院“120”急救中心接电话报称,汉台区皇后酒店门口有一患者晕倒,急救人员赶赴诊查后确认该男子已死亡。同日18时34分,“110”报案中心接群众报警称,汉台区皇后酒店门口有人死亡。经初查,死者向厚德系他杀,即决定立案侦查。当场将余青松抓获,次日2时许将杨天友、王光晶抓获,4时许将潘正远抓获,15时许将梁俊杰抓获,经审讯,五人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告破。
2、证人向启云(向厚德之父)、向候勤(向厚德大姐)、张益勇(向厚德二姐夫)证明,向启云共有三个子女,大女儿向候勤、二女儿向候明及儿子向厚德。2016年8月16日,向厚德称去陕西省汉中市打工。同月26日9时许,他们接向厚德电话称,其骑车撞倒小孩需2000元去医院检查,向候勤便给向厚德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790005241353汇款2000元。向厚德又称小孩被撞成脑震荡和骨折需2.2万元做手术,向候勤、张益勇分别给向厚德汇款1万元、1.2万元。他们共给向厚德汇款2.4万元。向厚德死后,公安机关从杨帆处追回现金23200元已全部退交给他们。
3、证人许纪伟(“吕东红”诊所经营人)证明,2016年8月26日18时许,两个小伙子背着一个男青年就诊,他检查后发现该男子伤情比较严重,让其去大医院就诊,两个小伙子背着该男子出了诊所,他也关门回家。
4、证人杨帆(新柏兰公司经理)证明,2015年,她加入新柏兰公司做传销,公司分为五级,即A级,最高级;B级,经理;C级,主任;D级,主管;E级,业务员。2016年6月,上级安排她到汉中市汉台区做经理,即汉台区总负责人,她下级分别是主任潘正远、王学琴、杨政裙、王祖名、张勇,五个主任分别负责管理汉台区五个出租屋内的主管和业务员,每个寝室约十人左右的团队,因公司规定不得越级管理、联系,所以她对每个寝室人员不了解。公司安排肖腊英负责收钱交给她,她于次月15日到西安将本月所收钱款交给上级,江斌或陈蓉将上个月提成返还给她,她再按提成分给每个主任,主任再给主管和业务员分配。她任经理以来,每个团队(寝室)每个月的业绩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具体数额记不清。公司的传销产品原定价每套3900元,购买一套成为业务员,业务员可以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以此类推,购买第一套没有提成,从第二套起开始提成,每套提成525元;购买3至9套后,升为主管,每套提成700元;购买10至64套,升为主任,每套提成1470元;购买65至391套,升为经理,每套提成1470元;购买391套以上就是总经理,每套提成1580元,后来公司变动海蓝宝水晶莹组合套装售价为2900元,提成也为改为原有基础的70%,即业务员367.5元、主管490元、主任735元、经理1029元,总经理1106元。2016年8月26日19时许,肖腊英给她一个信封,里面有8张产品申请表及购买8套产品的钱,她拿回家放在卧室旅行箱里。次日3时许,潘正远打电话称出事了,她找到潘正远几分钟后,就被警察带回配合调查。
5、证人郭平证明,2013年,他通过朋友介绍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4月,传销公司租了辆大巴车将他们从银川拉到汉中,一起到汉中的还有潘正远,潘正远虽和他都是主任,但其直接受汉中片区经理杨帆领导,除管理一处寝室外,还负责管理其他几个寝室的主任及发放工资提成等。传销组织的层级和售销产品的分成比例与杨帆证明内容一致。
6、证人龚家阳证明,他2016年4月中旬在银川加入传销组织,4月底,他们约五十人从银川包一辆大巴车来到汉中,被分别安排到五个出租房进行传销活动。杨帆为总经理,潘正远为主任并负责领导他和梁俊杰等其他七个主任。传销组织的层级和售销产品的分成比例与杨帆证明内容一致。
7、证人杨天华证明,2016年4月底,杨天友介绍他到汉中加入传销组织,先被安排住在汉台区劳动西路五月花酒店后面出租屋,后被安排在兴汉路皇后酒店后面一小区出租屋,该出租屋为两室一厅,住有十六、七人,寝室领导为梁俊杰,潘正远偶尔来寝室视察,梁俊杰、杨天友、余青松都向潘正远汇报工作。传销组织的层级和售销产品的分成比例与杨帆证明内容一致。
8、证人钟阳证明,他于2016年到汉中加入传销组织,被安排在汉台区兴汉路大汉天一宾馆对面小区出租屋。总经理为杨帆,潘正远为经理,王贤艳为寝室主任。他购买十一套产品升为主管。传销组织的层级和售销产品的分成比例与杨帆证明内容一致。
