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加入传销组织刺伤致死传销人员 检察机关认定其系正当防卫不起诉
央广网北京3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昨天(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转发消息,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拒绝加入传销组织,刺伤传销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一部主任张洪阁今天(23日)接受中国之声专访,说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盛春平故意伤害一案,2018年11月20日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査决定。张洪阁介绍,检察院审查查明,盛春平是山东莱州人,在网上结识了传销人员郭丽。2018年7月30日,郭丽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根据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组织安排,郭丽等人接站后将盛春平诱至传销窝点。
盛春平进入室内先在客厅休息,郭丽、唐国强(已被判刑)、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在多次口头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国强等人逼近时,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移法、郭传江、刘于浈(三人已被判刑)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
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后退,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盛春平丢弃随身行李趁乱逃离现场。
案发后,传销人员将成某某送医院治疗。
张洪阁介绍,8月4日,成某某出院后,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回到了传销窝点。8月11日,突发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张洪阁分析,杭州市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春平案发时身处封闭的空间,人身自由和安全正在遭受众多不法传销人员侵害。为逃离现场,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人身侵害,其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传销人员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春平不起诉。
传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传销犯罪往往伴随对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的严重侵害。张洪阁表示,杭州市检察机关在继续严厉打击传销犯罪以及伴随于传销活动中的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的同时,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自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最高检官微认为,依法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填补公权力保护的隙缝,织密织强法律保护网;有利于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扩散;有利于弘扬正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从“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到“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反杀案”,再到“盛春平案”,这些案件的处理,不仅激活并准确适用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而且越来越符合天理人情。阮齐林表示:“‘正义不能向不法低头’,我们要确立这样一个观念。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只要我们考察防卫人没有滥用国家赋予他的防卫权,我们尽可能地应当认为他是一个正当的行为。”
“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去年列入最高法司法解释五年规划。
阮齐林表示:“一般来说,防卫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是不退让原则,不能够责怪防卫人,你为什么不跑啊?谁先动手,谁是不法侵害方。对于闯入住宅的人,应当认为这就是很严重的不法侵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认为:“不要以结果论。在一般情形下尽可能地考虑防卫人的利益;防卫人在遭受突然危及自己人身安全被暴力侵害的时候,他惊慌失措,无法精确计算自己的防卫行为怎么对应侵害行为,所以在这时,他的一些一般人看来不太合适的行为,司法机关处理的时候也应该给他一定的宽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曾在分析“赵宇见义勇为案”时表示:“事实和证据才是决定适用法律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怎么理解我们国家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的规定,把法律规定更加准确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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