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株洲传销组织将网友骗入传销窝点实施抢劫致人死亡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陈利军、林阳洋等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刑终8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系被害人陆某2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1,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系被害人陆某2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系本案被害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翔,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阳洋(曾用名“林阳”),男,1991年2月7日出生,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秀辉,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同年4月7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得明,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左龙,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间群,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红忠(曾用名“姚永强”),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卫,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利军,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租住于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福海,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租住于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礼庚,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租住于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利军、林阳洋、赵翔、蔡秀辉、周得明、黄福海、黄礼庚、沈左龙、姚红忠、孙间群、金卫犯抢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彭某1,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彭某1先后与被告人陈利军、黄礼庚、黄福海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姚红忠、孙间群、金卫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相应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二O一八年一月十一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3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彭某1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利军、姚红忠、赵翔、林阳洋、蔡秀辉、周得明、沈左龙、黄福海、孙间群、金卫、黄礼庚等人均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这一传销组织成员。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时并无产品或服务,而是在网上以谈恋爱、介绍工作为名物色被害人并骗入传销组织窝点实施抢劫。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上述人员先后在湖南省娄底市、株洲市实施抢劫5次,抢得现金等共计141058.5元以及手机等财物,并造成被害人陆某2死亡、被害人刘某轻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26日晚,被害人陆某2被袁某(另案处理)骗至陈利军负责的传销组织窝点实施抢劫。窝点内人员将陆某2围住,并劫取陆某2的银行卡、手机等物。随后,以威胁、殴打的方式迫使陆某2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于同月27日劫取了陆某2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1.34万元。同月28日14时许,窝点内人员继续对陆某2进行体罚,将陆某2抬起来后将头倒插入装了水的水桶内,约2分钟左右才将陆某2平放在地。此时,陆某2呼吸急促,陈利军、赵翔等人见状陆续对陆某2施救,但见效甚微。17时许,陈利军、姚红忠将陆某2送往娄底市东方医院时,在医院附近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接警赶到现场将两人控制。经鉴定:陆某2系因溺水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沈左龙被骗入陈利军所负责的传销组织窝点实施抢劫。该窝点人员先后对沈沈左龙采取暴力、胁迫、殴打、体罚的方式获知沈某银行卡密码,逼迫沈沈左龙以开店为由向家人要钱,其家人分两次共向沈左龙的银行卡内汇入1.5万元,均被传销组织人员劫取。
3、2015年9月5日,被害人刘某被骗至姚红忠负责的传销组织窝点实施抢劫。该窝点成员先后对刘某采取暴力、胁迫、殴打、体罚的方式进行威逼。刘某被迫陆续向家中亲属和朋友借款7万余元汇入本人银行卡内,传销组织人员共计从刘某的银行卡中劫取现金7.24065万元。9月12日,刘某被姚红忠等人送离窝点。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4、2015年9月28日中午,被害人魏某被骗入陈利军负责的传销组织窝点实施抢劫,该窝点成员逼迫魏某交出随身携带手机、银行卡及现金366元等财物并被控制在该窝点内。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捣毁该窝点时将魏某解救。
5、2015年9月,被告人蔡秀辉等人从湖南省娄底市转移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散户3栋802号由廖某负责的传销组织窝点,继续从事以传销为名的犯罪活动。2016年3月18日,被害人涂某被彭某2等人骗至该窝点实施抢劫。抢得涂某随身携带的红米NOTE3手机一台、苹果4S手机一台、钱包一个(内有5张银行卡、900元左右现金)。窝点内成员逼迫涂某打电话向其朋友、同学要钱,涂某的朋友、同学陆续汇款到其卡中。自3月19日至23日,传销组织成员从涂某的4张银行卡中共劫取人民币3.8986万元。3月24日凌晨,涂某被送离窝点后报警。经鉴定:涂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银行流水记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利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赵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林阳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蔡秀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姚红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六、被告人周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七、被告人沈左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被告人黄福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孙间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被告人金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十一、被告人黄礼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二、由被告人赵翔、林阳洋、蔡秀辉、周得明、沈左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彭某1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94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彭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十三、由被告人赵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2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陆某1、彭某1上诉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赵翔、林阳洋、蔡秀辉、周得明、沈左龙、孙间群、姚红忠、金卫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3.4万元。