9、证人徐天梅、白波、文美学、余祥颖、申耀明、梅荣申、罗慧强、朱晓银、赵伯群、郑洪祥、黄才胜、孙明泽、杨太元证明,他们都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游玩为名骗到汉中成为新柏兰公司汉中片区传销组织业务员。汉中公司总经理是杨帆,潘正远、梁俊杰、龚家阳、郭平等人为主任,每个主任负责一个出租屋,每个出租屋内住有十五、六个业务员。传销组织的层级和售销产品的分成比例与杨帆证明内容一致。
10、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K6107020000002016080118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1)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皇后酒店对面马路现场,一具男性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皇后酒店对面马路上,尸体上身穿翻领特步短袖T恤,下身穿蓝色牛仔中裤,双脚穿蓝色鞋面、白色鞋底的休闲鞋,无袜,外表可见多处伤痕。(2)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五星村李家湾水库现场,该水库南侧小树林处有两间瓦房,无门锁,室内北墙单人床一张,床上放绿色被褥和棕垫,无其他物品,距房西侧12米树林处,地面遗留一根长40.1厘米、直径1.5厘米树枝。
11、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台)鉴(法医)字[2016]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死者系他人(拳脚、条型棍棒等)钝性外力打击,造成全身广泛性皮下出血、脑挫伤坏死、颈椎骨折、脱位、胸骨、肋骨多发性骨折、心、肺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12、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司法)鉴(法物)字[2016]38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证明,在排除同卵多胞胎或近亲的情况下,向启云系该未知死者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
13、电子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及照片证明,(1)向侯勤于2016年8月26日9时52分、12时16分通过支付宝给向厚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790005241353账户汇款2000元、10000元;张益勇在同日通过手机银行给向厚德汇款12000元。(2)2016年8月26日12时54分、13时13分,杨天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中分公司王观营营业所从向厚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790005241353账户分4次取款12000元,向其邮政储蓄卡6217998700005844348转款10000元,同日取款9900元,支付手续费49.5元。
1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1)2016年8月27日从杨帆处提取向厚德2016年8月26日申请购买新柏兰公司产品资料8份(申请表上寝室领导为潘正远),提取现金23200元;(2)2016年8月27日从杨天友处提取其邮政储蓄卡(卡号6217998700005844348)及向厚德邮政储蓄卡(卡号621799790005241353)各一张。(3)2016年8月27日、28日分别从王光晶处提取向厚德金戒指一枚、现金68元;从余青松处提取向厚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从李家湾水库西北侧提取作案工具树枝一根,该树枝经梁俊杰、余青松、杨天友、王光晶一审当庭辨认无异议。(4)2016年8月31日采用针刺法提取向启云血样一份。
