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传销人员将受害者头部全部浸入水中致人死亡 被判处无期徒刑
罗元武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刑终213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元武,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9月18日被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抓获,同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温柳茜,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元武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悦全、班振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赣07刑初29号刑事判决和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元武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罗元武,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同案犯谢胜宇(已判刑)领导被告人罗元武和邓阳阳(已判刑)、陈小红等人,组织多名传销组织成员从新余市转移至赣州市章贡区,分成三个传销窝点,分别由罗元武、邓阳阳、陈小红负责管理。期间,该传销组织通过谈男女朋友、做生意为由诱骗人员到赣州从事传销活动。在有新人来到传销窝点时,则由罗元武、邓阳阳交叉训导接待新人,一般采取用毛巾堵嘴、按压、控制人身自由、灌水等方式迫使新人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5月,陈小红窝点内成员覃浩天对同学罗某1谎称自己在赣州开挖机,欲骗罗某1至赣州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向大主任谢胜宇报告。谢胜宇表示同意,并将罗某1安排在邓阳阳窝点,同时安排由罗元武负责训导接待新人。
2015年5月24日上午,被害人罗某1坐火车到达赣州,同案犯覃浩天(已判刑)向谢胜宇报告后,谢胜宇与罗元武、邓阳阳一起商议接新人事宜。随后,由罗元武安排同案犯周军(已判刑)陪同覃浩天一起去接罗某1。同时,邓阳阳通知自己窝点内成员整理房间,一会准备接新人,并安排同案犯蒋树林、阳德军(已判刑)拿毛巾负责堵嘴,由阳德军做新人的“黑脸师傅”,同案犯刘广剑(已判刑)做新人的“白脸师傅”,窝点内其他男成员协助罗元武训导接待新人。上午10时许,覃浩天、周军带领被害人罗某1进入邓阳阳负责的窝点,被害人罗某1一进门就被窝点内已经准备好的同案犯刘陶、蒋树林、阳德军、王昌权、李亚运、刘洪、王美银、张伟、黄超、方双(均已判刑)按倒在地,同时由蒋树林、阳德军用毛巾堵住嘴巴。罗元武问罗某1:“老不老实”,罗某1不说话,罗元武则指挥大家将罗某1抬进靠里面的小房间内。被害人罗某1被按住后,不停地反抗,罗元武便叫人提水过来,周军则从卫生间用一红色塑料桶提了半桶水进入小房间。随后,刘陶用毛巾盖住罗某1的嘴,罗元武用水瓢舀水对罗某1进行灌水,同案犯蒋树林、阳德军、王昌权、李亚运、刘洪、王美银、张伟、黄超、方双则按住罗某1的手脚及身体。罗某1仍然不说话,罗元武则使眼色让充当“白脸师傅”的刘广剑在旁边说好话,并假装向罗元武求情。
罗元武见被害人罗某1软硬不吃,便叫人换一个大桶,于是蒋树林去卫生间提了一个白色的大桶装了半桶水与方双、周军一起抬进小房间。罗元武吩咐在场人将罗某1倒立起来,使罗某1头部全部浸入水中。多次反复后,罗某1脸色变青,罗元武见状则吩咐大家将罗某1平躺着放下,并按压罗某1的肚子,李亚运则掐罗某1的人中。罗某1仍然没有反应,罗元武便走到客厅给谢胜宇打电话报告情况。过了几分钟,谢胜宇与邓阳阳到达现场,并吩咐刘陶、周军给罗某1换上干净的衣服,与罗元武一起将罗某1背下楼欲将罗某1送往医院,同时给120打电话。120救护车到达后,经医护人员诊断,罗某1已死亡,120救护车司机遂报警。谢胜宇、罗元武、邓阳阳听到报警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罗某1系水中窒息死亡。