经审理查明:“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是一个以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为由实施抢劫的犯罪组织。原审被告人陈利军、姚红忠、赵翔、林阳洋、蔡秀辉、周得明、沈左龙、黄福海、孙间群、金卫、黄礼庚均系该组织成员。该组织从事所谓传销活动时并无任何产品或服务,而是在网上以谈恋爱、介绍工作为名物色被害人并骗入传销组织窝点。在被害人进入窝点后,由窝点负责人安排成员担任被害人的“师傅”,负责24小时监控被害人和灌输传销知识,其他成员也负责共同监视被害人。在此过程中,窝点成员先是以威胁、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钱包、手机等财物,并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窝点成员又继续逼迫被害人虚构开店等各种理由要求亲友汇款,以劫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财物。对其中态度坚决的被害人,窝点成员会对其实施“倒插桶”等体罚行为,强迫被害人屈某并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上述人员先后在湖南省娄底市、株洲市抢劫作案5次,抢得人民币共计141058.5元以及手机等财物,并造成被害人陆某2死亡、被害人刘某轻伤。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26日晚,被害人陆某2被袁丽娟(另案处理)等人骗至湖南省娄底市涟钢锦绣新城25栋6楼陈利军负责的传销组织窝点。当时,该窝点人员有陈利军、赵翔、林阳洋、周得明、黄礼庚、孙间群、黄福海、沈左龙、蔡秀辉和廖某、母贤金(均另案处理)。陆某2进入窝点后,赵翔、林阳洋、周得明、黄福海、沈左龙、孙间群、黄礼庚、蔡秀辉等人即一起将其围住,并由赵翔劫取陆某2的银行卡、手机等物。随后,陈利军安排周得明、蔡秀辉和廖某当陆某2的师傅,负责贴身看守、灌输传销知识,其他人亦共同负责监视陆某2。陈利军等人以威胁、殴打的方式迫使陆某2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于同月27日劫取了陆某2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1.34万元。同月28日14时许,陈利军与陆某2在客厅面谈,赵翔、林阳洋、黄福海、周得明、沈左龙、蔡秀辉、廖某分坐两旁。期间,陈利军认为陆某2态度不好便拿水泼在陆某2脸上,并要陆某2蹲马步。赵翔见陆某2姿势不端正还踢了陆某2小腿几下。之后,陈利军又安排赵翔到厕所提了半桶水放到客厅中央,在陈利军的指挥下,赵翔、林阳洋、黄福海、周得明、沈左龙、蔡秀辉、廖某一起将陆某2抬起来后将头倒插入水桶,陈利军则用手将陆某2的头按入水中。约2分钟左右,几人才将陆某2抬起平放在地上。此时,陆某2呼吸急促,陈利军、赵翔等人见状陆续对陆某2施救,但见效甚微。陈利军遂电话联系姚红忠,要姚红忠喊其窝点内学医的金卫过来帮忙抢救。16时许,姚红忠和金卫赶到,金卫对陆某2实施急救,但仍未好转。17时许,陈利军、姚红忠将陆某2送往娄底市东方医院时,在医院附近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接警赶到现场将两人控制。经鉴定:陆某2系因溺水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娄星)公(刑)鉴(法病)字[2015]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2015)娄星公刑鉴法病照第11号尸检照片证明:经对死者陆某2尸体检验,根据检验所见:①死者陆某2口、鼻腔内有白色蕈样泡沫,口唇粘膜、双手指甲发绀,双肺、心脏、肝脏表面小点片状出血,脑组织水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气管粘膜充血,气管及肺内淡红色蕈样泡沫。分析认为:陆某2系溺水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②死者双上臂、前臂多处皮肤青紫,以双上臂内侧明显,无其它工具类压痕分析认为系双上肢被徒手控制、挤压形成;根据颈部外观无明显伤痕,左颈深肌群出血,分析认为,左侧颈部受至挤压可形成;根据左侧眉弓上方处青紫、对应头皮下淤血分析认为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③根据胸部多根肋骨骨折、胸骨下段骨折,骨折断端及周围肌肉出血少,其生活反应不明显,考虑为濒死期或死后短时间内施救,用力不当挤压胸壁所致。④根据双足背、足趾及左小腿下段擦伤,伤处无渗出及出血,生活反应不明显,分析认为系死后形成。鉴定意见:陆某2因溺水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娄公(刑)勘(2015)K4325010000002015090260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等证明:①尸体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北路明源佳程酒店北侧人行道地面,为男性,尸体朝东北方向,呈仰卧状,尸体上方盖有一块医用中单。②案发现场地处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凤阳街锦绣新城小区北侧民房6楼颜某家出租房,客厅内靠南墙摆放有一张沙发,沙发西面扶手上有4部手机,沙发座位上有一件西装外套,沙发东面扶手上有一个塑料脸盆及两块折好的毛巾,该脸盆内有半盆水,该沙发东侧地面上有一个塑料水桶及一个塑料脸盆。桶及脸盆内均装有水,脸盆边缘及东侧地面上见有毛巾。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共7项:①客厅茶几上钱包1个(内有身份证一个、现金366元、银行卡3张、华住会卡等卡4张);②客厅茶几上手机4部;③客厅南面沙发座位上外套1件;④卫生间垃圾篓内沾有血迹的卫生纸团1个;⑤洗漱台上杯子内牙刷12把;⑥客厅南面沙发西面扶手上手机4部;⑦洗漱台下桶子内短袖T恤1件。
(3)提取笔录、照片、光盘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提取:①传销窝点租住房间洗漱间的洗漱台下的蓝色水桶1个;②陈利军案发时身穿的黑色纯色衬衣1件,该衬衣背部附有泥浆状痕迹;③陆某1的血样;④陈利军、赵翔、林阳洋、沈左龙、周得明、黄福海、黄礼庚、孙间群等人的血样;⑤陆某2的中国银行银行卡流水记录1份;⑥2015年9月28日下午东方医院大门口监控。
(4)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娄公物鉴(法物)字[2015]665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现场出租房卫生间内垃圾篓里卫生纸团上的血迹,标记为1号检材,现场出租房内洗漱台上1-12号牙刷擦拭物,标记为2-13号检材,陈利军衬衣背部衣领下方处的可疑斑迹,标记为14号检材,赵翔、沈左龙、周得明、黄福海、林阳洋、陈利军、黄礼庚、孙间群、死者陆某2的肋软骨、陆某2父亲陆某1的血样,分别标记为15-24号检材。检验意见:1号检材与死者陆某2在上述13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2号检材与嫌疑人陈利军在上述20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6号检材与嫌疑人周得明在上述20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7号检材与嫌疑人赵翔在上述20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8号检材与嫌疑人黄礼庚在上述20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9、14号检材与死者陆某2在上述20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11号检材在上述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上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其中包含嫌疑人黄福海的基因型。12号检材在上述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上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其中包含嫌疑人孙间群的基因型。23号检材与陆某1在上述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符合单亲遗传关系。
(5)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9月27日,被害人陆某2的①中国银行账号38×××38有三次跨省跨行ATM取款,每次3000元,共计9000元;②银行账号62×××64在娄底市分别取款3000元、1400元,共计4400元。总计13400元。
(6)现场指认笔录证明:陈利军、赵翔被抓获后对陈利军、赵翔等人溺亡陆某2的现场进行指认,其中陈利军指认出出租房所在楼房及传销窝点所在、淹溺、抢救被害人陆某2的地点以及使用的桶子,赵翔指认出出租房所在楼房、在卫生间拿桶子的位置、淹溺、抢救被害人陆某2的地点及使用的桶子。
(7)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人员的组织及见证人的见证下,①黄福海辨认被害人陆某2以及陈利军、沈左龙、周得明、黄礼庚、林阳洋、姚红忠、赵翔无误;②金卫辨认姚红忠、陈利军无误;③赵翔辨认陈利军、金卫、沈左龙、周得明、黄礼庚、孙间群、黄福海、林阳洋、蔡秀辉、姚红忠无误;④陈利军辨认被害人陆某2以及沈左龙、金卫、周得明、黄礼庚、孙间群、黄福海、林阳洋、姚红忠、赵翔、蔡秀辉无误;⑤周得明辨认被害人陆某2以及陈利军、沈左龙、赵翔、蔡秀辉无误;⑥蔡秀辉辨认黄福海、林阳洋、沈左龙、陈利军、周得明无误。
(8)证人陆某1(被害人陆某2之父)的证言证明:陆某2于2015年9月26日从嘉善乘高铁到娄底,并打电话称自己在网上谈的女朋友约他到娄底见面。陆某2于9月26日晚6点多、27日10时14分、28日9时49分还打电话报平安。在28日23时,他接到了娄底刑警大队警官的电话称陆某2发生了意外,他就和亲戚们赶到娄底。陆某1对遗体进行辨认后确认就是陆某2。
(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8日18时10分,他在东方医院门口看到有两名年轻男子(经查为陈利军、姚红忠)扶着一个人,东方医院的医生和120都说人已经死了。他就问是否需要帮助,二人回答说已经报警,他也报了110。后来他看到两人背着死人往明源佳程方向走,后来民警将陈利军和姚红忠带到派出所。
(10)证人颜某的证言及住房租赁合同证明:2015年5月20日,她将位于涟滨办事处茅塘居委会锦绣新城后居民楼(涟钢北城商业街25栋601号)二单元6楼左边的出租屋租给了一个名叫彭某3的女子。出租后她就没有去出租屋看过,彭某3也要求不要去看。直到派出所找到她,她才知道租房是用于搞传销,还死了一名传销人员。
(11)证人金卫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8日16时许,姚红忠要他一起到另一个传销窝点,里面的人带他们到房间内进门右手边的第一间卧室,中间躺着一个人,还围着七八个人,于是他对昏迷的男子采取人工呼吸和胸肺复苏术,其他人也帮忙,但是抢救了20分钟该男子仍然不清醒。他们几个在卫生间将该男子擦干净换好衣服,再将该男子抬到进门靠右的第二间卧室的床上,他又对该男子进行抢救,还对陈利军讲赶快送医院。陈利军就背起该男子往外走,姚红忠也跟了过去。他们就继续待在房间里面直到被抓。
(12)证人姚红忠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8日下午4点钟,另一个传销窝点的负责人陈利军打电话给他说教训新朋友时那人休克了,让他过去。他就带着学医的金卫一起到了陈利军的窝点,看到陆某2平躺在房间中间的地上,呼吸微弱。房间进门的左边墙壁那里有个粉红色的塑料水桶,中间地上有水,金卫就马上给陆某2人工呼吸,陈利军看到陆某2不行了就背着陆某2一起送到医院去。到了东方医院,医院里的医生讲没救了还报警,他们也跟着报了120,120救护车来到东方医院门口看了后也是说死了,后来110来了把他和陈利军都抓住了并送到派出所。