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2016年8月28日潘正远经指认,确认汉台区五月花酒店后面最后一栋楼二单元二楼东户系其租住的地方;梁俊杰、余青松经指认,确认汉台区张万营村四组51号3楼东户系其住所;杨天友经指认,确认汉台区五月花酒店后面最后一栋楼二单元二楼东户系其租住并将向厚德带走的地方;王光晶经指认,确认汉台区兴汉路万隆小区东单元6楼西户系其租住的地方。(2)2016年9月2日潘正远经混杂辨认,确认梁俊杰系其安排向向厚德要钱的人。(3)2016年8月28日梁俊杰、杨天友、王光晶、余青松经指认,确认汉台区老君镇五星村李家湾水库西北侧两间废弃砖房前树林系他们殴打向厚德并逼迫其给家人要钱的地方;皇后酒店后面“吕东红”诊所系他们给向厚德看病的地方;皇后酒店对面兴汉路南侧机动车道系他们丢弃向厚德尸体的地方。(4)余青松经指认,确认在李家湾水库现场提取的树枝系其抽打向厚德的作案工具。(5)2016年9月2日梁俊杰、杨天友、王光晶、余青松经混杂辨认,确认向厚德系他们殴打并实施抢劫的人。(6)2016年8月28日、9月2日杨天友经指认,确认汉台区前进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侧第一台A**机系其用向厚德银行卡取钱的地方;汉台区人民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系其第二次用向厚德银行卡取钱的地方。(7)2016年8月28日杨帆经指认,确认南郑县汉江春晓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系其居租住的地方;装有向厚德购买新柏兰公司申请资料8份、现金23200元的信封系肖腊英2016年8月26日19时左右交给她的。(8)2016年8月31日文美学、梅荣申、朱晓银、孙明泽、吉比沙日分别经混杂辨认,确认潘正远、梁俊杰系其传销组织中的主任。(9)罗慧强经混杂辨认,确认潘正远系传销组织中的主任。
16、刑事谅解书证明,2017年5月9日王光晶亲属代为赔偿35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请求对王光晶从轻处罚。
17、上诉人潘正远供述,2015年11月左右,他在银川市西夏区加入传销组织,杨帆是他们寝室领导。2016年3月底,杨帆先到汉中租好房子,4月21日从银川包了辆大巴将他们带到汉中,分别安排在四处出租屋。杨帆为公司总经理,负责汉中市汉台区新柏兰公司的管理、发展人员出售无实物的海蓝宝水晶莹组合套装产品,给每个寝室安排一个领导,负责管理租住屋的人员及日常生活,并规定了上课时间,然后各自联系下线购买产品,出门必须报告,两人以上才能出门。他先后购买了6套产品,至案发前系公司主任,是五月花酒店后面租住屋的领导,负责管理该寝室文美学等十五、六名业务员,另外梁俊杰也听从他安排,杨天友、王光晶、余青松为公司业务员,受梁俊杰领导。公司安排肖腊英收取钱款,并与购买产品的人签订购买合同。次月公司按业绩给每个人提成。2016年8月21日,易卫东将向厚德带到五月花酒店后面出租屋,向同意留下,但迟迟不购买产品,他听说向厚德家庭条件不错,便想办法让其购买产品。同月25日7时许,他给梁俊杰打电话,让其次日早带上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将向厚德带至李家湾水库,让向厚德以骑车撞倒小孩,需医药费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次日6时许杨天友、余青松将向厚德从寝室带走,8时许,梁俊杰打电话称,向厚德将银行卡放在寝室,一会又打电话称在向厚德鞋子里找到了银行卡,向厚德不说其银行卡密码,以及“不配合”等,他回复“好好收拾”(殴打)一顿。又过不久,梁俊杰称向厚德家人已汇款2000元,并询问还向向厚德家人要多钱,他称再要22000元。13时许,梁俊杰称向厚德家人已将22000元汇至向厚德银行卡,他让梁将钱全部取出,并得知向厚德被打得比较惨。其后,梁俊杰向他汇报,向厚德银行卡中的24000元已全部取出,并告知他,向厚德自称不舒服,他让梁俊杰先观察其是否装病。15时许,他让肖腊英去李家湾水库收取购买8套传销产品的钱,约20分钟,肖发短信告知他,向厚德已支付钱款签订了8份产品申购单。其后,他接到梁俊杰电话称向厚德病情严重,需去医院救治,他即让带向厚德去医院看伤。约一小时,梁俊杰称诊所大夫让带向厚德去大医院救治,他亦同意。约半小时,梁俊杰称向厚德死了,询问怎么办,他让其先回寝室,向余青松核实向厚德已死,便向杨帆汇报有个下线被打死了。晚上,在桥北广场梁俊杰交给他1000元现金,称是向厚德购买产品剩下钱就离开了。次日凌晨,杨天友打电话称,其和王光晶在汉江河上游,通过QQ给他发了位置定位,他和其他几个传销人员快到定位点时看见警察在抓人,他就跑了。其后,他向杨帆汇报杨天友、王光晶被警察抓获,杨帆让他在汉中西高速路口等待。杨帆在路口接到他后一起被警察抓获。他们之前也以同样方式强迫他人购买产品,但都没造成伤害后果,之所以这么做,就是想发展下线,提高业绩和待遇。传销组织的层级和售销产品的分成比例与杨帆证言一致。
