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特大非法传销案22人获刑
庭审现场。
3月7日下午3点,广西港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一号法庭里座无虚席,历时两个多月、涉案金额一千六百多万、涉案被告人22名的“4•3”特大非法传销案在这里进行审判阶段的最后一项程序——公开宣判。
港北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宋峻莹神情严肃、当庭宣读:“被告人唐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郑志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随着审判长宣判完毕,这个以新疆籍人员为主的犯罪团伙宣告覆灭,22名被告人罚当其罪,被港北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两地警方联手案犯纷纷落网
2005年至2007年5月间,唐科等22名被告人在贵港市城区先后加入了连锁销售组织,该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亦没有店铺、公司名称,获得利润的方法为每人交3800元订购一份产品即成为会员,并取得发展下线资格,按照“五级三阶制”的规则,以后申购产品每份3300元,发展1-2份为实习业务员(E级),3-9份为业务组长(D级),10-64份为业务主任(C级),65-599份为业务经理(B级),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A级),以下线申购产品份额的多少决定级别的晋升和获取提成。二十二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在贵港市城区不断发展下线。许多不明真相的区内外群众为利所诱,纷纷涌入贵港,加入传销组织,有的人甚至不惜变卖家产或借款来参与传销活动,由此在贵港发生了数起因传销活动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重影响了贵港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该组织的行动引起了贵港警方的关注,及时组织警力开展排查摸底工作。案情很快上报到自治区公安厅和国家公安部,并引起了两级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甚至一度惊动到国务院。
2007年4月28日,公安部经侦局在贵港召开广西新疆两区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决定由贵港市公安局立案,并根据有关领导4月3日的批示精神,成立“4•3”联合专案组,全面开展侦查工作。时机成熟后,从2007年5月9日至6月7日展开抓捕行动,转战贵港、南宁、重庆三地,将22名传销头目和骨干捉拿归案(其中1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冻结涉案资金数百万元,扣押传销物品以及传销资料一批,教育遣返传销人员400多人。
积极协调确保审判顺利进行
“4•3”特大非法经营案涉案人员多、金额大、影响范围广,且牵涉到犯罪嫌疑人异地关押、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语言不通及嫌疑人患病等问题,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在社会上造成极不良的影响,甚至影响到民族团结。案件的审理引起了贵港市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莫亦翔指示,“市公、检、法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案,由市政法委出面协调,召开案件审理协调会,就该案出现的问题让与会各方进行积极的协调,并提出看法和建议”。
1月7日下午,由贵港市政法委牵头召集,梁金第副书记主持,市区两级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近20人参加的“4•3”非法经营案审理工作协调会在港北法院召开。与会的各级领导和同志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一些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纷纷发表各自的意见,并就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提出看法,并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市区两级公检法部门及相关单位全力配合港北法院,制定出详细的方案,具体责任落实到人,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将该案办结,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此后,港北法院按照协调会的精神,就该案存在的实际问题先后10余次与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开会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并成立了“4•3”非法经营案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李武伟任组长,院党组成员各负其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多方协助为开庭做好一切准备
针对港北法院办案人员少,经费紧张的现状,贵港市政法委莫亦翔书记亲自批示划拨两万元的办案经费,并由市政法委与北海方面沟通联系,请求北海交警支队派遣翻译人员协助做好案件所需的各项翻译工作。贵港市公安局亦在警力紧缺的情况下,选派70余名业务熟练、政治素质过硬的干警,全力配合开庭审理的押解、庭审保卫等工作。看守所也通力合作,腾出足够的监房安置犯罪嫌疑人,并根据维吾尔族人的饮食习惯准备伙食;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积极从所辖各基层法院调派法警协助庭审工作,同时出面联系市人民医院派出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做好患病犯罪嫌疑人的医疗保障工作,市中院徐富国副院长则多次到港北法院研究审理方案并亲自前往南宁查看患病犯罪嫌疑人的治疗情况,安抚其情绪,促使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港北法院也有条不紊地安排布置庭审前的阅卷审查、法庭布置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为开庭审理作好最后准备。