(13)原审被告人陈利军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2月25日被骗入传销组织之后来到娄底。传销组织所谓的行业是天津天狮化妆品,实际上就是骗钱,并没有产品或服务,也不是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交的钱从未返还过。他们一般是通过QQ等聊天平台以谈男女朋友的方式将人骗入传销组织,希望新人交钱加入。如果新人愿意可以留下来培养,再继续骗人过来。2015年5月他升为C级别的领导,7月开始管理涟钢锦绣新城25栋6楼的传销窝点,窝点内还有黄礼庚、赵翔、周得明、孙间群、母贤金、蔡秀辉、廖某、黄福海、沈左龙等人。他是窝点的执行者,安排负责家里的一切事物,窝点内任何人必须服从,而他服从大主任袁某的管理安排。他不在时就由林阳洋管理、向他报告,林阳洋还作为寝室长掌管钥匙和他们的手机。窝点内其他人都是老板,轮流当师傅、厨师、扮黑红脸,负责看守监视新人防止逃跑和过激行为,并且陪聊天及娱乐,让新人尽快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实施家法(泼水、蹲马步、倒插水桶)的目的是为了让新人加入交钱。新人一般会由赵翔搜走现金、手机、银行卡。他们在旁通过要新人用手机查询银行卡余额记住银行卡的密码。新人卡上没钱,他们会要求向家里骗钱打入银行卡,如新人不配合,他们会一直说服他加入。钱大部分是袁某取的,偶尔由他和姚红忠去取出交给袁某,其他人都不知道。2015年9月24、25日,他接到袁某的通知一个叫陆某2的帅哥要过来,他就安排周得明、蔡秀辉、廖某当陆某2的师傅,赵翔扮黑脸、进行第一次谈话并以防止泄露公司机密为由骗走陆某2的手机,后面就由窝点的人陪陆某2聊天。26日19时左右,袁某和彭某2把陆某2送到他家。27日16、17时许,他向袁某汇报陆某2带了现金和银行卡后,袁某要他把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送给她,他就在农业银行的取款机上取出一万三四左右给了袁某。28日中午,袁某又送人过来时讲下午对陆某2进行踩。14时30分许,他与陆某2在客厅聊天,当时有他、周得明、蔡秀辉、廖某、赵翔、黄福海、林阳洋、沈左龙在场分成两排,他见陆某2态度不好就拿一杯水泼在陆某2的脸上,陆某2依然不理不睬,然后他要陆某2在客厅中央蹲5分钟马步,陆某2蹲了一分多钟就站起来了。他就安排赵翔到厕所里提了装了一半水的蓝色桶子进来放在客厅中央,他对着窝点的人讲把陆某2倒插桶,然后他和周得明、蔡秀辉、廖某、赵翔、黄福海、林阳洋、沈左龙抓住陆某2倒起来,他抓住陆某2的头,沈左龙抓住陆某2的左手、其余的人抓陆某2的哪些部位他没有注意,当时陆某2反抗头部翘起来,他就用双手使劲按住陆某2的头使脸部在水中,还用手摸陆某2的嘴巴防止咬舌头。他按着陆某2的头部在水中有2分钟左右就把陆某2抬起来放在地上。当时陆某2嘴唇发乌,呼吸急促,他、赵翔和其他人就对陆某2踩肚子、做人工呼吸等抢救。他打电话给袁某后,袁某要他打姚红忠的电话,姚红忠和金卫过来了,金卫对陆某2进行急救。在急救没有明显效果后,由他背着陆某2、姚红忠扶着走下楼梯,袁某在一楼位置接到他们一起到了东方医院,后来东方医院的医生讲没有脉搏了,公安民警过来带他和姚红忠到了公安机关。他们拿走陆某2的钱讲是保管,实际上是将钱拿走,陆某2银行卡的钱已经被他们取了。
(17)原审被告人赵翔的供述证明:他是2015年1月被袁某骗来的,后来就加入了传销组织,但是他没有见到产品,也没有获利。后来他更换了几个窝点,也负责过看守、上课等。他们组织一般是通过QQ等平台与陌生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聊天,以各种名义邀请对方过来,实际上是要拉进来加入传销组织骗钱获利。他们不需要去拉人,在窝点内有人擅长拉人就拉,也没有说返利,感觉就是拉人头扩大组织,要新人交钱牟利。他们一般都是用恐吓,蹲马步、泼水、插水桶之类的行为让新人害怕服软,拿走新人手机是怕联系外界,拿走卡是怕把卡弄坏后取不到钱。之后又给新人安排贴身师父感化,通过这种方式让新人交出银行卡密码。他们这个组织一切都是假的,实际上是骗人、骗钱。2015年9月26日晚上,江西宜春的陆某2被彭某2和袁某骗到了他们的窝点。林阳洋就将门反锁,陆某2几次想借上厕所逃走,都被他和林阳洋、廖某、母贤金、周得明、蔡秀辉、黄礼庚、孙间群、沈左龙、黄福海给挡住,他们几乎死死的看守住陆某2。陈利军安排他唱黑脸强行拿走了陆某2的手机切断同外界的联系,并交给管家林阳洋,同时安排周得明、廖某、蔡秀辉当师傅,贴身看守、上课。他们其他人就陪陆某2聊天,随时监视行踪,防止逃跑、自伤自残等,但是陆某2都没有要加入组织的意思。马上三天了,陈利军决定按惯例“动粗”。28日15时许,陈利军将大家召集起来在带卫生间的卧室同陆某2聊天,林阳洋、廖某、母贤金、周得明、蔡秀辉、黄礼庚、孙间群、沈左龙、黄福海都在,然后他安排黄礼庚、孙间群、母贤金将另外新来的帅哥带到另外一间卧室回避。陈利军又单独同陆某2聊了会,还连续泼了五杯水到陆某2脸上,陈利军还安排陆某2扎马步,一会陆某2姿势变了,廖某和林阳洋就给他使眼色要他去纠正陆某2的姿势,他就上前踢了陆某2的腿让站好一点。十分钟左右,陆某2两腿发软就站了起来,这时他们站起来把凳子收好,林阳洋要他去准备插桶用的桶和水,他用房内的一个蓝色塑料桶子到厨房的卫生间装了半桶水放在卧室门边上陆某2扎马步的位置,这时陈利军叫他们将陆某2身体倒过来,他们就马上动手,黄福海抓陆某2的左手,沈左龙抓陆某2的右手,林阳洋、蔡秀辉抓住陆某2的左脚,周得明和他抓住陆某2的右脚,廖某提着陆某2的裤腰带,陈利军按住陆某2的头并掐了陆某2的脖子,陆某2开始挣扎,他们八个人齐某将陆某2的身体倒过来头朝下插到了水桶里浸水,陈利军将头按在水里,廖某就开始捶打陆某2的肚子。大约一分钟左右的样子,陆某2不动弹了,他们就将陆某2提起来面朝上放在地上发现陆某2呼吸似乎很困难、微弱,他们马上对陆某2实施急救,但是人也没有苏醒。姚红忠又出去将金卫带了过来,金某后也帮陆某2做了人工呼吸,但是没有大的改观。这时陈利军就又打了些电话,他们就将陆某2抬到厨房的卫生间脱衣服、换衣服,清洗了面部和身体,接着陈利军就背起陆某2和姚红忠出去就医。这都是陈利军在主使和操作,他不干领导会教训他。泼水、扎马步、插捅就是要陆某2增加恐惧感而服软,再洗脑,好进一步达到加入组织搞传销,然后他们牟利的目的。他觉得泼水、扎马步应该不会搞死人,但是插桶就可能对人造成窒息导致死亡的,当时也没有想到陆某2一分钟就会死。
(18)原审被告人林阳洋的供述证明:他于2014年9月被骗到娄底并带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传销窝点,十多天后他就交钱加入了传销组织,后面又搬到了锦绣新城的窝点。他们这个窝点里还有赵翔、黄礼庚、孙间群、黄福海、沈左龙、周得明、母贤金、蔡秀辉、廖某和负责的陈利军,他协助管理窝点日常,来了新人安排师傅。另外窝点里的手机和房门钥匙都是由他负责管理,平时房门都会用钥匙锁上,其他人是不能出去的。传销组织的名称是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他们这个组织实际上就是骗人骗钱,通过QQ聊天,以介绍工作、谈恋爱为名将人骗过来带到窝点。新人来后他们就将人控制不与外界联系,强迫交钱购买产品。他们要新人打电话查询银行卡,在查询过程中就偷看到了密码。每来一个新人都会安排业务员做师傅,负责看守控制人身自由。有些不听话的他们也会动手殴打,以达到控制的目的。2015年9月26日晚七八点钟的样子,新人陆某2到了他们窝点。他们就将陆某2围在客厅的中间,首先赵翔要陆某2把身上的东西全部拿出来,陆某2就把钱包、手机等都拿出来了,钱包里有2000多元钱,他们把钱放在钱包里,然后手机就被收了。陈利军就安排廖某当陆某2的师父,负责看守、时刻注意动向,晚上睡觉的时候是由廖某和周得明把陆某2夹着睡在卧室的中间。第二天在窝点上课,由廖某负责看守陆某2。他、周得明、黄礼庚等人拿出东西要陆某2清点登记,他们帮陆某2打电话要求输银行卡密码,在这过程中他们就将看到的密码告诉陈利军。9月28日下午2点钟左右,陈利军要陆某2蹲马步,赵翔还冲过去朝陆某2的脚腕处踢了二脚,之后,陆某2蹲不了就站起来,这时陈利军就对他们讲去厕所打一桶水来,赵翔就跑到厕所里拿塑料桶装了约三分之二的水提到了房间里,陈利军就对他们说把陆某2提起来倒插到水桶里面。他和赵翔、周得明、黄福海、蔡秀辉、廖某、沈左龙、陈利军八个人就把陆某2提起来,他和蔡秀辉二个人抓住脚,赵翔、周得明、黄福海、廖某、沈左龙他们有的抓手,有的扶住陆某2的身体,就这样把陆某2倒提起来,将头强行往装有水的桶里淹,陆某2头不断的动,陈利军就使劲按住把整个头都按到了水里面,完全不能出气,大概三分钟左右的时间,他们把陆某2从水里拿出来之后,陆某2脸色发白,发出微弱的呻吟声,陈利军就给他做人工呼吸。姚红忠和金卫先后来到了他们窝点,金卫又做了人工呼吸,但是没有好转,到下午五点多钟,陈利军和姚红忠二个人就把陆某2背到医院去了,他们还是待在家里,到晚上七点多钟,他们窝点就被公安局的人查获了,这时他才知道陆某2已经死了。
(19)原审被告人蔡秀辉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份,他被“陈婷婷”骗到娄底并带至传销窝点,后来他也就慢慢的加入了传销组织。他们是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但他没有看到过产品,也没有购买产品,这个组织根本就没有产品,也不需要去拉人头,他身不由己,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每一个新人来了之后都是被殴打、恐吓、被迫交出了所有财物,如果新人不愿意交出财物,他们还会泼水、蹲马步、打耳光、用擀面杖打等方法使之害怕、服从。拿到新人的钱包、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就是为了搞到钱,这就是不断把新人骗进来抢钱的组织。2015年9月底的一天,陆某2到了他们的传销组织里,赵翔、陈利军先后要陆某2加入组织,陆某2比较害怕。然后陈利军就安排周得明做陆某2的师傅看着陆某2,挨着陆某2睡,并灌输传销思想。到了第二天,他们还是跟陆某2做工作加入,但陆某2一直不说话。到了第三天14时30分许,陈利军进来与陆某2聊天,但陆某2还是不说话,然后陈利军很生气就朝陆某2身上连续泼了几杯水。之后,陈利军就要陆某2蹲马步,陆某2蹲了四五分钟蹲不了,陈利军见状就要赵翔用一个蓝色的桶子打了大半桶水进来,并叫他们都站起来,然后陈利军就将陆某2的头抱住,陆某2挣扎反抗,于是陈利军就叫身边的赵翔、沈左龙、黄福海、周得明、黄礼庚、林阳洋等人将陆某2抓住,陈利军见他没动后就要他过去帮忙,他就将陆某2的左脚抓住,然后他们就将陆某2头朝地的抬起来将头插进水桶内,陈利军把陆某2的头整个按在水里,陆某2使劲挣扎,一分钟左右,陈利军就要他们将陆某2提出来仰面放在地上,当时陆某2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陈利军就用脚踩陆某2的肚子、按压胸腔、人工呼吸,但陆某2还是没有反应。陈利军出去了并要他接着给陆某2做人工呼吸,后来金卫和姚红忠过来了,金某了后就给陆某2按胸腔,还要沈左龙将陆某2扛起来抖,但陆某2还是没有任何反应,陈利军、姚红忠就将陆某2抬出去了。他知道可能会将陆某2淹死,但目的是要陆某2害怕然后加入传销组织。
(20)原审被告人黄福海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他被“李雪”骗到娄底,后来就加入了传销组织成为老板。9月初的时候他被调到了今天被抓的这个家,这个家的领导是陈利军,家里有孙间群、黄礼庚、赵翔、沈左龙、林阳洋、周得明等老板级别的人。这个传销组织是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但是根本没有什么产品,也不提供任何服务。公司每一个窝点是一个家,每个家的负责人是业务主任担任的家长。他们通常使用两种方式拉新人加入,一是女性传销人员以谈恋爱为幌子;二是组织内成员通过联系亲戚、朋友、同学等以介绍高薪工作为名骗来。有人会告诉他们怎么管理、教育,前面一至三天就是陪聊天摸底,慢慢讲行业再引导加入。他们一般是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拘禁等方式迫使新人服从他们的安排,新人进入后,上级就会拿掉随身携带的手机、钱包、银行卡、行李等物品,再安排传销骨干做新人的师傅灌输传销思想,如果新人拒不交出自己的财物或讲出银行卡密码,轻则会受到威胁,重则会被殴打、使用家规,领导会安排大家一起将新人倒插水桶直至就范。上级还安排人直接将新人银行卡内的钱取出,取出的钱没经过新人同意就直接交给上级也算加入组织。9月27日新朋友陆某2到了他们家,刚进屋赵翔就拿走了陆某2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这都是他们对新人使用的老套路,一是防止其有身份证可以逃离,二是迫使其缴纳现金或讲出银行卡密码再将钱取出早点加入组织。他不清楚是否逼问过陆某2的银行卡密码,按照惯例他们一般会这样做并把钱取出来的。第一天陈利军问过陆某2想不想走,陆某2讲不走,应该是不敢提出要走。他们这些人围在边上配合主要是让新人感到害怕。晚上赵翔跟陆某2讲听话就可以保证人身安全。第二天中秋节,家里的人都只是问一些陆某2家人的情况,他们都会把人看住,晚上有人陪睡觉,上厕所也有人看着。陆某2头两天是和他、周得明、赵翔、孙间群、林阳洋、沈左龙、廖某、黄礼庚、蔡秀辉睡在一个房间,周得明、廖某和陆某2睡在一起。白天主要是廖某、周得明负责监视陆某2,而他、周得明、赵翔、孙间群、林阳洋、沈左龙、廖某、黄礼庚、蔡秀辉也一起配合监视。按照他们这一行的规定,到第三天必须讲实话,否则就要被倒过来把头放到水里面。陈利军跟陆某2聊天,还叫赵翔用杯子打水然后陈利军将水泼在陆某2脸上,接着又叫陆某2蹲马步,陆某2没有蹲好,赵翔就用脚把腿踢开叫陆某2蹲好。陈利军又叫林阳洋、赵翔去提水,赵翔将水提到卧室中间。陈利军跟他们讲换个方式,他们就围上去,他抓住陆某2左手,陈利军抓头,赵翔、林阳洋、沈左龙、周得明等人一起帮忙合力把陆某2抬起并倒立了起来,他们把陆某2的头抬到装满水的一个水桶上,陈利军使劲把陆某2的头按在水桶里,水淹到了脖子位置。陈利军把陆某2的头按在水里大约一分多钟,他们发现陆某2的肚子有些大了,就按陈利军指示把陆某2抬起来躺在地上,陆某2身体在抖,陈利军、赵翔、周得明在陆某2肚子上按了几下,陈利军有些慌就拿纸给陆某2擦嘴做人工呼吸,他在边上搓陆某2的双脚,陈利军还打电话叫学医的金卫和一个姓姚的人过来帮忙。金卫到之前,他们都在不间断的给陆某2做人工呼吸,但都没有效果,后来实在没办法就送陆某2去医院。饭后没多久警察就来把他们全部抓了。他们将陆某2倒插到水桶里面,是领导陈利军的命令,他们必须服从,因为陆某2不配合管理,按照惯例必须给点颜色让陆某2接受规矩、早点把钱交出来加入。