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罗元武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罗元武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罗悦全、班振飞达成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罗元武亲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亲属罗悦全、班振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罗元武予以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元武伙同谢胜宇、邓阳阳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元武为发展传销组织,经与谢胜宇、邓阳阳协商后,现场指挥并积极安排、带领传销组织成员共同采用灌水、“洗拖把”等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元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元武当庭自愿认罪,事发后与他人一起背被害人罗某1下楼接受急救,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罗元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罗元武上诉提出:1、他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之情节。2、他事先未与谢胜宇、邓阳阳协商,他的作用要小于谢胜宇,与邓阳阳相同。3、他的量刑应低于谢胜宇,与邓阳阳相同。4、他系初犯。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罗元武的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罗元武没有与谢胜宇、邓阳阳协商。2、原判量刑畸重。本案中,谢胜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三个从轻处罚的情节,邓阳阳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三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诉人罗元武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四个从轻处罚的情节。罗元武的作用小于谢胜宇,比谢胜宇还多一个当庭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却与谢胜宇量刑相同;罗元武的作用与邓阳阳相同,比邓阳阳还多一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情节,罗元武的量刑比邓阳阳还重,量刑明显不平衡。请求对上诉人罗元武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同案人谢胜宇(已判刑)在赣州市章贡区领导上诉人罗元武和同案人邓阳阳(已判刑)、陈小红等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由罗元武、邓阳阳、陈小红分别负责管理三个传销窝点,接待新人一般采取用毛巾堵嘴、按压、控制人身自由、灌水等方式交叉训导,迫使新人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5月,陈小红窝点的成员覃浩天(已判刑)向大主任谢胜宇报告,欲以学挖机为由,将同学即被害人罗某1(男,殁年23岁)骗来赣州,谢胜宇同意后将罗某1安排在邓阳阳窝点,同时安排罗元武负责训导接待新人。邓阳阳通知自己窝点内成员准备接待新人,并安排蒋树林、阳德军(已判刑)负责拿毛巾堵嘴,由阳德军做新人的“黑脸师傅”,刘广剑(已判刑)做新人的“白脸师傅”,窝点内其他男成员协助罗元武训导接待新人。同月24日上午10时许,罗某1被覃浩天、周军领进邓阳阳负责的窝点,一进门就被蒋树林、阳德军和刘陶、王昌权、李亚运、刘洪、王美银、张伟、黄超、方双(均已判刑)按倒在地,同时被蒋树林、阳德军用毛巾堵住嘴巴,并被抬进西南角的房间。罗某1被按住后,不停地反抗,罗元武便叫人提水过来,周军从卫生间用一红色塑料桶提了半桶水进入该房间。随后,刘陶用毛巾盖住罗某1的嘴,罗元武用水瓢舀水浇在毛巾上对罗某1进行灌水,蒋树林、阳德军、王昌权、李亚运、刘洪、王美银、张伟、黄超、方双按住罗某1的手脚及身体。罗某1一直不说话,罗元武便叫人换一个大桶,于是蒋树林去卫生间提了一个白色的大桶装了半桶水与方双、周军一起抬进该房间。罗元武吩咐在场人将罗某1倒立后把其头部全部浸入水中。不一会儿,罗某1脸色变青、手发黑,罗元武见状吩咐大家将罗某1平躺着放下,按压罗某1的肚子,李亚运掐罗某1的人中,罗某1没有反应,罗元武便给谢胜宇打电话报告情况。谢胜宇与邓阳阳到达现场后,吩咐刘陶、周军给罗某1换上干净的衣服,与罗元武一起将罗某1背下楼欲将罗某1送往医院,同时给120打电话。120救护车到达后,经医护人员诊断,罗某1已死亡,120救护车司机遂报警。谢胜宇、罗元武、邓阳阳听到报警后,迅速逃离现场。2017年9月18日,罗元武被抓获归案。2018年6月14日,罗元武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罗元武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于2015年5月24日对罗元武、刘陶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证明:(1)对室外现场勘查可见:在323国道上有一具男尸,躺在120急救担架上,呈仰卧状,上身穿竖条短袖衬衣,下身穿米黄色长裤,足穿黑色皮鞋,衣服干燥。