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传销害死人:男子赴山东会网友被骗入传销窝点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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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派往外地联系业务的李睿,听从女网友的“召唤”前往相会,孰料等待他的却是身陷传销组织,人身自由被控制。为了逃离“狼窝”,李睿欲从五楼逃脱,却遭传销组织成员拉拽阻拦,结果致其不幸坠楼惨死。该传销组织成员后因犯罪被判刑,而李睿的家人在为李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遭拒后,又与人社局打起了行政官司。李睿的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工伤?近日,此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没有支持李睿家人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晨报曾于2013年11月28日报道此事,昨日记者又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案件详情。

  案情回顾

  赴山东会网友 被骗入传销窝点

  李睿原来是徐州某可再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网络与一个叫孙梅的女子相识,后得知孙梅在山东淄博做化妆品生意。

  2010年11月中旬,李睿被派往外地联系业务,他将此事告诉了孙梅,孙梅便约李睿前往淄博相会。11月16日,李睿到达淄博,孙梅将他接至与夏某等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一小区非法传销租住处。

  到了孙梅的住处,李睿才发现,等待他的是孙梅与夏某等人设在小区五楼的传销窝点。李睿明确表示不愿从事传销活动并多次要求离开,却被夏某等人强行阻拦。

  为防止李睿报警,孙梅还扣留了李睿的手机。之后几天里,李睿曾多次尝试逃脱“狼窝”,均未成功。11月19日上午8点多,李睿趁孙梅等人不备从五楼阳台翻出,却遭传销组织成员拉拽阻拦,结果致其不幸坠楼惨死。

  2011年10月17日,淄博张店区法院对这起因非法传销、非法拘禁引发的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判决,孙梅、夏某等7名涉案的传销人员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3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李睿父亲李牧等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6万余元(已支付4万元)。

  告上法庭

  家属申请工伤被拒再打官司

  案件发生时,李睿只有20多岁,家中还有妻儿。李睿的父亲李牧认为,李睿从单位借款3千元出差费后,被单位派至外地联系业务,在淄博被诱骗误入传销组织,在多次强行脱逃的情形下,坠楼不治身亡,应认定为工伤。

  2011年11月13日,铜山区人社局立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李睿生前所在公司提供了李睿的借款单、出差申请单复印件,李牧对上述证据中的李睿签名提出异议,铜山区人社局随后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中止期间,因李睿生前所在公司拒不配合提供借款单、出差申请单原件,李牧又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申请。

  2012年4月26日,铜山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睿坠楼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李牧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身亡非工作原因导致 不算工伤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睿出差时与孙梅联系后被骗入传销组织,为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坠楼身亡,系孙梅等人故意犯罪行为所致,并非工作原因导致。因此,李睿的伤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遂判决驳回李牧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牧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睿为开展业务被诱骗误入传销组织,其本人并没有过错,没有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铜山区人社局答辩认为,李睿生前所在公司的经营项目专业性较强。李睿与女网友孙梅的认识与联系,不是为单位联系业务,与其工作无关。虽然单位派李睿外出联系业务,但是李睿陷入传销组织并导致死亡并非工作原因导致,而是传销组织诱骗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所致。

  让用人单位承担第三人对其职工故意犯罪行为的后果没有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允。所以,李睿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终审判决

  上诉理由不成立 维持原判

  近日, 徐州市中院审理了此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铜山区人社局履行了受理、告知举证、审核、决定程序等,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通过庭审调查和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死者李睿通过网络与孙梅相识,化名“李顺”与孙梅联系,表达结交男女朋友的意愿,实为私人间的交往范畴,而并非开展业务。且孙梅所在的传销组织传销的是化妆品,与李睿生前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没有任何关联。

  李睿虽系单位派出联系业务,但其在淄博约见孙梅并非以用人单位名义展开,行为受益人也非用人单位,故李睿的行为并非李牧所称“为开展业务被骗入传销组织”。

  李睿坠楼身亡,系孙梅等人故意犯罪行为所致,并非工作原因导致。

  因此,李睿的伤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之一,也不属于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李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牧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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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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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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