(21)原审被告人周得明的供述证明:他是2014年12月份被骗至娄底从事传销的,干到现在已近10个月,但他没有见过任何产品,也不提供任何服务。他最后住的地方是锦绣新城25栋6楼的这个传销窝点,家长由业务主任陈利军担任、负责管理。传销组织通常使用两种方式拉新人加入,一是女性传销人员以谈恋爱为幌子将新人骗来;一是组织内成员通过联系亲戚、朋友、同学等以介绍高薪工作为名骗来。他们一般是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拘禁等方式迫使新人服从安排。新人进入后,一般上级就会拿掉随身携带的手机、钱包、银行卡、行李等物品,再安排传销骨干做新人的师傅灌输传销思想。如果实在不就范,上级就会安排人来威胁、殴打迫使就范,有的直接殴打迫使其交出现金及银行卡密码,上级安排人直接将其银行卡内的钱取出交给上级也算加入传销组织,最终去向和用途他不是很清楚。2015年9月26日晚上7点左右,陆某2被带到他们这个窝点。来后,赵翔就要他做陆某2的师傅看守好陆某2,晚上睡觉的时候他是挨着睡的,这样是为了防止逃走和作出一些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9月27日是中秋节,他们都聚在客厅里休息、玩乐。9月28日,他陪着陆某2聊天、监视举动。两点左右,陈利军来了认为陆某2还是想离开就惩罚陆某2蹲马步。陆某2蹲了三四分钟左右就蹲不住了,接着陈利军就安排人用蓝色的塑料桶打了一桶水,要他们将陆某2给抬起来,于是沈左龙、赵翔、林阳洋、蔡秀辉、廖某、黄福海过去将陆某2倒着抬了起来。他记得林阳洋抬脚,蔡秀辉也抬了陆某2,陈利军用手将陆某2的头按在桶子里,陆某2一直在挣扎,然后他也过去用双手抓着陆某2的右脚帮着抬起来。大概过了一两分钟,陆某2整个人一动也不动。陈利军就要他们将陆某2面部朝上放在地面,他们就开始轮流按压陆某2的胸部。过了十多分钟,陆续从外面又来了两名男子,他们看了一下也给陆某2按肚子。按完以后没有作用,然后陈利军就将陆某2背出去了。后来到了晚上,警察就将他们家里的人全部抓住并带到公安机关,这时他才知道陆某2已经死了。
(22)原审被告人沈左龙的供述证明:他们所谓的产品是一个借口,根本没有什么产品,也不提供任何服务。他们通常使用两种方式拉新人加入,一是女性传销人员以谈恋爱为幌子将新人骗来;一是组织内成员通过联系亲戚、朋友、同学等以介绍高薪工作为名骗来。新人进来后,上级就会拿掉他随身携带的手机、钱包、银行卡、行李等物品,安排传销骨干做新人的师傅灌输传销思想,如果实在不就范,上级就会安排人来威胁、恐吓、殴打、拘禁迫使就范,有的直接殴打迫使其交出现金及银行卡密码,上级安排人直接将其银行卡内的钱取出,交给他们上级也算加入了他们传销组织。陆某2是2015年9月26日由两名女子送到他们窝点的新朋友,周得明做陆某2师傅。陆某2进入房间后,赵翔威胁并要陆某2把身上的手机、钱包等东西都拿出来放在地上。他看到大概有现金、硬币、两台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他们拿走陆某2的财物,都是领导的意思,无非就是想把陆某2的钱早点搞出来,这都是他们对新人使用的老套路,迫使其缴纳现金或讲出银行卡密码再将钱取出加入他们的组织。陈利军、林阳洋、赵翔他们通过轮流吓唬、威胁逼问陆某2银行卡密码,陈利军拿银行卡去的银行。到了晚上,他、周得明、黄礼庚、黄福海、蔡秀辉、廖某、孙间群、陆某2都是睡在一间卧室,周得明、孙间群挨着陆某2一起睡,睡在外面的林阳洋和陈利军会把他们卧室的房门反锁。第一天晚上除了威胁外没有其他行为,第二天中秋节,窝点里的人都只是问一些陆某2家人的情况。9月28日中饭以后,黄礼庚和孙间群带着魏某在另外一个卧室里。陈利军从外面回来后用杯子在水桶里舀水朝陆某2脸上泼,接着又让蹲马步,蹲马步的时候赵翔还打了一个耳光、用脚把陆某2的腿踢开,陈利军叫他们把陆某2抬起来,他和周得明就去抓住陆某2的右手,黄福海抓住陆某2左手,赵翔和林阳洋抬着陆某2的双脚,几人合力一起把陆某2抬起并倒立了起来抬到边上装满水的一个水桶上,陈利军使劲把陆某2的头按在水桶里,陆某2手脚开始用力反抗,他们就用力抓住手和脚,陈利军把陆某2的头按在水里大约一分多钟后,他们发现陆某2身体抖得特别厉害就把陆某2抬起来躺在地上,陈利军用双手在陆某2肚子上按了几下,做人工呼吸,还叫他们几个轮番的做人工呼吸。陈利军打电话叫金卫、姚红忠过来帮忙。金卫和姚红忠到后,金卫给陆某2把了一下脉后叫他们赶紧把人送医院去,并且给陆某2做了人工呼吸等急救,陈利军就背着陆某2与姚红忠一起去医院,他们就在房间里等消息,没过多久,警察就把他们所有人都带到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了。
(23)原审被告人黄礼庚的供述证明:他是2014年被同学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到娄底来的,之后他就加入了传销组织。2015年6月,他调到了锦绣新城陈利军负责的窝点。窝点有林阳洋、赵翔、孙间群、黄福海、周得明、沈左龙、蔡秀辉、廖某、母贤金等十来个人。除传销人员骗自己亲戚朋友或同学之外,会有专门的人通过互联网骗人过来,一般以谈恋爱为名或是介绍工作,将新人骗入窝点内。被骗过来之后,领导会安排好师傅,其余人也会把新人看好,防止逃跑或私下与外界联系,直到新人交钱购买产品加入后才会慢慢放松看管。第一天就是要新人将手机、银行卡拿出来,拿卡是怕把卡搞坏了就不好取钱,拿走手机是防止联系外界。陈利军安排林阳洋、管家安排师傅对新人说看卡上的钱还在不在,他们就在查询的过程中获得了密码。第二天要师傅聊天,第三天讲课,还对新人蹲马步、泼水,目的是让新人心理产生恐惧,交钱加入组织。2015年9月26日晚饭之前,赵翔说有一名帅哥(即陆某2)过来,要他们做好准备,姓廖的做师傅时时刻刻在一起,还有另一个人配合。当天晚上七点左右陆某2过来了,他和母贤金听到咳嗽声就从厕所跑到卧室里一起十多人围住陆某2,陆某2就不敢说话了。不久陈利军到房间里威胁陆某2并要求把手机、钱包拿出来,接着陆某2的两个师傅就跟陆某2聊天,他们其余人也在房间里关注,防止逃跑或者是做出什么过激行为。后面他们都是借着打牌、做游戏的名义看着陆某2。之后又来了一个帅哥,赵翔要他、孙间群还有母贤金带着这个帅哥到另一个房间去玩,直到六点多钟才出来,当时陆某2已经没在房间里了。他和孙间群继续看着新来的帅哥,晚上八点多钟,他们就被公安局抓获。
(24)原审被告人孙间群的供述证明:他是2015年8月被一女性网友骗来娄底的,起初他待在姚红忠的窝点,后来就加入了传销组织,这里有他和金卫、罗某、徐某某、李某1、李某2、姚红忠、黄福海、彭某2等。9月中旬他转到锦绣新城的家,家里有陈利军、母贤金、黄礼庚、赵翔、黄福海、林阳洋、周得明、沈左龙、蔡秀辉等。他们是打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旗号以拉人头为基础发展下线,但是他没有见过任何产品,也不提供任何服务。他们一般通过与男性网友谈恋爱、向亲戚朋友同学介绍工作为由骗人过来,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拘禁等方式迫使新人服从安排。新人进入后,上级就会拿掉随身携带的手机、钱包、银行卡、行李等物品,再安排传销骨干做师傅灌输传销思想,如果不就范,上级就会安排人来威胁、殴打迫使其就范,有的直接殴打迫使其交出现金及银行卡密码,上级安排人直接将其银行卡内的钱取出,也算加入了传销组织。案发大概一个星期前他被陈利军带到了被抓的家。2015年9月26日傍晚,林阳洋告诉他们说有一个帅哥会过来,要看好,并且还要廖某做师傅。他就跟黄礼庚、母贤金等人到带卫生间的卧室去了,林阳洋等人在外面大厅等。他看到陆某2进来,没几分钟赵翔就进来了,他、林阳洋、黄福海、沈左龙、周得明、黄礼庚就将陆某2围在卧室中间造成心里恐惧,然后赵翔恐吓陆某2将随身物品交出来放在地上。没多久陈利军来了也威胁陆某2以后在窝点都要听赵翔的,陆某2的随身物品是由赵翔和林阳洋带出去的。他们拿走陆某2的手机、钱包、银行卡都是对新人使用的老套路,迫使新人交出现金或讲出银行卡密码再将钱取出加入组织。廖某跟陆某2聊天,他在一旁跟其他人要陆某2留下来多看看。到了晚上9点钟左右,陆某2跟他们都睡在有厕所的那间卧室,睡在一起就是为了防止逃跑。到了第二天,廖某就跟陆某2介绍行业,他也跟陆某2聊天。28号中饭后又来了一个帅哥,他跟黄礼庚、母贤金等人按照林阳洋的安排带着帅哥去了另一间卧室。当他们四人再出来时看到陆某2没在客厅里了。他们在房间里吃了晚饭,到后来民警就过来把他们都抓了。
2、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沈左龙被骗入湖南省娄底市涟钢锦绣新城25栋6楼陈利军所负责的传销组织窝点。当时该窝点人员有陈利军、林阳洋、周得明、黄礼庚、蔡秀辉和廖某、母贤金(均另案处理)。沈左龙进入房间后即被林阳洋、周得明、黄礼庚等人围住,随后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钱包、银行卡等物被强行劫取。在此期间,周得明被安排担任沈左龙的师傅,负责贴身看守并灌输传销知识,其他人员也负责监视。陈利军还指使林阳洋、周得明等人将沈左龙抬起倒插入已装水的水桶内。该窝点人员通过胁迫、殴打、体罚的方式获知沈左龙银行卡密码并逼迫沈左龙以开店为由向家人要钱,其家人分两次共向沈左龙的银行卡内汇入1.5万元,均被劫取。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沈左龙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14日他被“婷婷”骗到娄底来并被带到涟钢锦绣新城25栋6楼的传销组织窝点。房间里有陈利军、林阳洋、黄礼庚、廖某、蔡秀辉、周得明、母贤金等人,有人把他的手机、钱包、银行卡等东西都搜走。他心里非常害怕,带头的陈利军威胁他考虑清楚,要是逃跑、不听话就要搞死他。接下来的几天,他们对他打骂、体罚蹲马步,林阳洋等人监督,没蹲好就拿水泼他。陈利军等人还逼他把自己银行卡密码输到黄礼庚的手机上,后来他卡上的6000多块被也陈利军等人取走,身上的700多块钱现金也被拿走。其中还有两次,以陈利军和林阳洋为主的几个人把他倒立后将头按在一个装满水的水桶里,逼着他要家里打钱,他被逼无奈只得按要求骗家人,家里分两次共汇了1.5万元钱过来后被陈利军等人取走了。他不清楚后来家里有没有再汇钱,交钱后,陈利军就安排人给他上课,周得明做他师傅,他因为害怕只能被动接受。
(2)原审被告人陈利军的供述证明:2015年7、8月份,沈左龙被袁某、彭某2带到他的窝点。过了七八天的样子袁某打电话跟他说按照她教的流程逼沈左龙弄钱过来。于是他在家里就安排林阳洋等人要沈左龙蹲马步,还安排人将沈左龙倒过来将头插在水里。黄礼庚还问了沈左龙的银行卡密码,然后他将密码告诉了袁某,后来沈左龙就按照他们教的方法打电话要家里人汇了1.5万元过来。