室内现场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金盆山路161号5楼出租房内,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砖混结构。(2)对卫生间勘查可见:靠东墙有一个红色塑料桶,桶内装有水浸泡的衣服,西南角有一个白色塑料桶,桶高48厘米,直径长44厘米,桶内装有水,水位高35厘米。(3)对西南角的房间勘查可见:该房间长456厘米,宽372厘米,北墙边有一张桌子,距离北墙25厘米。(4)对客厅勘查可见:靠南墙有一张桌子,桌子上有16个茶杯,各装有1把牙刷和1支牙膏。客厅北侧有一扇窗户,窗户防盗网上挂有衣服和两条毛巾。毛巾拍照后实物提取。蒋树林、阳德军、刘广剑、刘陶、王昌权、李亚运、刘洪、王美银、张伟、黄超、方双分别指认了案发现场、作案房间、红色塑料桶、白色塑料桶、毛巾;罗元武指认了案发现场、作案房间,白色塑料桶,在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谢胜宇、邓阳阳。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罗某1胃组织及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中毒死亡;死者各脏器未检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性改变,可排除突发疾病死亡;根据死者球、睑结膜充血,双肺、心脏浆膜下散在多处出血点,气管、支气管腔内大量泡沫,结合案情分析,罗某1死亡原因符合生前水中窒息死亡。
4、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的罗某1的各脏器淤血、水肿;未见损伤改变;未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所送罗某1的部分肺组织中未检见硅藻。
5、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罗某1胃内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乐果、果虫磷、马拉硫磷、敌敌畏、毒死蜱、呋喃丹、三氟氯菊酯、巴比妥、氯丙嗪、安定、舒乐安定成分。
6、DNA个体识别/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支持罗悦全、班振飞为“2015年5月24日在章贡区沙河镇323国道沙河气压机厂对面无名男尸”的生物学父母。
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她住在章贡区沙河新村金盆山路161号二楼。2015年5月24日上午,她看到住在她住的这栋楼五楼的男子出来,另一名男子背着一个人下楼,这个被背着的男子头垂下来,手臂下垂且有点紫色,看起来没有血色,是昏迷的样子,整个身体都是瘫着的。等她走到家里楼下的时候有十几个人从楼上下来,其中还有两个女的。
8、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案发现场这栋楼的房东。五楼的租客自称姓邓,是重庆人,联系电话是130××××4415、130××××2351,邓某是2014年12月开始租她家房子的五楼,12月20日正式入住。2015年5月24日11时30分左右,她看到有个穿白色上衣的男青年背着一名穿格子上衣的男青年出去,边上有两个男子跟着,其中有一个是邓某。
9、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4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他母亲林某看到他家五楼的租客身上背着一个年轻男子下来,边上还有两个年轻男子扶着,租客背着那个年轻男子到马路上等了好久都没有等到车,后来一个姓侯的男子骑着摩托车从边上经过,邓某就叫姓侯的男子骑摩托车送背着的人去医院,姓侯的男子看到这个人都不行了,就叫邓某赶紧拨打120,邓某就拨打了120电话,后来120急救车过来,医生发现这个男子已经不行了就叫邓某等人报警,邓某等人不报警,医生就自己拿出电话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邓某等几个人看到医生报警了就赶紧跑,其中有一个人还跑回他家5楼去了,过了一段时间,5楼又跑下来几个人,带着东西往马路方向跑了。
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4日中午11点多钟,她亲家母林某跟她说刚才在楼梯间看到几个租房子的人背着个死人往楼下走掉了。她听到后就看了一下,看到两个人背着一个死人在大马路上走,约过了几分钟她又看到几个租房子的人下楼匆匆忙忙地离开了。