18、上诉人梁俊杰供述,传销组织杨帆系总经理,他先后以43500元购买了16套产品升为主任,负责管理皇后酒店出租屋里传销人员,向潘正远汇报并听其安排。2016年8月25日晚7时许,潘正远让他找几个人把向厚德押到李家湾水库,向家人要钱购买产品。他即让杨天友、余青松将向厚德押至李家湾水库,王光晶次日7时前赶到李家湾水库。次日7时许,他打电话询问潘正远如何让向厚德向家人要钱,潘称以骑自行车撞倒小孩看病要钱,他便打电话转告杨天友。他赶到李家湾水库时,杨天友已在教向厚德如何向家人要钱,因不满意向厚德模拟,他就狠狠的扇了向两耳光。其后,向厚德向家人要钱,王光晶拿手机播放小孩哭声配合,约十分钟,向厚德手机收到2000元到账的提示信息,他便向向厚德要银行卡,向称放在出租屋,他即给郭平打电话在出租屋内查找,郭平称未找到时,杨天友在向厚德鞋子里找到了银行卡。他让向厚德脱衣服,向不肯,即向潘正远汇报向厚德不配合,潘称“狠狠的收拾一下”,他就朝向胸部打了一拳、踢了一脚,让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打向厚德,三人拳打脚踢将向厚德打倒在地,持续殴打了约十分钟。他再次向潘正远电话汇报,并询问还向向厚德家人要多钱,潘称22000元。打完电话他见向厚德上衣已被脱掉,裤子也脱到膝盖处,地上放着向厚德驾驶证、身份证、一个黄金戒指及500元现金,就上前询问银行卡密码,向不回应,便捡起一根大拇指粗的树棍猛烈抽打向厚德,杨天友、王光晶也对向厚德拳打脚踢,余青松也捡起一根树棍猛烈抽打向厚德,余青松打了约4分钟后就在旁休息,他们三人又持继殴打了几分钟后,杨天友、王光晶把倒在地上的向厚德踢来滚去,直到向厚德求饶并说出银行卡密码。接着王光晶让向厚德向其姐打电话以被撞小孩需要22000元做手术要钱,余青松扮受伤小孩家属在电话里威胁向厚德家人。约十分钟后,向厚德手机收到存入10000元提示信息。他向潘正远汇报后,潘让先将钱取出,他便安排杨天友去银行取钱。杨天友走后,他们三人继续让向厚德要钱,之后,向厚德手机再次收到12000元到账信息,他给潘正远汇报,潘让将钱取出,他打电话让杨天友将刚汇到的12000元取出。此时,向厚德称胸闷、喘不过气,想躺下休息,他们让其躺下休息。杨天友取钱回来,向厚德还称胸闷、不舒服,他便将向厚德不舒服及钱已取回的情况告知潘正远,询问是否带向厚德去医院,潘称先观察向厚德是否装病。16时许,肖腊英到李家湾水库让向厚德在8份推销合同上签字摁印,杨天友将取回的23200元交给肖腊英。随后,他向潘正远汇报肖腊英将钱取走及向厚德伤势的情况后,潘正远同意带向厚德去看病,他们几人便带向厚德到兴汉路皇后酒店旁边巷子里的一家诊所,医生检查后称病情严重,需去大医院就治,他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就背着向厚德在路边等候,“120”到达检查后确认向厚德已死亡。他将该情况告知潘正远,潘让他先离开。他到了桥北广场见到潘正远,将情况又说了一次就返回出租屋。8月27日15时许,警察在出租屋将他抓获。
19、上诉人余青松供述,2015年7月,他在银川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4月按照公司安排到了汉中。李家湾水库向向厚德要钱时,他听从梁俊杰的指使打了向厚德一耳光、向其腰间踢了一脚,在向厚德索要银行卡密码时,随手捡起一根小树技在向厚德大腿上打了三下。另外,杨天友在向厚德胸口踢了一脚,王光晶还把塑料袋点燃将热油滴在向厚德身上,因向厚德呼救声太大,梁俊杰安排他去望风,之后就没再殴打向厚德。他们是从9时许开始殴打向厚德直至11时许。当日17时许,梁俊杰让他骑自行车去路边打出租车,他在路边看见向厚德被背上了出租车,他也就骑自行车返回,不多时被警察抓获。
20、原审被告人杨天友供述,2015年6月开始他与潘正远在银川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6月按照安排到汉中从事传销活动,他受梁俊杰领导,梁俊杰受潘正远领导。2016年8月26日,他和余青松按照梁俊杰的安排将向厚德带至李家湾水库,让向厚德以骑车撞倒小孩为由向家人要钱购买传销产品。在李家湾水库他们对向厚德持续体罚、殴打约一小时,他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鞋底抽打向厚德的脸。向厚德收到家人10000元汇款后,他拿着向厚德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共从向厚德银行卡里取了23900元又回到李家湾水库。肖腊英到李家湾水库收取了23200元钱就离开了。向厚德死亡后,他和王光晶逃窜至龙岗大桥并延着河堤向上游逃窜。次日凌晨,他们和潘正远电话联系后,又通过QQ定位将地址发给了潘正远,但没过多久就被警察抓获。
