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市沙县一起因传销引发的人命案
11月10日,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依法对被告人李笃校等一伙6人非法拘禁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笃校等人,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11年6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笃校、王风柏、黄兴、杨秀龙、徐时普、裴雪莲(女)等人,分别来自广西乐业县、广西天峨县、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浙江省泰顺县、江苏省泗阳县等,均为80后小青年。
他们因何纠集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传销,走到了一起。
然而,发财梦未圆,却一起走进了囚牢。
2010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笃校伙同他人到沙县城区开展传销活动,作为沙县城区传销活动负责人之一的李笃校,正领导着下线积极物色新成员,以扩大传销组织开展活动。
201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笃校等人得知下线人员将要骗来被害人蒲某某后,决定将蒲某安排到他们租用的传销活动点看管起来。当晚8时许,被害人蒲某某从外地被骗来到沙县传销活动点后,被告人王风柏接受任务后,与被告人杨秀龙、徐时普、裴雪莲等人一起,担负起看管蒲某某的“重任”。
被告人王风柏、杨秀龙、徐时普、裴雪莲对被害人蒲某某实施看守,限制其外出。次日早晨,被害人蒲某某要求出去走走,但被众被告人阻止,并发生争执。被告人王风柏见此情景遂打电话告知他们的顶头上司——被告人李笃校。
李笃校及时赶到,对被害人蒲某某进行训斥到:“不要闹了,我们在沙县做传销的有一万多人,做什么的都有,你给我老实点,如果要对你怎么样早就对你怎么样了”。同时,交代在场的其他同伙加强对蒲某某的看守,并抽调被告人黄兴从别的传销活动点赶过来,加强对蒲某某的看管,要求:“一定要看好,看守人员不能睡觉,发现睡觉的一次罚50元。”同时又命令被告人裴雪莲对被害人蒲某某强行讲授传销业务课。
当日10时许,急于逃脱的被害人蒲某某乘被告人一伙不备,从被关押的302房间窗户跳楼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笃校、王风柏、黄兴、杨秀龙、徐时普、裴雪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时普、裴雪莲和王风柏,分别赔偿被害人蒲某某的亲属共计4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笃校、王风柏、黄兴、杨秀龙、徐时普、裴雪莲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笃校、王风柏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兴、杨秀龙、徐时普、裴雪莲起次要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笃校、王风柏、杨秀龙、徐时普、裴雪莲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风柏、徐时普、裴雪莲能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各类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笃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风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五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人身自由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影响了社会安定稳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也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来源: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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