11、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4日中午,他骑摩托车从河头村往沙河新村方向行驶,走到沙河新村口子上一个十字路口时,看到三个小伙子背着一个人在等车,那几个小伙子叫他载他们到卫生院去,他说车子载不下那么多人,并叫他们赶快打120。于是几个小伙子中的一个就拿出手机打了120。
1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他在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门诊值班,到了上午11点多钟,他接到l20急救中心总站的通知,说章贡区沙河镇气压机厂附近有人溺水,他和医院的值班护士、司机从医院出发,赶往那个地点。过了十几分钟,他们就到了章贡区沙河镇气压机厂路边,看到有一名男子背着一个人走过来,旁边还有一名男子。他把车上的担架抬下来,问了一下情况,有一个人说这个人是溺水了。经过心电图检查,担架上的人已经死亡。他当时跟那几个男子说这个人已经死了,120司机就说要不要打110,几个男子一听就快步走开了,于是司机就用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
13、证人诸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的急救车司机。2015年5月24日上午11点多钟,他接到指示后开车到沙河新村气压机厂那边出诊,有几个人背着一男子在路边等,医生检查后说这个男子死了,叫他拨打110报警电话,于是他就打电话报警。
14、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罗某1从广西家中出来到深圳找工作,后来罗某1在广东佛山找了一个工作,一直做到2015年5月中旬,罗某1说一个姓覃的同学介绍他去江西赣州学挖机。
15、通话记录,证明罗元武、谢胜宇、邓阳阳在案发时段有通话联系。
16、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9月18日13时,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民警在玉林市玉州区金港路“小拇指”汽修店内将罗元武抓获归案。
17、玉林市看守所寄押证明书,证明罗元武于2017年9月19日至9月21日寄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18、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证明罗元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19、谢胜宇、邓阳阳等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2016年8月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胜宇无期徒刑,刘陶、阳德军各有期徒刑十五年,蒋树林、王昌权、李亚运、王美银、黄超各有期徒刑十一年,方双、刘洪各有期徒刑十年,周军有期徒刑八年,覃浩天有期徒刑七年,张伟、刘广剑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9月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阳阳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审法院均维持原判。
20、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2018年6月7日,上诉人罗元武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罗悦全、班振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罗元武亲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罗悦全、班振飞出具了谅解书,对罗元武表示谅解。
21、同案人谢胜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1日左右,覃浩天说有个同学很想过来跟他学挖机,意思就是覃浩天以学挖机为由骗同学来赣州,覃浩天说这个人叫罗某1,和覃浩天是老乡也是同学。过了两天,覃浩天说同学已经买了来的火车票,于是他就同意并开始安排工作。他跟邓阳阳说:“覃浩天这个同学安排到你这里,到时候罗元武来堵一下”,意思就是让罗元武出面给新人一个下马威,好让新人尽快加入他们传销组织。罗某1到了赣州后,他安排覃浩天和周军一起去接罗某1。过了一个多小时,他接到罗元武的电话说给罗某1灌了一点水,罗某1就不对劲了,浑身发白。他到出租房里看到罗某1躺在最靠里面的房间地上,整个人睁着眼睛一动不动的,脸色发白,身上衣服都湿掉了,他用手指放在罗某1鼻孔处,感觉有点呼吸,就叫罗元武他们把罗某1身上的衣服换掉,然后叫罗元武把罗某1背起来送医院,他在后面扶着。他用手机打了120电话,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来了,医生急救了一下说人已经死亡了。
