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市打击传销相关案例 衢江两房东为传销提供场所获罚15万元
一、衢州某日用品公司传销案
2006年12月,衢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衢州市某公司利用该公司系列保健品从事传销活动立案调查。因涉嫌传销金额巨大,衢州市工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被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列为全国十大传销案件。
2008年6月4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某、徐某、冯某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肖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6.5万元;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65万元。同时还没收非法所得1910余万元及“伊兰特”、“克莱斯勒”轿车等物品。
二、“某国际”网络传销案
2008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称衢州市柯城区李某某在市区、巨化等地从事某公司网络传销活动,随即衢州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对以香港××复合电子商务形式推销某保健品的“某国际”网络传销案件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12日止,当事人李某某利用个人网上银行帐户向公司汇款300余笔、合计230多万元,非法得利计17万余元,由于涉案金额数量巨大,我局已于2008年6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龙游“上海某化妆品”传销案
2009年8月14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来,衢州市判决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案。
龙游县工商局在打击传销集中行动中,查获一起“上海某化妆品”传销案,教育遣散传销人员156名,现场控制谭某、李某等3名传销头目。经查明,谭某系湖北省宣恩县人,原先一直在广州打工,2008年11月份,被老乡以做园林生意为名来龙游从事“上海某化妆品”传销,并被强制交纳2900元。谭某发现被骗从事传销后,一心想把自己那“份子钱”赚回来,积极拉拢诱骗其老乡、同学、朋友甚至亲戚到龙游从事传销,通过组织上课、劝导,灌输“先进营销模式、” “赚大钱等”等思想,进行洗脑,引诱他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并通过他人发展下线,谭某从一名传销受害者变成传销组织的“积极分子”,达到C级“主任级别”,据查该传销组织有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层次。该局查获此案后,将谭某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方式(但实际又无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四、衢州某宾馆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案
根据群众举报,2009年2月9日,衢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衢州某宾馆会议室进行了检查,现场共查获涉嫌传销人员172人。经传销人员供述,他们属于某些拉人头式的传销组织,每拉进一个人头,缴纳入门费2800元。2月9日下午聚集在衢州市某酒店五楼会议室进行传销活动,传销活动的内容主要是开展培训与传销头目来发放所谓的奖金。
经调查,市工商局拟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某大酒店实施行政处罚。6月17日上午,应当事人要求,市工商局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综治办、柯城区综治办、街道社区代表人员和新闻媒体参加听证,后因当事人临时提出撤销听证申请,听证会终止。6月19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衢江两房东为传销提供场所获罚15万元
2008年5月,衢江工商分局在衢江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区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在充分查实、听证基础上,依法对为非法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的出租房房东徐某、项某分别开出10万和5万元的罚单,在当地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得到维持,并基本得到执行。
经查实,出租房东徐某,无视工商、公安三令五申禁止为非法传销提供场所,于2008年2月17日,将住房以月租金200元/月出租给唐某为首的打着天津某名义的拉人头传销团伙使用,至3月14日案发日,已收取4个月租金,并发生了被协迫传销人员刘某某跳楼致双腿粉碎性骨折恶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出租房东项某,于2007年12月17日以500元/季的租金租给四川谭某为首的,同样打着天津某名义的拉人头传销团伙使用,3月14日案发当日,当场抓获涉案传销人员29名。
同时,衢江区人民法院就几起非法传销拘禁致伤案作出一审判决。凌某等9名非法传销人员因非法拘禁罪分别获刑一至七年。
六、衢州连夜突击通宵询问 首次查获异地传销组织B级头目
2009年7月24日,衢州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接省局交办涉传举报信一封。举报人称衢州存在一个名为“××××”的传销组织,要求每人交纳入门费3800元,购买西服、化妆品、男士精品、女士套装(其中任选两种),并以自己为支点,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开展传销活动。
支队接到该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查处。经过前期秘密走访某小区住户,基本核实并掌握了该窝点人员的活动情况:该据点为涉传人员居住点,白天只有一两个人看门,晚上八九点钟以后人员陆续回来休息。
7月28日22时许,市经检支队会同荷花工商所,共抽调了12名工商干部,在荷花派出所干警的配合下,前往举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涉传人员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四人;发现涉传笔记本、连锁销售奖金分配制度、通讯工具、听课记录等大量书面资料。现场清查完毕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连夜在荷花派出所内,对涉传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直至次日凌晨四时。7月29日上午,我支队执法人员又连续作战会同当地公安干警,对通过调查了解到的该组织其他三个活动地点进行了清查。
现查明:周某某等人参与的传销组织自称为“××××”,入门费最低为购买1份产品3800元,每人最多可购买21份产品,但不论购买多少,均只有一份实物产品,且产品均为假冒伪劣的低价西服、化妆品、男士精品、女士套装(其中任选两种)。组织间上下线构架实行五级三阶制,五级即实习业务员(销售1-2份产品)、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份)和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这些级别也可以用英文字母E、D、C、B、A进行表示;三阶即指三个晋升阶段,第一个阶段实习业务员(E级)晋升为组长(D级)或业务主任(C级),第二阶段业务主任(C级)晋升为业务经理(B级),第三阶段为业务经理(B级)晋升为高级业务员(A级)。
周某某利用直接发展下线,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购买产品份数为依据晋级并计算和给付报酬。至案发,周某某自己和其伞下体系已经累计销售产品87份,发展成为该组织的业务经理(B级)。这是衢州首次查获的最高级别传销头目。公安部门已经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将周某某刑事拘留。
七、成功查处网络传销大案,一次移送三人
2011年3月1日,衢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当事人李某某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来某牌番茄红素片、某番茄红素片产品及某会员申报单109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货记录本等资料。当事人从事该经营活动的方式为:凡购买一定数量产品后就可以成为某公司的会员,公司根据购买的金额大小将会员级别分为业务代表,业务主任,销售经理和销售总监,会员可以通过推荐客户的购买金额按一定的比例得到奖励。
现查明,某公司规定,凡购买公司产品后就能成为公司会员,有资格可以向其他人推荐产品,如果推荐成功,公司也会根据你推荐的客户购买的金额提取30%左右作为奖金发放给推荐人;同时公司还有一个返本的规定,如果在六个月内都没有成功推销出去产品,公司在六个月后也会根据会员的介绍人每月所得的奖金提取10%给推荐人,直到返还所购买产品价值为止;公司会根据被推荐人购买产品金额的3%左右作为奖金给推荐人的推荐人。公司还规定每个业务员的直接下线只能有两人,分为左区和右区。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发展下线109人,传销产品金额485280元。最后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员一共三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衢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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