21、原审被告人王光晶供述,2015年7月他在银川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4月左右公司统一带他们从银川到汉中进行传销活动。2016年8月26日早,他按照梁俊杰的安排赶到李家湾水库,梁俊杰到李家湾水库后就让易卫东先离开。他们为让向厚德向家人索要钱财和其银行卡密码,对向厚德持续殴打一个多小时,除了拳打脚踢外,梁俊杰用竹棍殴打、余青松用树枝抽打、杨天友用鞋底抽打向厚德,他把塑料袋点燃后将热油滴在向厚德身上。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正远、梁俊杰、余青松及原审被告人杨天友、王光晶采取殴打、体罚等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钱财购买传销产品,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潘正远、梁俊杰、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行为积极、配合默契,均系主犯,梁俊杰虽受潘正远指使带领其余三人实施犯罪,但系致死被害人的直接指挥者,应对被害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潘正远首起犯意,指使梁俊杰具体实施犯罪,拖延救治时间,亦应对被害人死亡负主要责任,罪责次于梁俊杰;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直接受梁俊杰指使实施犯罪,应当对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罪责小于潘正远。潘正远、梁俊杰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购买商品作为返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又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潘正远层级高于梁俊杰,故其罪责大于梁俊杰。潘正远、梁俊杰能如实供述传销罪行,梁俊杰、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能如实供述抢劫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潘正远、梁俊杰、杨天友、余青松、王光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光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均可从轻处罚。对潘正远、余青松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是在充分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下作出的,且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再支持。对梁俊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梁俊杰在抢劫犯罪中虽受命于潘正远,但系致死被害人的直接指挥者,罪责大于潘正远,且原判在定罪量刑时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已作考虑,故对梁俊杰的上诉理由不再支持,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再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巩 宏
审 判 员 乌新刚
代理审判员 李伟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彩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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