罗某1去邓阳阳家是他安排的,他跟邓阳阳、罗元武商量过了,邓阳阳、罗元武同意这样的安排。罗元武去邓阳阳家也是他安排的,平时罗元武会主动要求“堵人”。“堵人”一般是先控制人身自由,把新人东西收掉,要是新人不老实,就会有人按住新人,使用毛巾堵住新人的嘴,要是新人还不老实,就会对新人进行“灌水”,就是使用一个大脸盆装满水,把新人的头往水里按,要是新人仍不老实,他们就会使用“洗拖把”的模式,用一个大桶装好水,把新人倒立起来,头往水桶里面放,象洗拖把一样弄。
谢胜宇在照片中混杂辨认出周军。
22、同案人邓阳阳的供述,证明:谢胜宇和他说过会安排一个新人到他家,叫他安排一个黑脸师傅,一个红脸师傅,然后配合罗元武堵新人。2015年5月的一天早上开会,他说等一下会有一个新人过来,一个人作为新人红脸师傅,一个人作为新人黑脸师傅,其他人配合罗元武主任堵新人。安排好后,谢胜宇叫他下去汇合,他到楼下看到罗元武上楼去了。过了一会,他看见新人被带上去了。十几分钟后,谢胜宇就接到罗元武的电话,说新人快不行了,他和谢胜宇就上去,看见新人躺在地上,身上都是水,脸上发紫,有几个人站在旁边,他和谢胜宇说:“赶紧把人送到医院去”,罗元武就背着人下去了,他和谢胜宇就去拦的士,他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过了十几分钟,急救医生过来了。检查后,医生说这个人不行了。听到这话,谢胜宇就叫他们赶紧跑,他们三个人就跑了,在跑的过程中,谢胜宇叫他打电话给家里人,赶紧去另外一个家,他就打电话给刘陶,叫他们去罗元武的家里。躲了两天后,他就坐汽车回重庆家里了。他作为窝点的主任主要负责吃住行、培训学习,再安排人不断发展下线,如果有新人来,他们会向大主任谢胜宇汇报,由谢胜宇统一安排对新人实行恐吓、下马威、“淹鸽子”。他们首先会用语言威胁,按压在地上,如果新人还不老实就会实施灌水,用毛巾盖在脸上,然后倒水到毛巾上。
23、同案人周军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0多号的一天早上,谢胜宇说等下会来个新朋友,叫他们把东西收拾好。罗元武叫他和覃浩天一起去把新朋友接过来。他把人接到住的地方,一进门就把门锁掉,蒋树林、阳德军、刘陶等人就从房间里冲出来把这个新朋友按住推到房间里,这个新朋友被按在地上。罗元武喊了句“给我打一桶水来”,他就去卫生间用一个红色的桶装了半桶水进来,还拿了一个瓢。罗元武用毛巾捂住新朋友的嘴,给新朋友灌水,新人就一直在乱蹬、挣扎。过了一会,蒋树林说要换大桶,他就去卫生间拿大桶,提大桶是要对新人“洗拖把”,把人倒立起来,把头浸到水里去。这个新人被灌水后,手脚发白,不乱动了,罗元武出去打电话,过了一会谢胜宇过来了,罗元武和谢胜宇就把新人背走了。
24、同案人覃浩天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份,罗某1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在做什么,他就骗罗某1说在赣州开挖机,罗某1说也想来学。过了四五天,罗某1说买好了火车票。案发当天上午七八点的时候,罗元武把他带到邓阳阳主任在沙河新村的窝点,谢胜宇、周军、邓阳阳都在,罗元武说让他和周军两人去接罗某1,接到后带到邓阳阳家里去。接到罗某1后他直接带到邓阳阳的窝点,由周军开的门,他把罗某1带进去之后,蒋树林、刘广剑、刘洪等人冲出来把罗某1拉进房间,蒋树林用一块毛巾捂住罗某1的嘴,其他几个人一起把罗某1控制住。过了一会,蒋树林问他罗某1是不是哑巴,接着蒋树林提了桶水进去。后来蒋树林又提了白色大桶进去。他知道蒋树林提水进去是给罗某1灌水,灌水是组织的一种惩罚措施,就是为了让新人感到恐惧害怕,这样才会加入。
25、同案人刘陶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新人进了他们家,他和周军、李亚运、蒋树林、王昌权、刘洪、阳德军、张伟、方双、黄超就围住新人,新人面朝上被按在地上,他上前按住新人的额头,罗元武问新人老不老实,新人不说话,罗元武让他们去提水,罗元武用水瓢舀水一点一点往新人口鼻处倒,新人鼻子进水后就呛得老咳嗽,一直不老实,罗元武就叫人提了一大桶水来,然后大家就把新人倒过来提着,他们提着新人把头倒放进装满水的桶里,在水放了10秒左右,再把新人提起来,新人就没反应了。谢胜宇、邓阳阳、罗元武肯定知道要对新人进行控制、体罚、灌水。邓阳阳在新人来之前让大家收拾好东西,安排了刘广剑、蒋树林做新人师傅,蒋树林拿毛巾捂嘴,并叫他们要听罗元武的安排,窝点的大小事都是邓阳阳说了算。事发后,邓阳阳打电话给他,叫他们撤离窝点。
刘陶指认了案发现场,并在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谢胜宇、邓阳阳、罗元武、覃浩天。