(3)原审被告人林阳洋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份的一天,沈左龙被骗到他们窝点并被窝点里的传销人员围了起来,有人将沈左龙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搜出来交给黄礼庚暂时保管,陈利军带头威胁沈左龙要考虑清楚。大概三四天的样子,按照惯例陈利军喊传销人员一起将沈左龙倒立过来插在水桶里面。当时他在场但是没有抬沈左龙,蔡秀辉、廖某都有抬沈左龙。听说沈左龙要家人打了一万元钱然后就加入了传销组织。
(4)原审被告人周得明的供述证明:沈左龙是2015年8月左右来的,当时窝点有陈利军、林阳洋、黄礼庚、孙间群、黄福海等人。有人安排他做沈左龙的师傅贴身看守、说服沈左龙直到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沈左龙到传销窝点没几天就被窝点的人抬起来倒过来将头插到水桶里面淹。沈左龙当时身上的手机、钱包、银行卡等物品也被领导收走。
(5)原审被告人黄礼庚的供述证明:沈左龙被骗到窝点后,窝点内有他、陈利军和其他人,好像蔡秀辉也在。沈左龙把银行卡、现金拿出来,他拿着转交给陈利军。他不记得沈左龙被倒插水桶时自己是否在现场。有一次陈利军要沈左龙打电话向家里以开店为理由要钱,还要他在旁边听着不让沈左龙乱说话。他不知道沈左龙向家里骗了多少钱,钱都是陈利军、袁某他们去取的。
(6)原审被告人蔡秀辉的供述证明:沈左龙被抢的时候,他在窝点里面。当时窝点内有陈利军、黄礼庚、周得明、李某2、罗某、徐某强、彭某2、林阳洋等人,这些人都参与了恐吓、威胁、殴打沈左龙。因为他当时刚来,其他人不让他看殴打、威胁新人的事情,所以他在另一个房间里面没有做什么。
3、2015年9月5日,被害人刘某应网名为“李某3”的女子邀请来到湖南省娄底市。俩人见面后,该女子将刘某带至湖南省娄底市老火车站铁西社区373栋一单元姚红忠负责的传销窝点。当时,该窝点人员有姚红忠、赵翔、金卫、孙间群和李某2、李某1、罗某、鄢某、徐某。当刘某走到楼梯间时察觉有异准备返身离开,姚红忠从楼上下来堵住刘某,赵翔、金卫、孙间群和李某2、李某1、罗某、鄢某、徐某强则一起冲下来将刘某拖入窝点内。之后姚红忠对刘某拳打脚踢,用擀面杖将刘某的左眼角砸出血。随后,赵翔劫取刘某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交给李某1星,同时还安排孙间群等人担任刘某的师傅,负责贴身监视和灌输传销知识,其他人员则替换监视。9月7日,姚红忠与刘某面谈时见刘某态度强硬,便往刘某脸上泼水并要求其蹲马步。刘某蹲了一会,姚红忠又拿出钢筋对刘某的腿、手臂等部位进行抽打。后姚红忠又安排窝点人员提来装水的水桶,由姚红忠、赵翔、金卫、孙间群及李某1、李某2、罗某、徐某强等人将刘某抬起来倒插入水桶里。9月8日至11日,李某1星还逼迫刘某用手机查询银行卡的余额,其他人则在查询过程中监视从而获得密码,并告知姚红忠。在此期间,刘某被迫按照赵翔等人的要求,陆续向家中亲属和朋友借款7万余元汇入本人银行卡内,传销组织人员共计从刘某的银行卡中劫取现金7.24065万元。9月12日,刘某被姚红忠等人送离窝点。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5日,他被“李某3”骗到娄底再带到后来被非法拘禁的地方,他走到三四楼感觉不对准备走,被姚红忠堵住,又下来十来个人拖卡着将他硬拉到了传销窝点。进去后罗某、孙间群、徐某、金卫、李某1、李某2、彭某2、赵翔、鄢某抓住他不让动,姚红忠对他拳打脚踢,将他左眼角砸出血。第二天早上,传销组织的人还有陈利军给他上课。9月7日,他在罗某、李某1、李某2、赵翔逼迫下讲出了银行卡密码、微信密码等,他们将他包里的现金869.5元和他的工商银行卡(卡里有36195.74元)拿走。姚红忠给他上课时用茶杯往他脸上泼水,让他蹲马步。他蹲了一会后,赵翔过来踢他并拿了一根80公分长的钢筋条给姚红忠,姚红忠就用钢筋条打他。后来又有人提了一桶水过来将他提起来,把头放到水里面,他就晕过去了,他们又用水将他泼醒。9月8日上午,赵翔、李某2、李某1、孙间群逼他给家里打电话要他骗钱,没照办李某2就用手机敲他脑袋,他只好按要求打电话给家里骗钱、向朋友借钱。他家里、朋友陆续打了8万元左右到他支付宝或卡上。9月12日,陈利军带他到火车站将他送进站就走了。
(2)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娄星)公(刑)鉴(法临)字[2015]6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刘某双大腿皮肤软组织挫伤,经手掌法测量约9掌,结合头面部、左上肢、双小腿及左足背皮肤软组织挫伤,其全身体表皮肤软组织挫伤总面积达体表面积9%。被鉴定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3)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5年9月6日至9月12日,刘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4共取款7.24065万元。
(4)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在娄底市老火车站铁西373栋1单元6楼左侧房间内提取到3根钢筋条。物证钢筋条的照片在庭审举证质证阶段经公诉人出示后,被告人姚红忠确认系殴打刘某时使用的作案工具。
(5)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人员的组织及见证人的见证下,①刘某辨认鄢某、徐某、孙间群、金卫、罗某无误;②姚红忠辨认孙间群、鄢某、罗某、陈利军、李某1、李某2、徐某无误;③金卫辨认徐某、李某2、陈利军、罗某、孙间群无误。
(6)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人员的组织及见证人的见证下,姚红忠、赵翔、孙间群辨认姚红忠用于殴打刘某的铁棍无误。
(7)原审被告人陈利军的供述证明:刘某是姚红忠窝点的新人,刚来时姚红忠让他去找刘某谈心。后来姚红忠和领导袁某拿了一个单子和现金给他,要他去问刘某几个问题,然后就宣布刘某成为窝点的业务员了。刘某被控制在姚红忠的窝点大概有七八天时间,后来姚红忠要他一起去送走刘某,他们就给刘某买票送上火车。他不知道刘某被骗了多少钱,只知道这些钱都是袁某拿走了。
(8)原审被告人姚红忠的供述证明:他是2014年10月1日被“李某4”(后得知是邓某)骗来娄底并加入传销组织的,2015年4月升为D级领导,大家喊他姚主任。他是窝点的领导,家里的一切事物由他负责,窝点内任何人必须服从。寝室长李某1负责掌管钥匙,他不在时由李某1管理、向他报告。他们的手机由李某1、赵翔保管,赵翔、孙间群、罗某、徐某、鄢某、李某2、金卫、彭某2都是业务员,轮流当师傅、厨师、扮黑脸、红脸,平时看守监视新来的帅哥美女。新人过来后采取拘禁、恐吓、威胁、殴打等方式,要他们交钱加入组织,骗走手机是防止报警和外界联系,拿走银行卡是怕后面取不到钱。他们会要新人看银行卡余额,这个过程实际上是想获得密码好取钱。他们不是以拉人头、发展下线或购买产品来升级别,主要是看个人表现。男的不需要拉人头,袁某等人通过网上QQ与陌生人以谈恋爱为名结识,然后再邀请见面骗入组织。他们是以传销的幌子,实际上为了骗钱、抢钱,他也没有获利,都是袁某负责开支。2015年9月上旬,袁某、彭某2带着刘某到他这个家。刘某走到5楼就不想上来了,他就堵住刘某,袁某喊了一声后李某2、李某1、赵翔、孙间群、罗某、金卫、鄢某、徐某就下来一起抓住刘某抬到6楼他们住的房间。李某2和赵翔就捂住刘某的嘴巴并按倒在地上,然后赵翔就搜出刘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但实际上到了第二天或第三天袁某就将现金、身份证和银行卡拿走了,手机就放在家里由赵翔和李某1保管。他先是用擀面杖打刘某,其他人一起拳打脚踢,他看到刘某眼角流血就安排人员擦干净。到了晚上10点左右,他让刘某睡在地铺中间,钥匙交给李某1负责,将门倒锁,他睡在大厅,负责看守、防止人员跑出去。第二天他们开始上课,上完课李某1要刘某查询银行卡余额,赵翔、李某2和李某1就在旁边监视获得密码,袁某还告诉他她将刘某卡上的钱取走了。第三天,刘某讲要回去,他用茶杯朝刘某脸上泼水,又让做50个俯卧撑,但刘某做了几个就不做了,他让李某1拿来钢筋条朝刘某大腿上抽了五六分钟左右。他殴打刘某的目的就是要刘某想办法向家里要钱加入传销组织,但把刘某倒插桶时他不在场,应该是袁某打来电话安排李某1、李某2做的。插水桶后三四天左右,他们逼刘某以女朋友开服装店为名要家里打钱,袁某告诉他已经拿到了刘某家里打的6000元、5000元。后来他们又要刘某问他姐姐和朋友打钱过来,但具体打了多少钱他不清楚,都是袁某去取的。到了第七八天下午,陈利军过来当着所有传销人员的面宣布刘某进行了投资,正式成为他们的业务员。但刘某仍不愿意待在这里,他跟陈利军给刘某买了火车票,送到火车站上车。刘某被他们控制在房间里不到10天,房间里有他、赵翔、孙间群、罗某、徐某、鄢某、李某1、李某2、金卫、彭某2和刘某一共11人。
(9)原审被告人赵翔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一天下午5点左右,他和罗某、徐某、李某2、李某1、金卫听见袁某和彭某2在楼道喊就赶紧跑出去,看到姚红忠在楼道堵住了一名新人(即刘某),他们就一起将刘某抬到传销窝点里。姚红忠拿擀面杖将刘某的额头打出血了就安排人员擦干净、换衣服,还安排他搜刘某的包,他搜出钱和手机交给了李某1。当天晚上李某1将门倒锁并睡在客厅防止有人逃跑。第三天下午,姚红忠先是往刘某脸上泼水,然后又让蹲马步、做俯卧撑,他跟李某2、罗某、金卫等人就坐在边上看。后来姚红忠叫李某1拿来钢筋朝刘某大腿、屁股上打了十多分钟后,又安排他去提了小半桶水来,要他、李某1、李某2、罗某、金卫、徐某将刘某抬起来倒着插入水桶里,姚红忠也动了手。到了第五天后,他、李某2、李某1按照姚红忠的安排要刘某以女友开店资金不够为由打电话向家里要钱,但是后来打了多少钱他不清楚。在这期间,孙间群又被安排做刘某的师傅,监视看守刘某。约七八天时,陈利军宣布刘某进行了投资,成为业务员,然后拿出几张纸要刘某签字。晚上姚红忠将刘某叫了出去,后来他就没看到过刘某了。刘某被他们控制了有七天左右的时间,他们窝点有他、金卫、孙间群、罗某、徐某、李某1、李某2、姚红忠、黄福海、彭某2和刘某一共11人,鄢某是后几天才来的。
(10)原审被告人孙间群的供述证明:刘某是2015年9月被姓袁的领导带来的,但到了姚红忠负责的窝点楼下不愿意上来,就被姚红忠等人抓进窝点,当时他陪着另一个新人在卧室里。大概3天后,姚红忠安排他做刘某的师傅,贴身看守并说服加入,如果有过激的行为,他就会告诉李某1,再由李某1告诉姚红忠。他没有打过刘某,姚红忠殴打刘某使用的是建房子用的带螺纹的铁棍。刘某身上的手机、钱包也是被领导收走了。他给刘某当了大概3天的师傅就被调换到陈利军的窝点去了。
