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孙建国:应加大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处罚力度
传销活动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目前已经发展成多种形态,同时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广东警方的基层人大代表孙建国带来了关于加大对传销活动惩罚力度的建议。
3月5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孙建国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提出关于加大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处罚力度及完善传销举报奖励制度的建议。
组织、领导传销罪
立案标准过高
20世纪90年代,随着直销从国外进入中国并迅速发展,许多不法之徒借助直销名义,开始进行非法传销,经过20多年发展演变,目前传销已经进入网络传销时代,违法犯罪人员在实施非法传销的过程中,往往伴随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据孙建国介绍,广东梅州等地还出现了以色诱方式拉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形式。同时,传销经过不断发展,其资金分配和人员构成方式又经常和非法集资等犯罪形式交织在一起,常常给大批受骗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近几年来,网络传销呈现井喷势头,“云数贸”“善心汇”等超大规模的网络传销团伙成员数量庞大,涉案资金惊人。
“公安机关在打击过程中,稍有处理不慎,就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由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投入成本低,获利高,导致其快速蔓延,危害日甚。”孙建国说。
据了解,目前在鼓励建立小微企业自主创业的背景下,注册一个公司所需手续十分简单,传销公司通过各自的系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聚集起巨额财富。
孙建国指出,我国法律现在仅对非法传销的组织、领导者予以定罪量刑,且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过高,处罚量刑过轻,一个案件往往使得相关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抓获成百上千人,最后只能对极少数人追究相当轻的刑事责任,对大部分参与者都只是教育后遣散,很难起到打击震慑作用。
2013年,广东警方在韶关破获以香港亮碧思公司名义进行传销的案件,该案涉案人员1241名,涉案资金6800多万元,是韶关市有史以来最大规模传销案件。
“该案中,14名组织、领导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限于法律的量刑幅度,14人中被判处最重刑罚的是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量刑最轻的三人仅被判处了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他说。
此外,2012年广东警方在中山破获的上海帝豪公司传销案,该案涉案人员1243人,但仅作为最高层级的黄某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因该案与上海帝豪公司在上海总部的传销案件有关联,黄某尽管下线达到三级,下线人数上千人,一审法院按照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后,二审法院认定其为从犯,改判黄某有期徒刑仅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事处罚力度轻使
骨干分子卷土重来
孙建国指出,由于刑事惩罚力度过轻,使得一些传销骨干分子被打击后卷土重来。同时,传销案件查处后对财物全部予以没收,主管部门尚无统一力度较大的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机制,致使参与群众没有积极举报的动力。
许多参与者发现被骗后,不是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报案,而是继续发展更多“下线”,寄希望于尽快把自己投入的资金捞回来。“刑事处罚力度不足和举报奖励制度的欠缺,造成传销屡打不绝,成为社会治安隐患和孕育群体性事件的温床。”他说。
他建议,参照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修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即将《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他建议,由各省公安、工商部门牵头,参照各省已有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传销举报奖励制度。在历年打击非法传销案件没收的违法所得资金和追缴的罚金中,划出专项资金,作为举报奖励基金。特别对举报非法传销案件,并提供犯罪团伙内部人员分工、资金分配等重要线索,协助公安、工商部门破获案件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受蒙骗或者被胁迫参与非法传销人员举报传销活动的,在破获传销团伙案件后,举报人参与传销所投入的资金可在查扣的违法资金中优先获得返还。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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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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