26、同案人蒋树林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10点钟左右,他看见四五个人将一个新人抬进房间里面,新人的嘴巴被人用毛巾堵住了,他上去摁住新人的右手手腕,他们将新人摁倒在地上三分钟左右,新人不停地挣扎,罗元武就对新人说:“你讲不讲道理?”但是新人不说话,还大喊大叫,罗元武感觉新人不搭理他,很生气,便叫人拿水过来,周军就提着了一小桶水过来,罗元武拿起水瓢往新人嘴巴上的毛巾上面倒水,就这样反复弄了半个小时左右,罗元武说:“拿个大桶来”,然后他就去卫生间拿大桶接水,接了半桶水左右,他就和黄超、方双一起把白色的大桶抬到房间去了,罗元武说把新人倒立起来,把新人的头放到水里去。张伟和另外几个人就一起把新人倒立起来,把新人的头浸在水里,期间新人的肚子动了一下,水桶里面冒了泡泡,张伟他们就把新人放了下来,但是新人不会动了。新人来之前,邓阳阳安排了刘广剑唱白脸,阳德军唱黑脸,还安排了他和阳德军拿毛巾堵住新人的嘴。
蒋树林指认了案发现场,在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谢胜宇、罗元武、邓阳阳、周军、覃浩天。
27、同案人方双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家里要来新人,李亚运叫他和黄超负责按腿。过了一会,新人进来,他们一大群人就冲出去,把这个新人压住按在地上了,阳德军、蒋树林各拿一条毛巾,捂住新人的嘴巴,然后他们把新人抬往男生房间。罗元武叫新人老实点,但新人不老实,大叫并挣扎。罗元武就说提桶水来,不知道是谁提了半桶水进来。罗元武用水瓢舀水,通过毛巾往新人嘴巴里面倒水,半桶水倒完了,罗元武说再去打桶水来,蒋树林和周军就去打了大半桶水进来。罗元武继续给新人嘴巴里灌水,但是新人一直没有开口求情。第二桶水灌完了,罗元武就叫他们把大桶装满水拿过来。于是他和周军、蒋树林三个人一起将大桶装了水抬到房间里面。罗元武、李亚运、阳德军、王美银、刘陶就将新人抬起来,头朝下,几个人提住新人的脚,将这个新人的头放在大桶内。大概有一分钟,新人在水中吐了,吐的东西都漂到水面来了,他们就把新人抬起来。邓阳阳安排刘广剑当白脸师傅,阳德军做黑脸师傅,蒋树林拿毛巾负责捂住新人的嘴。
方双指认了案发现场,在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谢胜宇、罗元武、邓阳阳、覃浩天。
28、同案人王昌权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4日,刘陶、李亚运、刘洪、阳德军、蒋树林、方双、黄超和其他人一起把一个新人按倒在地并进行灌水。刘陶按住新人的头,罗元武给新人灌水,他和黄超按住右脚,其他男成员也按住了手和脚。罗元武叫他们把新人提起来,他们就把新人头下脚上倒提起来,然后把新人整个头和脖子都浸到水里去。这个窝点的主任是邓阳阳,邓阳阳安排了刘广剑做新人的白脸师傅,阳德军做新人的黑脸师傅,如果新人不听话就灌水,这个流程是主任安排好了的。
王昌权指认了案发现场。
29、同案人黄超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11时左右,罗元武说等下有人过来,他们就一起按着那个人,王昌权说等下按着那个人的时候不许笑,按着就行了。过了一会儿,姓覃的就带着一个新人过来,他们就冲出去,蒋树林和阳德军就先上去把新人按到客厅地板上,用毛巾塞住了新人的嘴,他们也冲上去按着新人,罗元武让他们把新人抬到小房间里面,罗元武用脚按着新人的手,蒋树林、王昌权、王美银也按着新人的手,他和阳德军、李亚运、张伟按着新人的脚,周军按住新人的身体,刘陶按住新人的头。新人不说话,罗元武叫周军去打水,周军用红色的塑料桶提了半桶水进来,罗元武和刘陶使用塞嘴的毛巾放在新人的脸上,罗元武使用水瓢将水倒入新人嘴上,新人一直挣扎,但就是一句话不讲,罗元武就一直给新人灌水,一直把这桶水给灌完了,然后罗元武又叫周军去打水,周军用一个白色的大桶打了半桶水,罗元武叫他们把新人抬起来,脚朝上,头朝下,罗元武把新人的头放在水桶里面持续了两分钟,然后叫他们放下来,就发现新人脸上变青色,手上变成黑色了。
30、同案人张伟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早上八九点钟,邓阳阳让他们收拾好东西,安排刘广剑做白脸师傅,阳德军做黑脸师傅,其他人就一起控制新人。上午11点钟左右,覃浩天把新人带到他们住的出租房,一带进来他们家里的男的就全部上前一起把新人按在地上,然后又抬到房间里面。罗元武和刘陶问话,但新人就不说话,罗元武就说给新人灌水。蒋树林、周军、刘陶三人中的一个用水桶提来了水,他们把新人脸朝上按在地板上,他按住新人的脚,刘陶、阳德军等人有的按手有的按脚,罗元武把毛巾盖在新人嘴巴上,用水瓢从水桶里面舀水浇到毛巾上。这样灌了几分钟,他就出去了。他还听到罗元武叫人去提大桶来,意思就是要用“洗拖把”来折磨新人。
31、同案人刘洪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刘陶叫他们收拾东西,他就知道有新人要来,刘广剑被邓阳阳安排做新人的师傅。开门之后罗元武叫他们冲出去按住新人,他们男的就全部都冲出去按住那个新人,蒋树林和阳德军最先上去按住新人,他们把新人抬到“课堂”里,按在地上,新人不停挣扎还想大叫,看到新人还是不“冷静”,罗元武就说提一桶水来,周军就提了一桶水过来。罗元武先是用毛巾盖住那个人的嘴巴,然后倒了一点点水吓了吓新人,新人还是不停地想大叫不停地挣扎,罗元武就用水瓢往毛巾上浇水,罗元武又叫周军和蒋树林去换了大桶来,这样一直弄了十多二十分钟,他们把新人抬到水桶上面,罗元武用手抓住那个人的头往水里按。新来的朋友到哪个家,由哪个家的主任出面去控制,体罚也是要谢胜宇才能决定的。谢胜宇、罗元武、邓阳阳、覃浩天都知道带新朋友来就要对新朋友进行人身控制,还要对他进行体罚,看对方态度要不要灌水。这次罗元武过来,谢胜宇和邓阳阳肯定一起商量决定的。