(11)原审被告人金卫的供述证明:他是2015年4月17日被一女网友骗来娄底的,后来他加入了传销组织一直跟姚红忠搞传销。他们讲是和天津天狮公司合作,但是实际上他也没有看到过产品和服务。他们通常使用两种方式拉新人加入,一种是传销组织内的女性传销人员以谈恋爱为幌子将新人骗到他们这边来,之后强迫其缴费加入;一种是组织内成员通过联系亲戚、朋友、同学等以介绍高薪工作为名骗过来,再迫使加入他们传销组织。新人进入他们家庭后,一般上级就会拿掉他随身携带的手机、钱包、银行卡、行李等物品,再安排传销骨干做新人的师傅灌输传销思想,还会安排人威胁、恐吓、殴打、拘禁迫使新人就范。他们窝点有他、赵翔、孙间群、罗某、徐某、鄢某、李某1、李某2、姚红忠、彭某2。姚红忠是这个窝点的领导,平时都叫他姚主任,家里的一切事物由他负责安排,窝点任何人必须服从业务主任,寝室长是李某1负责掌管钥匙。赵翔、孙间群、罗某、徐某、鄢某、李某2、彭某2和他都是业务员,轮流当师傅、厨师、扮黑脸、扮红脸,平时看守监视新人。刘某是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来的,当时他和李某2、李某1、赵翔、罗某、徐某听到门口有动静,开门看到姚红忠在下面堵住刘某不让走,他们见状就赶紧过去将刘某抓住,他上去捂住嘴巴,然后一起将刘某抬到房间。姚红忠就用擀面杖打刘某的脸和额头,其他人就在边上围着,后来刘某的额头流血了,姚红忠安排人给刘某把血擦干净、换衣服。赵翔从刘某的包里搜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到了晚上,姚红忠安排刘某睡在地铺中间,李某1负责将门倒锁并睡在大厅看守,其他人员一起睡。第三天下午,姚红忠和刘某谈话,先是泼了几杯水,然后让刘某蹲马步、做俯卧撑,但刘某做不动了,姚红忠就用一根棍子朝刘某大腿上抽。后来姚红忠又安排传销人员用塑料桶提了一桶水过来要刘某喝,刘某就伸头去喝,他抓住刘某的手,其他人抓住脚,将刘某倒立起来头插到水桶里面,当时房间里包括刘某在内有八个人,彭某2在但没动手,其他人都动了手。等刘某换气幅度不大了,他们就拉出来。第五天左右,他们要刘某以女朋友要在长沙开服装店为名要家里打钱,打了多少钱他都不清楚,钱的事都是领导去管的。第六天还是第七天的下午,陈利军过来宣布刘某进行了投资,正式成为他们的业务员,然后就拿出几张纸让刘某签字。到了第八天还是第九天的晚上,姚红忠将刘某叫了出去,后来他们就知道刘某已经走了。他们控制了刘某不到10天的时间,殴打刘某都是姚红忠安排的,无非就是叫刘某服从,早点配合骗家里人汇钱过来加入传销组织,把钱交出来了就没事了。
4、2015年9月28日中午,被害人魏某也被骗入湖南省娄底市涟钢锦绣新城25栋6楼陈利军负责的传销组织窝点。当时,该窝点人员有陈利军、赵翔、林阳洋、周得明、黄福海、沈左龙、孙间群、黄礼庚、蔡秀辉和廖某、母贤金(均另案处理)。魏某进入房间后即被逼迫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赵翔随即将魏某的手机、银行卡、现金366元等物劫取并交给陈利军,陈利军则将上述物品放在客厅茶几上。之后,陈利军指使赵翔扇了魏某两个耳光。尔后,陈利军安排黄礼庚、孙间群、母贤金当魏某的师傅并贴身看守,其他人也随时负责监视。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捣毁该窝点时将魏某解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8日,他被“肖夏”骗到娄底,并和另一个女孩接他到了一个楼房的6楼,他在一间房门口看到里面有七八个男的,那女孩将他推到房里,里面两个男子拖住他,问他基本情况并要他坐到矮凳上。后来陈利军来了,房里的人都说要他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他将手机、钱包拿出来后赵翔拿过去放到陈利军手里。陈利军问话时说他没回答好就要赵翔教他,赵翔猛地往他脸上打了两个耳光,陈利军还要他自己打自己,接着又讲了一阵威胁的话就走了,之后其他人聊天问情况。过了十多分钟,赵翔要他到另外一个房去,有几个人带着他经过客厅到了斜对面的房里。之后约四个小时,他一直被三个人控制在房子里,黄礼庚、孙间群说是他师傅教他规矩。吃完饭后,又有人来重复问他家庭情况,十多分钟后,公安人员将他解救。
(2)娄公(刑)勘(2015)K4325010000002015090260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等,证明案发现场地处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凤阳街锦绣新城小区北侧民房6楼颜某家出租房。客厅西北角摆放有一个饮水机,厅内靠北墙及东墙各摆放有一张沙发,其中东面沙发上有一根皮带,该沙发南面扶手上有一部电风扇,该沙发西侧地面上摆放有一张茶几,茶几上有打火机、皮带、充电宝及卫生纸等物,在该茶几东南角上的小纸盒内有4部手机及一个钱包,该钱包内有一张魏某的身份证、现金366元、3张银行卡、一张华住会卡、一张口令卡、一张龙门商务宾馆卡区及一张vivo卡,其他未见异常。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共7项:①客厅茶几上钱包1个(内有身份证一个、现金366元、银行卡3张、华住会卡等卡4张);②客厅茶几上手机4部;③客厅南面沙发座位上外套1件;④卫生间垃圾篓内沾有血迹的卫生纸团1个;⑤洗漱台上杯子内牙刷12把;⑥客厅南面沙发西面扶手上手机4部;⑦洗漱台下桶子内短袖T恤1件。
(3)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利军、赵翔到案后对现场进行指认,陈利军指认出出租房所在楼房及传销窝点所在,赵翔指认出出租房所在楼房。
(4)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人员的组织及见证人的见证下,①魏某辨认周得明、黄礼庚、孙间群、赵翔、金卫无误;②黄福海辨认陈利军、沈左龙、周得明、黄礼庚、林阳洋、赵翔无误;②金卫辨认陈利军无误;③赵翔辨认陈利军、金卫、沈左龙、周得明、黄礼庚、孙间群、黄福海、林阳洋、蔡秀辉无误;④陈利军辨认沈左龙、金卫、周得明、黄礼庚、孙间群、黄福海、林阳洋、赵翔、蔡秀辉无误;⑤周得明辨认陈利军、沈左龙、赵翔、蔡秀辉无误;⑥蔡秀辉辨认黄福海、林阳洋、沈左龙、陈利军、周得明无误。
(5)原审被告人陈利军的供述证明:魏某是2015年9月28日12点由袁某和彭某2送过来的。魏某进房后,他安排赵翔以泄露行业机密的幌子骗走魏某的手机,并以保管为由把魏某随身携带的钱物、证件骗过来,还安排黄礼庚、孙间群、母贤金当魏某的师傅,他们在客厅和魏某聊天,但魏某傲气凛然,他就安排赵翔打了魏某两个耳光,然后他安排黄礼庚、孙间群、母贤金把魏某带到另外一间房去了,魏某被他们控制了7小时左右。
(6)原审被告人赵翔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28日午饭后,魏某被彭某2和袁娟骗到他们窝点。林阳洋把门反锁藏起钥匙将魏某关了起来,他和林阳洋、廖某、母贤金、周得明、蔡秀辉、黄礼庚、孙间群、沈左龙、黄福海看守住。陈利军要他唱黑脸把魏某的手机拿了,他交给林阳洋。随后陈利军就安排黄礼庚、孙间群、母贤金当魏某的师傅贴身看守。
(7)原审被告人林阳洋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28日中午,二个女孩子把魏某送到他们窝点,然后他们就将魏某的手机和钱包拿了,其中钱包里面有300多元钱。他安排黄礼庚当魏某师父,还安排黄礼庚和孙间群、母贤金三个人将魏某带到一间卧室里面负责看守。
(8)原审被告人黄福海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28日中午又来了一个新朋友魏某,他和沈左龙、周得明、赵翔就在他们睡的房间里打扑克,黄礼庚和孙间群带着刚来的新朋友在另外一个卧室里了解情况。
(9)原早被告人周得明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28日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又有一个新来的帅哥魏某被带到他们家里。
(10)原审被告人沈左龙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28日中饭以后,黄礼庚和孙间群带着魏某在另外一个卧室里。
(11)原审被告人蔡秀辉的供述证明:在陆某2之后,窝点来了一个新人,但具体情况他不清楚。
(12)原审被告人黄礼庚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28日中午吃饭之前,林阳洋对他说等下又有一名叫魏某的帅哥过来,要他们做好接的准备,他和孙间群做师傅。大约十二点多,一个女孩子把魏某带到房间里,他和孙间群就叫魏某到房间里玩一下牌,等魏某进入房间,先躲起来的人就陆续进来了,然后赵翔就跟魏某说不是干什么工作,魏某就要走,他们就围住魏某,赵翔用凶恶的语气说来了就要好好考察项目,后来陈利军来了并要魏某把手机、钱包还有身份证交出来,这实际上就是扣留魏某的东西。接着陈利军就问魏某一些问题,魏某没有好好回答,赵翔就打了魏某一个耳光,可是魏某还是答非所问,陈利军就要魏某自己扇耳光,魏某由于害怕被迫扇了自己好几个耳光。陈利军训完后,他、孙间群就和魏某聊天详细了解情况为以后的洗脑做准备。不久,赵翔要他、孙间群还有母贤金带着魏某到另一个房间去,他们直到六点多钟才出来。
(13)原审被告人孙间群的供述证明:9月28号中饭后,林阳洋告诉他们待会会过来一个帅哥,要好好聊天。他跟黄礼庚、黄福海、周得明、沈左龙在里面卧室等,有些人则在客厅里面。到了中午1点左右,他看到魏某过来,他就跟黄礼庚等人按照林阳洋的安排在那聊天,聊了有20分钟左右的样子,林阳洋要他们换间房子,于是他就跟黄礼庚、母贤金带着魏某在另一间卧室里面。
5、2015年9月,湖南娄底二个窝点被公安机关摧毁后,原审被告人蔡秀辉和廖某、彭某2、罗某、李某2、母贤金、徐某、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又从湖南省娄底市转移至湖南省株洲市继续从事以传销为名的犯罪活动。2016年3月18日,被害人涂某被彭珍等人骗至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散户3栋802号廖某负责的传销窝点。涂某进房后,蔡秀辉和彭某2、罗某、李某2、母贤金围住涂某不让离开,罗某则一脚将涂某踢到墙角。随后,廖某、鄢某、徐某强来到房间内,罗某从涂某身上劫取红米NOTE3手机、苹果4S手机、钱包(内有5张银行卡、900元左右现金)并将物品交给廖某。当晚,蔡秀辉和廖某、罗某、李某2、鄢某、母贤金、徐某强、彭某2威胁涂某,罗某还胁迫涂某做俯卧撑、深蹲,并安排蔡秀辉和母贤金负责贴身监视。3月19日下午,罗某、李某2、彭某2三人以查询登记银行卡余额为由逼迫涂某说出了其5张银行卡的密码。次日,廖某与涂某面谈时见涂某态度坚决就往涂某脸上泼水,要求其蹲马步。期间,廖某见涂某蹲马步不端正,对涂某扇耳光,持擀面杖对涂某的腿部实施殴打。打完后,廖某又要涂某做俯卧撑,并安排蔡秀辉、鄢某踩住涂某的手。3月22日,李某2、鄢某等人逼迫涂某打电话向其朋友、同学要钱,涂某的朋友、同学陆续汇款到其卡中。自3月19日至23日,传销组织成员从涂某的4张银行卡共劫取人民币3.8986万元。3月24日凌晨,涂某被送离窝点后报警。经鉴定:涂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8日,他被网友“杨逸冰”骗到株洲,并和彭某3将他带到一栋楼房八楼的一个房间,他感觉不对想离开,但彭某3就抓着他右手的衣服将他扯进客厅后就将门关了,还将他往其中一间房拉,彭某3打开门后,蔡秀辉、母贤金、鄢某三人从里面出来将他抓进房内,还围着他坐着并威胁恐吓他。大约5分钟后罗某进来了,他站起来往外跑,鄢某就将他拦下来并殴打,随后罗某、母贤金、蔡秀辉也上前围着他拳打脚踢,并继续恐吓威胁他,接着彭某3走到他面前说要给他打两针毒品,他便不敢再反抗了。随后李某2、徐某和一名姓童的男子也进来,罗某威胁要他将身上所有物品全部拿出来,他马上就将身上的手机和钱包拿出来并放在了地上,有二代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本、900多元现金、金色红米NOTE3手机一台和折叠式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五张银行卡(两张建设银行卡、两张江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5张银行卡都设有密码,其中一张卡号为62×××94的建行卡内有将近1.4万元人民币和99.7万日元,另一张建行卡有700多元,农行卡有300多元,两张信用社卡分别有500多元、100多元)。罗某就将他的手机和钱包拿走了,随后鄢某过来搜身,在他上衣内口袋又搜出了一台黑色苹果4S手机后说他不老实,随后站他旁边的两名男子又对他拳打脚踢。过了没多久廖主任(即廖某)又进来问明他的基本情况后又对他威胁恐吓说要听从安排,之后罗某就将搜到的钱包和两部手机递给廖某,廖某将两部手机和钱包放在旁边的桌上离开了房间。蔡秀辉、鄢某将他带到一旁又问了一大堆问题,睡觉时蔡秀辉要他将衣服全部脱掉只穿内裤,罗某还要他做100个俯卧撑和80个深蹲,做完之后,蔡秀辉、母贤金就将他夹在床中间睡觉,他们在房内用挂锁将门锁住。在此期间,罗某和李某2问了他的手机开机密码。19号下午,李某2、罗某问他银行卡、微信、QQ的账号和密码,彭某3负责记录,当时他随口乱说,李某2、罗某就威胁他、打他,于是他就说出了密码,彭某3再次拿起手机操作,还要他在本子上签字确认余额,他听到手机里说少了1.1万元。20号下午,廖某问他问题,他都回答不知道,于是廖某朝他脸上泼了一杯水,但他还是一样的回答,廖某又要罗某装了一桶水过来继续拿水泼他,总共持续了大约20分钟。廖某就叫他去深蹲,还朝他脸上不停的扇耳光,又叫人拿了棍子过来打他的大腿,要他做俯卧撑,他实在做不了,廖某就叫了鄢某、罗某用脚踩住他的手。21号他的活动范围继续被限制在室内,22号早上,李某2、罗某、彭某3等人继续给他上课,并说还要搞十份工资(每份工资2800元人民币)就能加入。李某2要他打电话找亲戚朋友借,多少不限,打在他的建设银行(卡号62×××94)卡上,后来他卡上打过来将近一万元。23号继续上课,限制他的活动范围。24号凌晨2时许,鄢某把他叫醒带到上课的房间,廖某和李某2将他送到了株洲火车站,李某2递给他一张株洲到南昌的火车票、身份证和钱包,他进站后看了钱包,发现包内只有五张银行卡、一张二代身份证和驾驶证,900多元现金没有了,于是他向火车站工作人员求助拨打了110。经查询,只有建设银行卡上还有1000元人民币,别的卡上都没有钱了,他被强行勒索了8万元左右。24日晚他带着民警到了现场,在他的指认下,民警将彭某3、李某2、鄢某、罗某等七人抓获。