2月28日上午,50名公安民警与10多名法院干警,分乘10辆警车,前往南宁押解14名犯罪嫌疑人回贵港受审,南宁市第一看守所给予了大力配合,派遣专人协同办理。顺利办妥提押手续后,押解人员为确保押解安全,顾不上吃饭,又马不停蹄地赶回贵港。回到贵港后迅速将13名犯罪嫌疑人关押进看守所并高度戒备,为防止发生意外,患病犯罪嫌疑人则转入市人民医院看守治疗,由十余名公安民警和法院干警轮流看守,等待庭审的到来。
2月29日下午,“4•3”非法经营案警力部署工作会在港北法院召开,对该案庭审期间的押解、安全保卫和值庭工作进行最后部署,市中院陈祖芳副院长亲临会议指示,各单位人员必须坚决服从安排,明确任务,紧密配合,认真对待,从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立场出发,全力以赴履行职责,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宽严相济犯罪分子罚当其罪
3月1日至2日,港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4•3”特大非法经营案,法院一号法庭里坐满了旁听的家属和社会各界群众,贵港市政法委副书记梁金第,市中院副院长徐富国、陈祖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卢萍,市公安局副局长罗棋权,港北区政法委书记陈祖华、港北检察院检察长杨坚、港北公安分局局长甘其航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到庭旁听。庭内,法警们在井然有序地维持着法庭秩序;庭外,十余辆警车一字排开,50名公安民警及数名医护人员时刻原地待命,随时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此案由港北法院宋峻莹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与刑庭黄绍勇副庭长,黄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法庭上,主办法官围绕案件的证据、事实真相逐项进行审查核实,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控辩双方则对自己的主张一一举证,并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等情节展开激烈的辩论……在两天漫长紧张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法官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理出争议的焦点,妥当、合理、耐心地行使释明权,引导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举证和质证,在一些细节上就不一致的地方合议庭反复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整个庭审在合议庭严肃认真的驾驭下,规范有序地进行。最后,合议庭决定,于3月7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港北法院最终认定:唐科等22名被告人以加盟连锁销售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进行非法经营,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左丽皮业木•库尔班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观本案,唐科等二十二名被告人在以加盟连锁销售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活动中,先由被告人唐科发展被告人郑志明、周玉为下线,郑志明发展被告人郑显敏为下线,郑显敏发展被告人周仲仁为下线,周仲仁发展被告人周毅、史琴芳、艾合麦提•吐尔迪为下线后,艾合麦提•吐尔迪在广西贵港市城区发展了大量的新疆籍人员为下线,使该传销体系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形成一个参与人数众多、严重扰乱贵港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传销组织。其中唐科、郑志明、郑显敏、周仲仁、艾合麦提•吐尔迪、吐松•麦提尼牙孜、拜合提牙尔•阿布拉发展传销人员人数众多,涉案数额均在九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周玉、周毅积极协助郑志明、郑显敏、周仲仁等人管理新疆籍传销下线人员,为下线人员传授连锁销售的内容和技巧,收取产品申购款、统计申购业绩、发放提成款,使郑志明、郑显敏、周仲仁等人能够顺利发展下线传销人员,故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唐科等二十二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并公开宣判。
“4•3”特大非法经营案的顺利审结,给予了传销违法犯罪分子一个沉重的打击,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在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中的大无畏勇气和决心,谱写了一曲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正气之歌。
-
- 2015-08-28
- 2015-05-07
- 2013-05-14
- 2024-11-04
- 2024-11-02
- 2024-11-01
- 2024-10-29
- 2024-10-29
- 2024-10-28
- 2024-10-28
-
- 2024-11-04
- 2024-11-02
- 2024-11-01
- 2024-10-29
- 2024-09-29
- 2024-09-22
- 2024-09-09
- 2024-09-04
- 2024-08-25
- 2024-08-23
- 2024-08-13
- 2024-08-07
-
- 2015-08-28
- 2018-03-21
- 2018-03-14
- 2018-03-11
- 2018-03-03
- 2017-07-10
- 2016-10-26
- 2016-06-14
- 2015-05-25
- 2011-07-12
-
- 2019-02-19
- 2018-05-10
- 2017-05-11
- 2016-05-12
- 2015-01-29
- 2014-12-30
- 2014-12-06
- 2014-05-15
- 2011-05-05
- 2010-03-06
-
- 2024-11-01
- 2024-09-29
- 2024-09-22
- 2024-09-09
- 2024-09-04
- 2024-08-25
- 2024-08-23
- 2024-08-07
- 2024-07-06
- 2024-07-03
- 2024-06-28
- 2024-06-20
-
- 2013-05-14
- 2017-08-16
- 2017-05-04
- 2014-12-30
- 2014-12-06
- 2014-05-08
- 2014-05-07
- 2011-05-05
- 2006-02-08