刘洪指认了案发现场,在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被害人罗某1,以及邓阳阳、覃浩天、谢胜宇、罗元武。
32、同案人刘广剑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24日早上8点钟的时候,邓阳阳安排他做一个新人的白脸师傅,阳德军做新人的黑脸师傅,黑脸的职责就是做坏人,负责看管新人,其他人就等新人过来之后一起控制新人。后来罗元武等人就在房间里给新人灌水,罗元武给他使眼色,意思让他去求情。后来罗元武叫其他人拿大桶过来,蒋树林和刘陶就提了一桶水进来,罗元武等人就把新人整个人倒立起来(洗拖把),让新人的头整个浸在桶里水中,过十几秒再把新人提起来,这样来回一次之后,新人就一动不动了。新人过来时,有一整套流程对付新人的,首先被堵住嘴巴,防止新人大喊大叫,引来外人,然后就是控制新人,不让新人逃跑,如果新人挣扎,他们就会抓住新人的手脚,按倒在地上,如果新人不老实,就会对新人灌水。
33、同案人王美银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上午9点多钟,刘管家说等下有新人要来,没过多久,有人敲门,他们房内的所有人就快速冲到另一个房间的门口站好,蒋姓男子第一个冲过去用毛巾捂住新人的嘴,他们其他人将新朋友抬起来,然后按倒在地上,他负责按住新人的左手小手臂,新人在挣扎,王昌权也跑过来按住新人的左手,之后罗元武走进来对新人喊道“你老实不”,但是新人没有回答而是在使劲挣扎,罗元武很生气,之后不知道是谁提了一桶水放在新人的脑袋旁边。刘管家蹲在地上控制着新人的脑袋,罗元武拿了一条毛巾盖在新人的嘴巴上,拿着水瓢在桶里舀了一瓢水,慢慢将瓢中的水往毛巾上倒,罗元武一边倒一边说“帅哥,你嘴巴很硬是吧”,但是新人没有说话而是拼命地扭动身体,罗元武见新人不搭理他很生气,期间罗元武叫刘广剑上前充当好人,但新人还是挣扎,就这样罗元武灌了20分钟左右的水。停止灌水之后新人还是没有说话,罗元武说“整大桶的水过来”,之后有两个人抬了一个大桶过来,里面有大半桶的水。罗元武说“把他的腿给我提起来,他的头给我浸到水里去”,蒋姓男子等人将新人的腿提了起来,新人的头部被整个浸泡到桶里面,持续了一两分钟之后新人就没有动弹了,罗元武就去挤压新人的肚子、胸口,但是新人依旧没有反应。当时新人的心脏还有跳动,但是却没有了知觉。每个新人过来都要经历这么一个过程,他来的时候也被灌过水。
王美银在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被害人罗某1。
34、同案人阳德军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8点多,邓阳阳叫大家把房间的东西收拾一下,邓阳阳安排他唱黑脸,刘广剑唱白脸,由蒋树林和他用毛巾捂住新人的嘴,不让新人喊救命,其他人就把新人按到地上,如果反抗的话就灌水。上午10点多钟,罗元武和覃浩天带了新人到他们“家”,他和蒋树林准备好了毛巾藏在讲课的房间里,其他人藏在邓阳阳的房间里。他听到客厅里有脚步声就打开房门,蒋树林拿着毛巾冲上去捂住那个新人的嘴,其他人就冲出来将新人按倒在地仰面朝天并控制住手脚,他们将新人抬进讲课的房间,刘陶、王昌权、刘洪、王美银按住那个新人的左手,李亚运按住新人的右手,罗元武用脚踩住新人的右手,张伟、方双、刘洪按住新人的左腿,他和黄超就按住新人的右腿,蒋树林捂住新人的嘴巴,罗元武叫新人不要乱叫,新人不回答,罗元武就说打水来,周军装了半桶水过来,罗元武用毛巾盖住新人的嘴,用瓢倒水到毛巾上漏水到新人嘴里,重复将水倒在毛巾上后罗元武就将毛巾拿开,直接用瓢倒水到新人嘴里,快用完这半桶水时罗元武就叫蒋树林换个大桶来,罗元武一只手抓住新人的手,另一只手将新人的头按到水里,一两分钟后,新人有点不省人事了,罗元武就叫大家把新人抬起来,新人还稍微能动一点。新人来都要走这套程序,不听话会被灌水。
阳德军指认了案发现场,在照片中混杂辨认出周军。
35、同案人李亚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邓阳阳主任告他们家所有的成员,等会有一个新人来,罗元武主任负责接新人,刘广剑负责带新人,阳德军做新人的黑脸师傅,假如新人不听话,其他的人就负责按住新人的手脚。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周军和姓覃的男子将一名二十多岁青年男子带至他们的住处。这名男子一进入房间,大家一起把男子按倒在地上,阳德军把毛巾放在那名男子的嘴上,罗元武用毛巾捂住男子的嘴巴。男子很不听话,一直在那里挣扎,其他人就上前把男子的手和腿按住,罗元武说:“拿桶水过来,这家伙不老实。”,有人去提了一桶水过来,罗元武用一个红色的塑料水瓢往该男子嘴巴里灌水,男子还是不老实,一直在地上吼叫,罗元武说:“把他抬起来”,身边的人就将男子倒立着抬起,把男子的头全部浸入到大桶水中十秒至十五秒之间,再把男子从水中提起来,该男子呼吸很弱,脸色发青。他上前掐男子的人中,但是男子没有反应。