(2)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湘株)公(刑)鉴(法临)字[2016]1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明:被鉴定人涂某全身软组织挫伤,伤情系轻微伤。
(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涂某的①建设银行卡(卡号62×××94)在2016年3月19日至24日转出、消费、取现共计3.7381万元;②江西农商银行卡(卡号为62×××46)在2016年3月19日取现500元;③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5)在2016年3月19日、22日取现300元、65元;④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03)在2016年3月19日、22日取现700元、40元。以上4张银行卡共计转出、消费、取现3.8986万元。
(4)钱包及包内物品照片证明:被害人涂某的钱包及包内物品的明细情况。
(5)对案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3月27日15时44分至15时59分,共同作案人李某2到案后引领侦查人员对案指认。李雪亮指认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散户3栋802室就是拘禁涂某六天,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逼迫涂某就范,强迫涂某交出身上所有财物及银行卡密码的地方,对于李某2的指认结果,被告人蔡秀辉及共同作案人母贤金、徐某、罗某签字认可。
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人员的组织及见证人的见证下。①蔡
①蔡秀辉辨认被害人涂某、共同作案人徐某、罗某、鄢某、李某2、彭某3(彭某2)、母贤金无误;②李某2辨认被害人涂某、共同作案人母贤金、鄢某、徐某强、罗某、蔡秀辉、彭某3(彭某2)无误;③徐某强辨认被害人涂某、共同作案人母贤金、李某2、鄢某、罗某、蔡秀辉、彭某3(彭某2)无误;④彭某2辨认被害人涂某、共同作案人徐某强、蔡秀辉、罗某、鄢某、李某2、母贤金无误;⑤母贤金辨认被害人涂某、共同作案人李某2、鄢某、罗某、蔡秀辉、徐某强、彭某3(彭某2)无误;⑥鄢某辨认被害人涂某、共同作案人母贤金、李某2、罗某、徐某、彭某3(彭某2)无误;⑦罗某辨认被害人涂某、共同作案人蔡秀辉、母贤金、李某2、鄢某、徐某、彭某3(彭某2)无误。
(7)原审被告人蔡秀辉的供述证明:他是2016年3月18日之后认识涂某的。第一天下午六点多,当时他和罗某、鄢某、母贤金、李某2、徐某都在一间房内。李某2告诉他们说要来一个新人,安排他和母贤金负责看住不让走,罗某搜身并扣下手机和随身物品。到了晚上七八点钟,彭某3和另外一个女人带了涂某进来,涂某看见房里有很多人就想走,他就上去拉住不让走,但是涂某还是要走,他就压住肩膀,把涂某拖到上课的小房间,接着李某2也围过来一起将涂某按到墙上扭打了一阵,然后罗某上来踢了涂某肚子一脚,之后涂某不再反抗,他就让涂某坐在凳子上。然后廖某就进来了,罗某站在旁边指着李某2残疾的手恐吓并让涂某将身上所有的东西都拿出来,涂某拿出了一部手机和钱包,罗某又搜出一部手机,还当场打开钱包数了下里面大概800元左右,接着廖某就继续威胁,罗某、李某2就跟着走了,剩下他们几个就跟涂某了解情况。之后到了洗漱的时间他和母贤金、鄢某帮涂某洗脚还继续进行恐吓,彭某3还说不听话就打两针。当天晚上,他让涂某脱衣服睡觉,罗某要涂某做100个俯卧撑和80个深蹲,安排他和母贤金夹着涂某睡,并且在上厕所的时候跟着。第二天下午三四点钟的样子,彭某3上完课,他和其他人在打牌,李某2把涂某叫进了男寝,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涂某不高兴的出来了。第三天下午,廖某回来就叫涂某将自己的基本情况说出来,还对回答不满意,就朝涂某脸上泼了一杯水,罗某将杯子接满水递给廖某持续泼了十几分钟。廖某叫涂某蹲马步,涂某蹲了几分钟就蹲不了了,廖某就上去打了十几二十下耳光,然后叫人拿了一根擀面杖过来朝着涂某大腿打了四五下,涂某没做两下就做不了,廖某就叫他和鄢某上去踩着手,带涂某去洗澡。当天晚上他和母贤金夹着涂某睡觉。第六天早上他就没看到涂某了。大概到了下午6点的时候,外面有人敲门,他就和其他人一起被警察抓了。他从来没有看见过产品,没有直接分到钱,但是他平时的吃饭、住宿、吸烟等日常开支都是廖某负责开支的,这也是直接获利了。他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他以为做得好会分钱给他,要不然就有希望升职,做的不好就会被威胁殴打。
(8)共同作案人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初他被网友“蓝凤凰”骗到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3栋802号一个传销组织里,房间里有一个姓廖的主任(即廖某)管着他们,然后还有自称是李某2、母贤金、鄢某,蔡秀辉、罗某、彭某3的几个老板生活在一起。3月18日下午廖某告诉他们晚点会有一个新朋友过来,并安排他们如何对付新来的人,如果不听话就一起威胁恐吓,目的是让新朋友害怕把身上的钱都交出来。到了晚上8点左右,新朋友涂某进来了,他当时在隔壁房间里听到了那边有喊叫声和打人的声音。隔了一段时间廖某就离开了,他们就跟涂某聊天,准备洗漱睡觉时他就用右手箍住涂某的脖子,指着一个红色的脸盆威胁涂某,他这样做是廖某安排的,为了达到恐吓和威胁的目的。洗漱完后罗某就安排母贤金和蔡秀辉夹着涂某睡。第二天他们正常的上课、生活。第三天廖主任在和涂某聊天的时候突然拿水泼涂某,让涂某扎马步、做俯卧撑,做俯卧撑的时候蔡秀辉和鄢某两个人踩了涂某的双手,当时他背着手站在边上作势向涂某施压。廖某从罗某手里接过擀面杖殴打了涂某腿部,还打了耳光。打完之后他和蔡秀辉就看着涂某洗澡。到了第六天涂某就离开了,随后他们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他没有分到钱,钱应该是到廖某那里去了,他得到的好处是平时吃饭住宿不要钱。
(9)共同作案人彭某2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18日下午两点钟左右,廖某安排一个姓杨的女子到她们租房里要她一起去火车站接人。晚上八点多钟她们接涂某回租房,涂某看到房间里有人就往后退,她赶紧上前抓着袖子不让涂某后退并把他拉进房间里面。进到房间之后她就看到廖某打了涂某一巴掌,并让他把自己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放在地上,涂某不愿意,罗某几个人都围着还威胁涂某不听话就见不到明天的太阳。涂某没办法就把自己东西都拿出来放在地上,有钱包和两个手机,有一个手机是罗某在涂某身上搜出来的。涂某的钱包里有现金和银行卡、身份证,罗某还当着涂某的面把钱包里的钱和银行卡都数了一遍,让涂某记好,之后罗某就把东西收好了。抢涂某的东西是廖某安排的,每一个新进来的人都是这样的遭遇。廖某和她、蔡秀辉、罗某、李某2、鄢某、徐某、母贤金七个人都参与了威胁、拿走涂某东西的整个过程,涂某的所有物品应该是到了廖某手上。廖某走了之后,李某2、罗某就又是恶狠狠的围着涂某要求听话懂规矩。之后他们就开始洗脸洗脚,徐某用手臂夹着涂某的脖子把头往下压,还恶狠狠的威胁涂某听话,不听话就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洗完脚之后,当时她看涂某坐得歪歪的,她就威胁不听话就打两针。到了第二天上午,他们就带着涂某一起上课。下午李某2让她去把涂某叫到房间,李某2和罗某都在里面,她看到房间里面有一张纸,纸上登记有涂某的建行和农行五个银行卡卡号,涂某进去之后,李某2和罗某就以确认涂某银行卡余额的名义让涂某把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他们,让她打客服电话查卡里面有多少钱,但是涂某一开始说了错的密码,罗某和李某2就威胁涂某,涂某没办法就说出真实的密码。她就查银行卡余额记在那张纸上,她印象比较深的是有一张建行卡上的余额是两千多块钱,并且还有九十九万多日元。她把余额在纸上登记好之后,就把纸条放在涂某的钱包并把钱包放在之前的袋子里,她和涂某就出去了。第三天下午廖某来了之后就跟涂某聊天,突然廖某拿起一杯水泼向涂某,又让罗某拿了一桶水过来继续泼向涂某,还让涂某做俯卧撑扎马步。蔡秀辉和鄢某就用脚踩着涂某的手。在涂某蹲马步的时候,廖某还拿擀面杖打涂某大腿。这之后涂某就再也没有什么反抗了。她不记得在23号还是24号的时候就发现涂某不见了,再后来他们就被公安局的抓了。他们七个人都没有分到钱,她配合廖某去抢涂某的钱主要就是想如果她做好,可能会给她一点钱。
(10)共同作案人母贤金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18日下午廖某告诉他们晚点会有一个新朋友过来,并安排他们如何对付新来的人,目的是让新人害怕逼其把身上的钱都交出来。到了晚上8点左右,他就看到涂某被人推进了房门并把门关上了。涂某转身准备跑,这时候徐某、蔡秀辉和他一起拦住并堵在墙角,随后外面的几个人也都冲进来围住,并强行把涂某拽到凳子那边,他把涂某的腿和腰都按住不能动弹,其他几个人也配合控制住涂某,中间还有人打了涂某。没多久廖某就进来了,还打了涂某几巴掌,廖某就开始讲规矩并恐吓,后来就直接要涂某把身上所有的钱财都交出来给他们保管,但是涂某不愿意,廖某就打了涂某几巴掌并威胁说不交就见不到明天的太阳,他们几个人也都全部从凳子上站起来围住涂某,还有人说了威胁之类的话,涂某出于害怕就将身上所有的东西都交了出来,之后罗某就负责把财物进行清点,他记得是有一个钱包,钱包里面有900来元钱,还有若干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还有一台苹果4手机。罗某清点完之后就将财物都交给了廖某。之后廖某又讲了很多威胁的话,安排他和蔡秀辉看着,不允许离开房间、不能和外界联系,其他几个人都要配合一起看着他,如果不老实就收拾。到了当天晚上睡觉前涂某还被罗某要求做俯卧撑和深蹲。廖某说的保管实际上就是强迫性的把钱财抢走。第二天,他们正常的上课、生活,涂某中途被人叫出去,回来之后就哭了。第三天廖某在和涂某聊天的时候突然拿水泼涂某,后来还喊罗某打了一桶水过来连续泼了好几杯水,接着又让涂某扎马步、做俯卧撑,做俯卧撑的时候还有两个人踩了涂某的双手。做完之后廖某不知道从谁手里接过一根擀面杖殴打了涂某腿部几棍,还打了耳光。到了第四五天涂某就没有怎么反抗了,第六天涂某就离开了。他没有分到钱,只是他住在里面的食宿都是廖某安排的,不需要伙食费和住宿费用。他听从廖某的安排是因为他也想把被搞走的钱搞回来。