李亚运指认了案发现场,在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谢胜宇、邓阳阳、罗元武。
36、上诉人罗元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早上,谢胜宇让他去邓阳阳窝点接待新人。他进了邓阳阳窝点后,谢胜宇和邓阳阳就下楼了,他和窝点其他传销人员一起准备迎接新人。九十点钟,广西籍的新人被带进邓阳阳窝点,窝点里其他人就按邓阳阳的安排,将新人控制住,带到主卧,他估摸着新人被控制住了,就走进房间,看见新人被蒋树林、李亚运等人按在墙上。他叫新人不要吵闹,新人却继续吵闹想摆脱控制,刘陶等人就将新人按倒在地,蒋树林用毛巾堵住新人的嘴巴,新人一直在挣扎,他叫人提一桶水进来,装了一瓢水泼在新人脸上,同时问话,新人还是在挣扎,不理睬他,刘陶也装了一瓢水泼了新人,当时这个窝点扮红脸的一个师傅就上去对新人说好话,新人还是不听一直在挣扎。他就让边上的人把新人抬起来,直接将新人的头按进桶里,新人一直在挣扎,水桶被弄翻了,外面的人看见水桶翻了又去装了一桶水进来,那个扮红脸的师傅又上去说“徒弟啊,主任问你什么你回答什么就好了”,新人不听也不说话,后面第二桶水提过来,他看新人依旧不愿意回答,就直接站起来,边上的人就又把新人抬起来把头按在水里。过了一会儿,他发现新人渐渐不动了,就让人把新人放下来,发现新人全身冰凉,扮红脸的师傅给新人做人工呼吸也没有反应,他就让人抱一床棉被把新人包住。他给谢胜宇主任打电话,谢胜宇过来后就说这个人快不行了。谢胜宇打了120电话,他们把新人身上的衣服换了一下,谢胜宇就让他把新人背下楼,到路边上去等120急救车。他们把新人送上120急救车,医生说人已经死了,让他们报警,他们很害怕就溜走了。谢胜宇给了他500元,他回广西了。
罗元武在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谢胜宇、邓阳阳。
37、同步录音录像光碟3张,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罗元武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析意见如下:
1、关于罗元武及其辩护人提出,罗元武没有与谢胜宇、邓阳阳协商的意见。经查,谢胜宇安排罗元武到邓阳阳窝点接待训导新人,罗元武表示同意,邓阳阳吩咐自己窝点的人配合罗元武,各被告人事先分工明确。谢胜宇、罗元武、邓阳阳事先安排该事件的过程应认定共同协商。故该项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罗元武及其辩护人提出,罗元武的作用小于谢胜宇,与邓阳阳相同,量刑应低于谢胜宇,与邓阳阳相同的意见。经查,谢胜宇作为传销组织的大主任,同意覃浩天骗被害人罗某1到赣州的传销窝点来,安排罗元武到邓阳阳窝点接待训导罗某1,应对造成罗某1死亡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但谢胜宇、邓阳阳不在案发现场,未实施具体的伤害行为。为制服被害人,邓阳阳窝点的传销人员采用按压、捂嘴等手段控制罗某1后,罗元武亲自实施向罗某1口鼻中一直灌水的行为,并指挥他人将罗某1倒立后使其头部浸入水桶水中,造成罗某1水中窒息死亡的后果。罗元武行为积极、主动,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较大,罪责严重。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的因素,应确定罗元武的作用与谢胜宇相当,比邓阳阳大,原判对罗元武量刑并无不当,故该项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元武伙同谢胜宇、邓阳阳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元武亲手实施一直向被害人口鼻中灌水的行为,并指挥他人将被害人倒立后使其头部浸入水桶水中,造成被害人水中窒息死亡的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罗元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开庭中当庭自愿认罪,事发后与他人一起背被害人下楼接受急救,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上从轻情节原判均已认定,并在量刑时充分予以了考虑。罗元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罗元武没有与谢胜宇、邓阳阳协商,原判对罗元武量刑畸重的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小军
审判员 詹兆园
审判员 方丽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伟华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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