(11)共同作案人罗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初他被网友骗到株洲的传销窝点加入传销组织,他就一直和李某2、彭某3、徐某、鄢某、母贤金、蔡秀辉、廖某、袁主任一起。3月18日下午李某2告诉他们晚点会有一个人过来,并安排他们去堵住不让跑,要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如果冲动、反抗就一起按住打。他们是一个传销组织,就是把人骗进来不准出去,把身上的钱财都搞光。到了晚上8点左右,袁主任和彭某3就带着涂某到了他们住的房间,廖某要他先进去把涂某身上的钱财搜出来,他进房看到李某2、蔡秀辉、母贤金围着涂某坐着聊天,涂某突然起身准备要走,蔡秀辉和母贤金就用手按住涂某的脖子和腰,李某2也在旁边帮忙,他就一脚将涂某踹到墙角,蔡秀辉把涂某拉回到凳子上。廖某进来后威胁涂某考察不清楚行业就要死在这里,为了防止把行业的机密泄露出去,还要涂某把身上所有的通信工具、钱包包括一张纸都要拿出来,开始涂某还不愿意,后来又被吓了几下之后就自己把东西拿出来放在地上,有两部手机、一个钱包,包里面他记得是900多块钱,还有五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本驾驶证。他说如果没有全部拿出来被搜到,就剁了手指和脚趾。然后他就向涂某宣布规矩,把手机和钱包拿出房间给廖某。他安排蔡秀辉和母贤金晚上夹着涂某睡,睡觉前还让涂某做了俯卧撑和深蹲。第二天他们正常的上课、生活。到了下午四点多钟,李某2要他、彭某3和涂某到男寝去,他和李某2就配合要涂某把银行卡、QQ、微信密码说出来,彭某3就负责查询和记录,开始涂某说了错的密码给他们,他和李某2就威胁如果不说出真的密码就见不到明天的太阳,涂某就说出真的密码,彭某3记录密码还用手机查询了余额,他和李某2就要涂某确认签字。第三天廖某在涂某聊天的时候突然拿水泼涂某,他就帮廖某装水,泼了十来杯后,廖某让涂某扎马步、做俯卧撑,做俯卧撑的时候蔡秀辉和鄢某两个人踩了涂某的双手,当时他们几个就站在边上盯着。廖某还拿擀面杖殴打了涂某腿部,还打了耳光。第六天凌晨两点多钟,涂某和鄢某起来出去了,他早上起来就没看到涂某了。他没有分到钱,钱应该是廖某拿走了,只是他的食宿都是廖某安排的,不需要伙食费和住宿费。
(12)共同作案人鄢某的供述证明:他是2016年1月份左右被“曹某”骗来株洲加入传销组织,后来就想以这种方式把钱搞回来。他只听廖某说是搞传销,但他从来没见过产品。2016年3月18日下午6点多,李某2告诉他们等会要接一个人,安排他和徐某、童某待在男寝没出去。8点左右,他听到客厅里发出凳子响和撞墙的声音。大概过了20分钟,李某2过来叫他们出去听课,他走到客厅看到新来的涂某,当时蔡秀辉和母贤金坐在旁边守着,徐某抓着脖子把涂某拖到一个红色的洗脚盆威胁放血,他们就在旁边附和,他看到涂某弯腰坐在那就过去用力扯肩膀让坐直。蔡秀辉带涂某到男寝要求把衣服脱光,罗某进来让涂某做100个俯卧撑和100个下蹲,然后母贤金和蔡秀辉就一左一右夹着涂某睡。3月19日下午五点左右,李某2、罗某、彭某3带着涂某进了男寝,过了十来分钟,他看到涂某坐在客厅旁边的凳子上哭。3月20日下午,廖某回来问涂某个人情况,还拿起桌上的杯子朝涂某脸上泼水,罗某就将杯子接满水递给廖某,持续泼了十几分钟,廖某又叫涂某蹲马步,涂某蹲了几分钟蹲不下了,廖某就上去打了十几二十下耳光,叫人拿了一根擀面杖过来朝着涂某大腿打了大概十下,涂某没做两下就做不动了,廖某就叫他和蔡秀辉上去踩手指、用脚挡着手。22日上午李某2叫上他和涂某到男寝,李某2打开涂某手机通讯录一个个问涂某和这些人的关系,让涂某打电话向他的亲朋好友要钱并打到建设银行的卡上,因为他和涂某都是江西的,李某2就安排他监督涂某打电话时有没有乱说。到了23日晚上,李某2让他陪涂某睡,到时候负责送到楼下。24日凌晨两点多的时候,李某2把客厅门的钥匙给了他,他就和廖某、李某2一起把涂某带下楼,李某2和廖某把涂某带走了。他们都是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逼着新人给钱,要是碰到确实没钱的人也就算了,一般情况下都会给钱的,因为身心遭到摧残受不了,都会想办法搞钱过来。抢到新人的财物,没有人跟他提过分配的事,但是他平时的吃饭、住宿、吸烟等日常开支都是上面主任负责开支的,这也是直接获利。他以为做得好会分钱给他,要不然就有希望升职。因为他们都是采取这种方式过来的,所以就想通过这种方式表现自己,让上面主任知道好给他们分些钱。
(13)共同作案人李某2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17号左右,廖某要他们接待明天来的新朋友(即涂某),还安排罗某当大哥,他和其他人就站在旁边,人多可以让新朋友害怕,到时就会老老实实拿东西出来。到了3月18日晚八点左右,涂某进了客厅里面那间小客厅,他进去后看到涂某坐在墙角里,蔡秀辉和母贤金一边坐一个,开始涂某不太情愿,罗某就进来说不考察清楚行业就一辈子待在这里,涂某起身要走,蔡秀辉和母贤金就拉住手,他也准备帮忙,罗某就扇了涂某一个耳光、踹了一脚,这时廖某进来说为了不泄露行业秘密要把身上的东西全部交出来。涂某不愿意,廖某就泼了他一杯水,涂某就把身上的东西都拿了出来,有一个钱包,里面有900多块钱,五张银行卡(两张建设银行卡、两张农村信用社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台白色小米手机。当时他们都围着涂某造势,接着罗某又在涂某的包里面找到一台黑色的苹果4S手机,然后廖某和罗某就拿着这些东西出去了。他就到另外一间房把徐某、鄢某叫了进来,徐某就用手挽住涂某的脖子指着一个红色的脸盆威胁,罗某安排蔡秀辉和母贤金夹着涂某睡。到了第二天下午,他让彭某3把涂某叫到房间准备问银行卡密码,当时房间里有他、罗某、彭某3和涂某。他给涂某讲了一些套话,实际上他们就是要获取涂某的银行卡密码。涂某一开始报了个假密码,他立马就跟罗某配合开始威胁,涂某没有办法就只能把密码跟他们说了。他们就当着面把每张卡的余额都查了一遍,他印象最深的是有一张建行卡的余额是2800多块钱人民币和99.7万日元。其他卡余额都是几百块钱。彭某3把登记好的纸交给他,他拿到纸之后就把事先记好的涂某银行卡密码也写在纸上,回来给廖某。这是他们一开始就计划好的,最终就是要把涂某的钱搞到。第三天廖某就过来上课聊天,因为意见不一致,廖某就拿桌子上的水泼涂某,还让罗某提了一桶水,又一杯杯往涂某身上泼,之后又让涂某扎马步,廖某见涂某扎不稳就叫他拿棍子,他拿了擀面杖给廖某拿着打涂某,整个过程持续十多分钟。后面廖某又让涂某做俯卧撑,涂某撑不住,蔡秀辉和母贤金还有鄢某三人其中两人就上去一人踩着涂某的一只手,还用脚抵着涂某的手。他们要求涂某给朋友、同学打电话骗钱过来,他经手的有八百、两百、三百、一千,但是他观察发现涂某的心思不在这,就跟廖某建议送走。廖某意思反正钱已经到手了,既然心思不在就送走。于是他就过去跟涂某说既然不想在这里做了,让他做一笔投资(2800块钱)升职做老板就可以走,涂某同意了。23日晚上,廖某就拿了2800块钱和一张单子过来,让涂某在单子上签字。24日凌晨,他提前打好车后,鄢某和廖某就把涂某从租房送出,他和廖某把涂某送到株洲火车站,给了涂某一张到南昌的火车票,还把钱包、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都还了,但是卡里面有没有钱他不清楚,因为银行卡和密码他交给了廖某,廖某肯定会拿走卡里的钱。他们七个人都没有从廖某那里分钱,钱都是廖某一个人拿走了。他们一开始就知道不可能分到钱的,他只有配合听话,帮主任把新人的钱抢到手,才有可能把自己的级别提上去,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钱,才能把投资的钱搞回来。
另查明,赵翔、林阳洋、蔡秀辉、周得明、沈左龙、孙间群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陆某1、彭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26946元。赵翔的犯罪行为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轻伤,刘某提出要求赵翔赔偿其医疗费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实际和生活经验,也属确已发生的费用,应担予以认定。
全案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陈利军等各被告人系被动到案的事实。
(2)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陈利军、赵翔、林阳洋、黄礼庚、周得明、沈左龙、孙间群、黄福海、蔡秀辉、姚红忠、金卫等人入所体检均未发现身体有异常。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利军、林阳洋、赵翔、蔡秀辉、黄礼庚、孙间群、黄福海、沈左龙、周得明、姚红忠、金卫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湘人社发[2016]29号文件证明: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91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利军、林阳洋、赵翔、蔡秀辉、周得明、黄福海、黄礼庚、沈左龙、姚红忠、孙间群、金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陈利军、赵翔、林阳洋、蔡秀辉、周得明、黄福海、沈左龙抢劫致一人死亡;陈利军、赵翔、林阳洋、蔡秀辉、周得明、黄礼庚、孙间群多次抢劫;蔡秀辉、姚红忠、赵翔、孙间群、金卫抢劫数额巨大;姚红忠、赵翔、孙间群、金卫抢劫并致一人轻伤。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陈利军在第一、三、四次犯罪事实中均系主犯;赵翔在第二、三、四次犯罪事实中均系主犯;林阳洋在第三、四次犯罪事实中系主犯,在第一次犯罪事实中系从犯;蔡秀辉在第一、三、四、五次犯罪事实中均系从犯;周得明、黄礼庚在第一、三、四次犯罪事实中均系从犯;孙间群在第二、三、四次犯罪事实中均系从犯;黄福海、沈左龙在第三、四次犯罪事实中均系从犯;姚红忠在第二次犯罪事实中系主犯;金卫在第二次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利军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陈利军、黄福海、黄礼庚、孙间群、姚红忠、金卫还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陆某1、彭某1上诉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赵翔、林阳洋、蔡秀辉、周得明、沈左龙、孙间群、姚红忠、金卫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3.4万元”的理由,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姚红忠、金卫不应对陆某2的死亡承担责任,故对上诉人提出要求姚红忠、金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采纳。由于上诉人未提供陆某2死亡所致直接物质损失的有效票据、医疗发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赵翔、林阳洋、蔡秀辉、周得明、沈左龙、孙间群等人赔偿丧葬费26946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黄山宁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叶 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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